花50萬元全款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更名後欲換門鎖,原房主的兒子卻「賴」在房子裡不走。4日,市民楊先生向本報反映了這件鬧心事。
買二手房 原房主的兒子賴著不走
市民楊先生想購買一套二手房,從電線桿上張貼的小廣告中發現一套心儀的房子,位置在紅旗街西三胡同與信義路交會附近的東興時代家園。與房主於老先生聯繫後,商定該房購房款為50萬元。
10月20日,楊先生付了全款,並將此房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在他準備更換門鎖、收拾房子時,原房主於老先生的兒子於先生來了,提出該房內有他的一些衣物,他要將東西取走。楊先生沒覺出有什麼不妥,讓於先生進屋取東西,沒想到這位於先生就此住下不走了,還私自將門鎖換了。
楊先生十分納悶,「你父親已經把房子賣給我了。」他耐著性子跟於先生溝通後了解到,原來,於先生的母親過世了,父親賣房子前沒跟他商量,他不同意賣房。於先生認為這個房子有他的一半,於是住下不肯走。
建議起訴 老人答應與兒子協商
「這是他們家的事,賴著我的房子算怎麼回事呀!」楊先生無奈之下報警。民警趕到後表示,他們對此無能為力,這是民事糾紛,建議楊先生走法律途徑。
4日12時許,記者來到楊先生所購房屋,幾次敲門均無人應答,也沒能見到於先生。楊先生雖然急得冒火,但沒有辦法,只好再聯繫於老先生,老人答應跟兒子協商,儘快讓兒子搬出這個房子。
律師: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吉林佳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懷偉。劉懷偉介紹說,根據《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佔有人的佔有物被侵佔時,可以請求侵佔人返還佔有物的權利。這項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而不是恢復佔有物的原有狀態。如果佔有物已經遭到毀損時可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法》規定,物權高於一切,對於不具備即時取得條件的善意特定繼受人,由於其不了解侵奪的事實,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保證交易的安全的考慮,應對其已確定的佔有加以保護,因而其不應作為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也就是說,楊先生作為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取得該房產,於先生的行為,不影響其對該房產的擁有。但於老先生無權將房產賣掉,因為該房產有其去世的老伴一半,即使賣掉也要徵得兒子同意,老伴擁有的那部分應該由其兒子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於老先生與其兒子協商不成,於先生仍賴在房裡不走的話,楊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判決後,由強制執行局強制執行。記者 楊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