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4月11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李惠 向昱璇)家住洪山區的譚女士接到一通陌生男子的電話,聲稱譚女士現在住的房子是他的,並要求其搬離。譚女士經了解後意外得知,原房主張女士「一房二賣」還協助他人辦理了過戶手續。譚女士將原房主張女士、購買房屋的楊先生告上法庭。今日,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獲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楊先生與張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譚女士名下。
2013年5月9日,譚女士打算購買張女士手上的一套總面積88平方米的二手經濟適用房,雙方約定總房款為40萬元。因該房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籤訂時,尚不符合過戶條件,譚女士和張女士約定,等滿足過戶條件後,張女士將協助譚女士辦理過戶手續。隨後,譚女士向張女士支付了32萬元房款,張女士將其名下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交由譚女士保管。雙方約定,剩下的8萬元房款等過戶以後再付給張女士。
譚女士拿到房屋後,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並居住了近6年。直到2018年1月,譚女士接到一通電話,對方稱,他買了譚女士現在住的房屋,並且已經過戶了,對方要求譚女士儘快搬離。
聽聞此言,譚女士覺得莫名其妙,打聽下得知,打電話的楊先生在2018年1月22日用110萬元現金購買了張女士的房子。張女士向房管局掛失並補辦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並於1月25日將該房屋過戶至楊先生名下。
譚女士認為,張女士在其合法獲取並實際居住的情況下,還將房屋賣給楊先生,並且楊先生從未看房,雙方使用現金支付,成交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巨大,均不符合常理。張女士認為楊先生和張女士惡意串通,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因此,譚女士將兩人告上法庭。
被告張女士和楊先生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明確規定了5年之內不能交易,相反認為,譚女士此前的購買合同是無效的。
楊先生還補充說道,自己也是受害方,當時買房時,張女士說房子出租了便沒有看房,自己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他和張女士籤訂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張女士從2013年後多次向其借款,所以讓張女士以房抵債。
經審理查明,楊先生和張女士約定購房款為110萬,楊先生稱其用現金支付了30萬元購房款,另外張女士欠楊先生的40萬元欠款用於衝抵40萬元的購房款,還剩40萬元等譚女士搬走後一次性支付。
法院認為,經濟適用房交易沒有違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譚女士與張女士之間籤訂的經濟適用房房屋買賣合同實為有效。而張女士承認自己一房二賣的行為,表明其具有主觀惡意。
楊先生和張女士之間的借貸事實,沒有任何轉帳憑證和借據,無法證實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而楊先生買房不實地看房便籤訂合同且迅速過戶,現金支付大額購房款,楊先生的購房行為、交易方式不符合常理。另外,張女士在沒有收到楊先生全部購房款的情況下,就迅速配合辦理了過戶手續,與雙方之間合同的約定不符合。
最終法院認定,張女士和楊先生之間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判決譚女士購房合同有效,楊先生購房合同無效,且楊先生和張女士需協助譚女士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譚女士名下。譚女士需在過戶完成3日內支付張女士購房尾款8萬元。
楊先生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底,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