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地說,財產保全可以起到查封、凍結當事人財產的目的,避免在糾紛過程中涉案財產被轉移。只要進行了財產保全,就能夠知道當事人名下的財產數額,在案件結束之前財產所有人沒有權利處置財產。雖然財產保全在案件執行中很有用,但並非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可以為了判決順利進行而訴前財產保全,只有涉及財產給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比如說,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有轉移財產行為)、債權人欠錢不還、合作方拖欠貨款或買賣合同糾紛官司(比如房屋買賣中出現糾紛)等等。那麼,要向法院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必須是緊急情況,如果不採取財產保全的強制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在訴訟過程中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才可以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其他案件無關人員或者法院在未收到申請前都不得提起財產保全;但法院可以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擔保的金額根據涉案金額來決定,財產保全涉及的金額越高,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擔保金就越高。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申請都需要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比如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也就是說案件最後的判決是關於財產是否需要支付,以及賠付的金額。比如說離婚財產分割、債務人欠債不還而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的。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如果判決結果容易執行、不會有變數的話,也就用不著申請財產保全了;如果被執行一方可能存在拒不執行判決的可能時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所以說,別以為有了「財產保全」就可以隨便查封對方的財產,財產查封其實真的沒這麼容易;就拿擔保這一項來說代價就不小了,即使剛好是不需要擔保或者願意支付擔保的情況,申請人也需要其他滿足各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