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查封債務人財產容易嗎?2019年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滿足5個條件

2020-12-14 最新說法

簡單地說,財產保全可以起到查封、凍結當事人財產的目的,避免在糾紛過程中涉案財產被轉移。只要進行了財產保全,就能夠知道當事人名下的財產數額,在案件結束之前財產所有人沒有權利處置財產。雖然財產保全在案件執行中很有用,但並非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可以為了判決順利進行而訴前財產保全,只有涉及財產給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比如說,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有轉移財產行為)、債權人欠錢不還、合作方拖欠貨款或買賣合同糾紛官司(比如房屋買賣中出現糾紛)等等。那麼,要向法院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必須是緊急情況,如果不採取財產保全的強制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在訴訟過程中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才可以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其他案件無關人員或者法院在未收到申請前都不得提起財產保全;但法院可以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擔保的金額根據涉案金額來決定,財產保全涉及的金額越高,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擔保金就越高。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申請都需要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比如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也就是說案件最後的判決是關於財產是否需要支付,以及賠付的金額。比如說離婚財產分割、債務人欠債不還而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的。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如果判決結果容易執行、不會有變數的話,也就用不著申請財產保全了;如果被執行一方可能存在拒不執行判決的可能時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所以說,別以為有了「財產保全」就可以隨便查封對方的財產,財產查封其實真的沒這麼容易;就拿擔保這一項來說代價就不小了,即使剛好是不需要擔保或者願意支付擔保的情況,申請人也需要其他滿足各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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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糾紛中財產保全能起到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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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
    ,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濟南萬全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長清國有(2014)第0700038號土地(11524.7平方米)一宗,凍結了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個銀行帳號。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上述財產保全行為影響了公司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變更為查封該公司名下的兩處商鋪,解除對公司多個帳戶的凍結。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魯0124民初3078號之二變更保全裁定,查封了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業房產,解除了對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部分銀行帳戶的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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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保全問題與對策研究
    一、財產保全案件基本情況  (一)申請數量大,適用比例高  2012年1月——2014年8月該院經濟糾紛類案件累計新收866件,其中申請財產保全案件412件,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佔全部案件的47.58%。實際裁定保全案件412件,佔申請數量的100%。
  • 論訴後財產保全制度
    由此可見,訴後財產保全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後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判決或調解結果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第二,判決後至生效前或調解生效後至履行期滿前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將來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法院判決生效後或調解協議履行期滿前,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
  • 債權人需注意:「訴前、訴中」財產保全,兩者條件效果差別不小
    這第二仗的關鍵是「時間差」:申請執行人佔得先機,能搶先查封、凍結對方部分財產,起碼保證一定執行成果,而失信被申請執行人處處領先,提前轉移藏匿財產就成了題中之義。那麼,對廣大申請執行人而言,能夠提前做財產保全,讓法院先行凍結、扣押、查封對方部分財產,無疑能一步到位斷了對方賴帳的念想。
  • 被人起訴了財產被保全,怎麼撤銷財產保全?
    解除條件如下:1、《民訴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2、《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 試析訴前財產保全的幾個問題
    面對這樣的形勢,如果法院弱化訴前保全前提條件的審查,勢必造成訴前保全範圍的擴大,客觀上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更有甚者,法院還可能因審查不嚴造成賠償訴訟。鑑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在適用條件上又有區別,因此法院從嚴審查訴前保全的前提條件就顯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
  •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保障執行程序有效進行的措施。財產保全措施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和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的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區別:一、申請條件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 不做傻白甜,財產保全了解一下!
    這兩天,「財產保全」這個詞,伴著業界大瓜成為公眾談論的焦點。 說到「財產保全」,可能有些人還不了解,其實它離我們並不遙遠,相信很多打過合同、財產糾紛官司的公司或個人都向法院申請過財產保全。那麼,財產保全到底是啥?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不要著急,關於財產保全,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 民事執行前財產保全申請指南
    ,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一、執行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2、申請執行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請執行期間,可能因義務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請求保全的財產是義務人的財產或者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應交付的標的物。
  • 申請財產保全,你選訴前還是訴中?
    一、如何選擇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 決定申請財產保全後,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比較好?還是立案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比較好?有許多當事人及律師同仁們會提出這個問題? 筆者的建議是:訴前訴中,各有利弊,要看申請條件是否滿足,也要看當事人需求或訴訟策略需要。
  • 審判中保全的財產在執行中其他申請執行人能否
    而《執行規定》第90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依職權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案件執行完畢前其他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持有執行依據可以申請參與分配。而甲與乙的執行案是法院根據乙的財產保全申請凍結甲的存款100萬元,故丙和丁無權申請參與分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