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或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2020-12-07 騰訊網

一、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向哪裡的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費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因此,申請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因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才申請財產保全,故保全費應由債務人承擔。通常情況下,保全費的負擔問題不在保全裁定中確定,而是在結案的法律文書中確定。但是在案件已審理終結的情況下,保全費的負擔問題應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確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這裡「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主要指兩種情形:1.終審判決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書最後一方當事人送達時的期間;2.法律文書生效後至文書確定履行期限之前的期間。

二、起訴前先進行財產保全,需要怎麼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具體是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保全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額、保全標的物及財產線索。申請人提供的保全標的物及財產線索應當明確、具體。

人民法院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接受保全的裁定後,必須在人民法院開始執行保全措施後的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不在這個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會解除保全。

本文純屬探討交流,如有紕漏,歡迎批評指正。

戴吳偉律師,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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