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諮詢道,別人欠了我的錢,現在要告他,要他還錢,但是如果他在案件還沒審理完的時候就轉移財產,那即便贏了官司,又申請強制執行,不是也沒辦法的?
其實,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一、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比方說,對房子做了財產保全,在判決出來之前,房子就不能買賣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可以在訴訟中或者訴訟前提出。訴前財產保全,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並且在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訴訟財產保全,由申請人向立案法院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司法實踐中,在北京市各個法院,無論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法官都會讓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具體採取哪種方式作為擔保,目前北京市各個法院並無統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擔保即可,即物的擔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擔保金,不需要提供擔保房屋。
四、寫在最後
財產保全措施對於保障申請保全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執行難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因訴前和訴中財產保全都是在糾紛尚未明晰的情況下做出的,申請保全人申請保全確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所以申請保全人在申請保全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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