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訴前保全來幫你!

2020-12-05 分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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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這兩個場景:

第一,丈夫對外欠了債不想還,妄圖通過「假離婚」來轉移給自己妻子財產,出借人怎麼辦?

第二,丈夫和妻子鬧離婚,準備在離婚前把自己的財產都轉移出去,妻子怎麼辦?

兩個場景下,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妻子,可能會認為即使拿到勝訴判決,也很難實現最終收回財產。

怎麼辦?

這個時候需要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也就是說,

原告在準備起訴證據材料過程中,

如果發現被告轉移行為:比如有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拋棄自有財產、以不合理的低價拍賣、變賣財產等行為!

需注意保存被告轉移財產的證據,及時向法院提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保函等相應擔保。

這樣法院就可以採取相關保全措施,來固定、控制住這些財產,原告也有多的時間來準備證據材料。

法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呢?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可見,

法院可採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房產、車輛,凍結銀行存款帳戶等。

這樣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現債務人假離婚也就不慌了。

只要借貸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列為共同被告,無論被告是否已經離婚,均可以對夫妻任意一方名下財產進行保全。

訴前保全原告要交費嗎?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可見,

訴前保全原告是需要繳費給法院的,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訴前保全原告還要提供擔保?

注意,費用是費用,擔保也要提供,但是有例外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那麼我們假設的場景,還是必須提供擔保的。

擔保金多少呢?不超過30%!

看起來負擔還是挺重的。

原告可以提交以下財產來擔保:

現金、自己名下的房產、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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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析訴前財產保全的幾個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93條使訴前保全制度最終得以確立。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後得以全面實現,出於「先下手為強的動機」,而不問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訴前保全。也有的當事人往往以申請訴前保全為手段威懾對方當事人儘快解決糾紛。如此種種,造成申請訴前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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