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院總是拒絕訴前財產保全?這幾個原因讓很多人無法接受

2020-12-05 速保通

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中,民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而在這其中財產糾紛的案件也佔了很大的一部分,特別是在民間借貸中,最容易出現此類糾紛。不過,隨著近兩年保全政策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開始了解並申請保全,這也為他們追回自己的錢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那麼對於保全的類型都有哪幾種呢?為什麼很多法院不願意接受訴前財產保全呢?

一、保全措施都有包括哪幾類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保全對象和保全時間的不同會對保全措施進行不同的分類。首先,按照保全對象的不同,保全措施可以分為行為保全和財產保全。

1、 行為保全,其實就是法院通過裁定的方式,強制要求被申請人完成某些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做出某些行為。然後,通過這種方式來讓申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比如: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請人把某類有商標侵權的書籍下架,禁止銷售。

2、財產保全,顧名思義就是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以此來保證後期的裁定能順利執行。其中財產保全主要採取的方式包括:對銀行帳戶進行凍結、對一些車、房等實物進行扣押、或者對廠區或者店面進行查封等。

在大部分的民事糾紛案中,比較常見的保全方式就是財產保全。在財產保全中,按照申請人申請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

1、訴前保全,一般是在比較緊急的情況產生的。如果申請人不立即申請會導致其合法權益遭到損失的時候,則可以向法院提交。這種方式在實際生活中能夠實現的機率不大。

2、訴中保全,其實就是在申請人起訴立案之後進行的保全申請。這也是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立案之後,偷偷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二、為什麼法院不願意接受訴前保全

對於申請過財產保全的人來說,大部分的人都經歷申請訴前保全被拒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其實還是存在一些比較現實的原因的。主要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根據規定很難判斷是否達到訴前保全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而在訴訟之前,法院對申請人的案件情況一無所知,所以對於情況緊急的材料都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明。特別是對於「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一條,一般情況下,法院很難斷定是否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比如:有的申請人會說對方可能要轉移財產,但是對於光憑申請人的材料很難證明被申請人是正常經營還是故意轉移。

2、發達地區案多人少。對於訴前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會經常出現。而越是在此類地區,越是容易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此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來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所以在法院工作人員有限的情況下,要在48小時之內完成立案,寫文書,言批,列印,進行保全措施的話,實屬困難。而且對銀行帳戶進行凍結還算是簡單,如果碰到對貨物進行清點保全,工作量就更大了。所以這也是法院不願意接手訴前保全的一個主觀原因。

3、有人訴前保全之後又很快撤銷。對於很多申請人來說,他們更願意通過談判解決問題,而不願意去打官司。但是如果想讓被申請人乖乖地歸還欠款,就得給其造成威脅。而申請訴前保全就是對被申請人最直接的威脅。所以有些申請人在訴前保全之後,會去和被申請人談判,給其製造壓力。結果沒過幾天,被申請人同意還款了,他們又會撤銷申請。這種做法也讓工作人員覺得委屈,所以這也是法院對訴前保全要求嚴格的原因之一。

總得來說,就是因為各類現實效率問題,所以導致法院接手訴前保全的案例越來越少。不過,申請人還是要對申請的材料準備得當,這樣無論是對法院審理案件的速度,還是對後續訴中保全的實施都會起到不小的幫助。最後提醒各位,如果一旦涉及到了要訴訟的地步,那麼申請財產保全確實是一個值得採取的措施。

你對「申請財產保全」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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