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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會」)國際部在7月14日收到CITES公約7月13日發布的2020年第49號締約方通知,公約條款中修改了商業養殖附錄一物種相關條例,綠會國際部在此與各位分享CITES公約的最新政策動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的第七條款第四段曾規定,商業養殖的附錄一物種,將被視為附錄二物種。在第15次締約方大會上,各締約方決定將此段規定廢除,並通過向公約秘書處申請商業養殖附錄一物種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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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決議還規定,(一)在第七條款下的商業養殖行為審核,其首要和主要責任不再全權由締約方的履約機構負責,而應由締約方的科技管理部門共同承擔;(二)履約機構應為公約秘書處提供如附件1中的恰當信息,以便通過及延長養殖活動的註冊。
但秘書處審核註冊申請的精力有限,為使審核更及時,要求締約方確保其提交的申請具有完整性和準確性。秘書處的首要任務是核實所需信息都已提供。
根據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的決議,所有已提交的商業養殖附錄一物種的申請將在本通知發布後的90天(即2020年10月11日)正式登記,除非秘書處收到某位締約方提供的詳盡資料及證據,表明該商業養殖會對野生動植物產生負面影響。
此次決議將加大CITES公約日後對附錄一物種商業養殖活動的審核力度,不再是將商業養殖的附錄一物種自動歸入附錄二物種,若某項商業養殖活動對物種或生物多樣性有負面影響,養殖活動將無法獲得批准。CITES公約正在擴大其在保護瀕危野生物種方面的職責,不僅僅關心物種貿易,也嚴加管理物種商業養殖,綠會表示歡迎此舉,並將大力支持CITES公約的相關工作。
文/洪珮嘉 審/Cyan 編/Angel
資料來源:
https://cites.org/sites/default/files/notif/E-Notif-2020-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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