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我所在的單位是國企單位,這兩年違法違紀行為越來越多,侵害了職工利益,大家敢怒不敢言,都在忍,這種情況下,我也心灰意冷,我在單位工作了25年,單位召開職工代表會通過決議,一般都是舉手表決,大家都是面面相覷,更有單位領導派的人在下面監督,誰也不敢不舉手。請問職代會舉手表決,這違反法律法規嗎?應當怎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
【答覆】
一個企業,包括一些大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一項決議,為了圖省事,一般都是舉手表決。表決過程是:大會主持人先清點人數,然後說:同意的請舉手?記下同意的人數,又說,反對的請舉手?再記下反對這項決議的同志人數,最後說,棄權的同志舉手?(記下人數)。最後就宣布了表決結果,同意人數超過規定要求,決議通過。接著,大家拍手。
這種形式,看似公平公正,十分民主,實際上弊端多多。不能真正表達民意,正像上面網友說的,「大家都是面面相覷,更有單位領導派的人在下面監督,誰也不敢不舉手。」
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是基本形式。為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由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2012年2月13日以總工發〔2012〕12號文件發布。《規定》分總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附則5章5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於三十人。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這些規定,對職工代表的組成做了強制性規定。這能充分體現工人階層當家做主,民主管理企業的宗旨。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和強大。
但是,總有一些企業領導,不相信人民群眾,喜歡獨斷專行。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樣的企業中是兔子的尾巴,長不了的。企業破產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不能依靠人民群眾的結果。
回到網友諮詢的問題上來,張哥的回答是:職代會舉手表決,在小事情上,可能不違反法律法規,但決定企業大事,諸如企業的發展綱要,工人的工資福利等,如果患上採取舉手形式那就違反法律法規了。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其法律依據是《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
【題外話】
選舉、表決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證其結果是職工代表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口頭表決、鼓掌或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和有記名投票等方式理論上都可以表達民意。
但是在完全真實和無所顧忌的程度上是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有所改變的,只有完全無記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體現職工代表的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後與企業協商確定,並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職工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