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鸚鵡案二審焦點:家養和野生在刑罰上是否該區別對待?

2021-01-21 澎湃新聞

11月6日上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備受社會關注的王鵬出售鸚鵡獲刑一案二審開庭。

庭審持續了將近十個小時,控辯雙方均列出多組新證據,對該案程序、證據、定性等多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其中,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為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檢方認為,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包括馴養繁殖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辯方則認為,野生動物,指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動物,不能任意擴大此概念的內涵,保護野生動物不等於必須一併保護與野生動物同種的家養動物。

該案將擇期宣判。

案發後一年多19隻鸚鵡死亡

2014年,32歲的江西九江人王鵬偶然養起了鸚鵡,2016年4月他賣了6隻給朋友謝某,結果兩人都被抓。深圳寶安區法院認定,其中2隻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小金太陽鸚鵡。

最終,法院認定,王鵬販賣2隻「小太陽」鸚鵡證據充分,另查獲的45隻被保護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2017年3月30日,一審判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

二審期間,檢方又補充了36本卷宗,包括王鵬在案發前的網絡聊天記錄、專家意見,其中一份證據還介紹了涉案鸚鵡送到深圳市野生動物救助中心之後的情況。該份證據中,出庭檢察員出示了2017年7月3日深圳市野生動物救助中心救護組和檢測組組長曾志燎的證言。

曾志燎證實,王鵬案中的鸚鵡經過正常的移交手續後送到了深圳市野生動物救助中心。中心收養的鸚鵡很多,種類也很多,是外來野生鳥類中佔比最高的。經統計,自接收王鵬案的鸚鵡後,小太陽種類的鸚鵡已死亡16隻,還有3隻和尚鸚鵡死亡,非洲灰則沒有死亡記錄。

曾志燎在證言中稱,中心除了專門的獸醫,還有專職的飼養人員來養護鸚鵡,還定期對籠舍進行消毒。像王鵬案件中的鸚鵡,來到中心後都會有很多醫療和食物方面的照顧,但期間有個別的死亡也屬正常。

「被抓走前還活著,為什麼現在出現這麼多死亡?」王鵬辯護律師認為,檢方證據恰恰證明了王鵬在家馴養鸚鵡並沒有社會危害性,反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物種的數量。

出庭檢察員則認為,做好野生動物的養殖是需要專業知識和專業場所的,才能保障野生動物的福利,這是一般個體養殖無法達到的。所以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關合格證才能進行飼養。「當寵物養和當野生動物養完全不同,在自然開展競爭,優勝劣汰,這個過程出現死亡也屬正常。」

出庭專家:人工飼養的鸚鵡未發生基因突變

本案中,給王鵬定罪最重要的依據是來自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報告。鑑定結論為:送檢鸚鵡為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其中售賣的2隻綠頰錐尾鸚鵡是人工變異種。

王鵬辯護律師認為,該鑑定中心不具司法鑑定資質、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和能力,送檢材料被多次汙染,得出的結論不應該被採納。律師稱,開庭前曾申請鑑定人出庭,但鑑定人未能出庭。

本次開庭,檢方邀請了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刑事科學技術系教授,兼任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證鑑定中心主任的黃群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黃群說,自己曾經參與過多次針對鸚鵡種屬的鑑定,在看完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後,認為鑑定程序、結論是正確的,但不同意使用「人工變異種」的表述,應該認定為「人工繁殖」。

「雖然經過飼養,這些鸚鵡並未發生基因突變,還是一個物種,而變異是指物種的基因發生明顯的變化。」黃群說。

黃群認為,未經行政許可的人工飼養,如果沒有專門的醫護人員和其他配套控制手段,就有危險,「人工飼養剝奪了這些動物的自由權,剝奪了動物福利。」

辯方對檢方所請專家證人「是否能作中立表達」表達了異議,認為未見鸚鵡實物,僅憑照片,以通過觀察為主的形態學分析,未進行基因檢驗,就得出鸚鵡是否為人工變異種的結論並不嚴謹客觀。

辯論焦點:家養和野生在刑罰上是否應區別對待

對於涉案鸚鵡的性質認定是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

檢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已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範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的2隻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公約》附錄二中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應予以認定」。

辯護律師認為,《刑法》規定本案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必須是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不能任意擴大此概念的內涵。《解釋》將野生動物解釋為包括馴養繁殖在內,此種擴大解釋遠遠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概念內涵,也遠遠超出了國民的預期,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也是同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

辯護律師認為,不是所有的「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皆應成為《刑法》的保護對象。例如,以食用為目的的梅花鹿、虎紋蛙,這些動物的繁殖力強,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民間大量飼養和買賣,對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並無影響。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於案件的性質認定,檢方的態度有發生一定變化。檢察員庭審一開始認為,王鵬一審判決所定5年刑罰完全恰當,甚至還應該認定購買野生動物、家中未售鸚鵡屬犯罪既遂等更多犯罪情節。

到辯論環節末尾,檢察員稱,人工養殖和野生動物在刑罰定罪上是應該有所區別對待,但絕不能是無罪,「案件的社會關注度這麼大,不僅是無數養鳥人盯著案件的判決,無數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者也盯著案件的判決。」

審判長認為,鑑定該案還有一些案件細節需要核實,決定不當庭作出裁判,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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