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區棚改二期項目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分解下達2020年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的通知》(秘函〔2020〕3號),現對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區棚改二期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物實施徵收。為確保本次徵收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順利進行,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徵收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東至:銀湖北路
西至:冶煉廠山上大樓圍牆
南至:軍民路
北至:濱江新居圍牆
具體範圍以規劃紅線為準。
二、籤約期限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
三、徵收補償依據
1.《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修改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決定》(蕪政辦〔2018〕18號);
2.《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17年版)的通知》(蕪政辦〔2017〕12號)。
四、補償方式及原則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方式,按照先籤約搬遷,優先選房的原則實施。
五、住宅房屋徵收補償
(一)房屋認定
1.住宅房屋徵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證照記載的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2.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後可給予補償:
(1)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徵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後建造的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4.住宅房屋徵收,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45平方米。被徵收人按本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後,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1.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的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5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徵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40%計算補償金額。
4.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區位價格予以補助。
(三)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價格結算差價。
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按上述方式結算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完全產權.
產權調換房安置地點:
1、全區境內的存量安置房,具體安置小區、面積、戶型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2、本地塊限價回購房,具體小區、面積、戶型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按上述方式結算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完全產權。
六、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
辦公、生產、倉儲等房屋徵收時,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2002年8月15日後建造且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七、補償人口的認定
補償人口以徵收範圍確定之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嚴禁重複補償。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採取將戶口遷入徵收範圍等方法增加補償。補償人口認定應當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認定為補償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
4、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回原籍的;
5、刑滿釋放後戶口遷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貧搬遷等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二)戶口遷出的現役軍人(軍官除外)、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可計入補償人口;徵收規定期限內出生的人口可計入補償人口。
(三)被徵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離異)戶口未遷入且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的,可計入補償人口,但不適用本方案第五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
(四)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補償人口少於3人的,按3人計算補償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7號)發布後,被徵收人有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徵收時應合併計算;執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8〕64號)的,也應合併計算。
(六)補償人口應結合戶籍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未享受過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證明。
(七)被徵收人應當對補償人口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房屋徵收補償政策和提供房屋產權相關資料真實性等作出書面承諾。
八、無證照房屋確認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照房屋應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圖(數位化測繪圖、航拍圖、衛星遙感圖片)予以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異議的,由被徵收人向四褐山街道書面申請,本集體經濟組織3人以上知情人證明,三榜公示無異議的,報四褐山街道確認後補償。
九、各類補償和獎勵
(一)搬遷費
按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
有重型機械設備的被徵收房屋搬遷費,可按評估價格計算。
1.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12元/㎡計發一次搬遷費。
2.產權調換
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12元/㎡計發一次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
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確認的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房屋是被徵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積小於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其標準為每月14元/㎡。
1.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確認的建築面積每月14元/㎡一次性計發6個月臨時安置費。
2.產權調換
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每月14元/㎡一次性計發4個月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
辦公用房:以被徵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
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用房:以被徵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2‰(元/月)確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
(四)補助(住宅房)
對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給予一定的徵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按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室內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室外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不計入補償)的10%予以補助。
(五)獎勵
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籤訂協議且交房的,住宅房按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室內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室外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不計入補償)的10%;非住宅房按被徵收房屋補償(含室內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室外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不計入補償)的10%。逾期一律不予獎勵。
(六)其他補償
1、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或者實行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2、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區位價格、住宅房屋樓層係數、各類房屋徵收補償計算公式、各類附屬設施、裝飾裝修、樹木等補償標準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17年版)的通知》(蕪政辦〔2017〕12號)文件執行。
十、建立健全檔案制度
房屋徵收中的各類文件、決定、紀要、徵收方案、補償協議、公示等原始憑證及家庭人口補償的各種資料、證明、調查材料等應按項目分類歸檔保存,複印件需經辦人籤字或蓋章後存入檔案,便於查詢,接受監督。
十一、其他
1.被徵收人不得損壞房屋的結構及相關設施,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2.戶籍及人口等相關資料由四褐山街道審核確認;附屬物及裝飾裝修等情況由四褐山街道負責丈量、登記,並留有影像資料,據實補償。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追究相關責任。
3.徵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辦事原則,嚴格執行徵收政策,態度端正、服務熱情。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對無理取鬧,阻礙徵收工作正常進行的,甚至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的,視情節依法處理。
5.本方案僅適用於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區棚改二期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與安置,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辦理。
6.本方案由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素材來源 | 鳩江區四褐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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