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朝霞:釐清「野生動物」的事理是《野保法》修訂的基礎,建議增設...

2021-01-08 中國綠髮會

2020年11月6日,中國綠髮會法工委組織召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研討會,邀請眾多環境法學專家、生態學學者、一線森林公安、各地誌願者參與討論,同時開放直播,吸引眾多養殖戶和熱心民眾。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以下是北京林業大學楊朝霞老師的發言:

綠會舉辦這樣的交流會非常好,官方召集的《野保法》修訂會議主要是官員和學者參加,今天有民間的志願者、森林公安、學者,且學者囊括了來自環境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多個學科的知名人士。如果還有企業,尤其是養殖企業的,咱們也聽聽他們說,就更好了。人的認知是有限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對於野生動物及其保護的認識,我們其實都是在「盲人摸象」,大家從不同的視角各抒己見方能對這個「象」認知更全。我們對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保護存在眾多的根本性分歧,沒有達成共識,我覺得這是當前最大的問題。

下面我從五個方面,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我們修法的重點、難點是什麼?

本次修法分歧最大的問題,我想主要有兩點:第一個是如何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和利用,除了專家還有來自基層包括社會組織的觀點,存在根本衝突;第二個是如何進行野生動物的風險防控。

一,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問題。野生動物可不可以用?能不能進行商業性利用?如果可以用,應秉持什麼立場,堅持什麼原則?野生動物當然要保護,但要保護到什麼程度?是不是要禁止一切商業性利用,包括禁止一切野生動物的展演,這是最根本的分歧。只有達成共識,《野保法》才能修改出來,修改好了才能順利實施。

二,野生動物的風險防控問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導致我們對野生動物的認知有很大的改觀,野生動物不僅僅是有益的要保護的動物,它還會帶來風險需要防範。之所以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像我們這樣研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學者能走到「前臺」,主要是因為野生動物今年影響了人類的身體健康,引發了公共安全的問題,野生動物保護原本只是環境法中一個很不起眼的邊緣問題。所以,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危機的發生給我們野生動物法學包括環境法學帶來了機會,讓我們可以同大家進行交流和溝通。

關於風險防控的問題,關鍵是防控到什麼程度,存在分歧。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是不是要區分野生動物的種類和疫情防控的不同時期?要禁食包括陸生、水生以及人工繁育在內的一切野生動物嗎?年初出臺的禁食決定禁食的是陸生的,但是北京市新發地菜市場新冠疫情的發生,發現冷鏈的水生動物也可能攜帶病毒,難道我們也要全部禁食水生的嗎?進而,我們要禁止食用一切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的動物嗎?之前也有豬瘟,當然那個不是野生動物,難道我們要不講周期的一律禁食豬肉嗎?前陣子馬雲在一個重要的場合講過一句話,大意是我們越來越過於強調風險控制,而忽略了有關國家和人員的發展機遇。我認為講得很有道理,我們當然要重視風險防控,但應當把握防控的程度。把風險降到零嗎?如果把風險降到零,會對相關的很多方面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剛才無論是周秘書長還是農科院的李院長都講到了理性的問題。我覺得我們特別需要的就是立法理性。

第二,怎麼認識野生動物?

這個很少有人來做系統的研究,為什麼要講這個問題?我最近在做這個研究,我們很多的個人觀點或者建議甚至於一些情緒上的憤懣,都是源於一知半解或者源於某個片面的認識,都認為自己是對的,忽略對野生動物別的方面的認識。當然我不是說我講的就是對的,只是我提出這個問題,呼籲大家要全面深刻認識野生動物,比如野生動物有幾個屬性?

一,野生動物的概念。關於野生動物,其實我們是在三個層面上使用這一概念:第一常識概念,第二,科學概念,第三,法律概念,什麼叫常識概念,老百姓所認為的野生動物,就是在野外生存的不受人類控制的自然繁衍的野生動物。按照這個概念,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就被排除在外了。正因為如此,對於2017年的深圳鸚鵡案,老百姓說這怎麼能是野生動物呢?坐在我旁邊的徐昕教授,就作為被告人王鵬的辯護人參與了這個案子,一審被判了5年,當時爭議特別大。第二科學概念,野生動物是指天然生存在野外狀態下,或者來源於野外天然自由狀態、雖已經過短期馴養但尚未產生顯著遺傳變異的動物,簡言之有野生動物遺傳屬性的動物,包括野外來源的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第三,法律概念,法律並不對所有的野外動物都保護,有害野生動物(如蟑螂、蚊子等)、不存在稀缺性問題的野生動物(如蝦、蟹)不保護。

二,要了解野生動物的多重屬性。一是資源有用性,這一點會有爭議,野生動物是不是自然資源?如果否定這個,好多問題都不用談了。我們認為野生動物也是資源,是自然資源,當然就可以用。但要注意的是,野生動物屬於可再生自然資源,要注意可持續利用。就資源屬性而言,比方說野生動物是遺傳資源,可提供豐富的生物遺傳信息;是食物資源,可作為食材,「山珍海味」主要指的就是野生動物;可作為農業資源,發展馴養繁殖產業;可作為中醫藥資源,《本草綱目》早有記載;作為觀賞資源,可用來動物展演;可作為非物質文化資源,如民間點翠工藝,等等。總之,野生動物的利用問題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如果說否定了它的資源有用性,乃至禁止一切利用行為,那我們後面就沒什麼好談的了。二是,野生動物的生態有益性,是重要的生態要素。2016年修法也確定了它作為生態要素的屬性,增加了棲息地保護制度。三是,野生動物的安全風險性,以前覺得野生動物只是會傷害人體,這次疫情讓我們認識到野生動物還可能作為病毒攜帶者,這是其安全風險性。四是生命倫理性,野生動物是活生生的生命,我們要善待動物,保護動物福利。野生動物的多重屬性,是立法的「事理」基礎,必須遵循。

除了上述幾點外,野生動物還有一大特徵就是種類的多樣性。野生動物種類多樣,可分為很多種類。一,可分為有益動物有害動物,有害動物我們不保護。是否有害也是從某一個方面來說的,有的野生動物整體有益,但是部分有害,或者某種動物是整體有害,某個方面有益。二,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我們現在是水生的由農業管,陸生的由林業管。三,脊椎動物和無脊椎動物,這一分類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夠重視。實際上,《野生動物保護法》重點應當禁食的是脊椎動物,對於無脊椎動物,像昆蟲綱、多足綱等,據了解,攜帶傳染病病毒的可能很低。

我們不能搞野生動物禁食「一刀切」,最好的辦法是對野生動物的禁食問題,進行分類施策。類型化,是我們從事學術研究,開展立法工作十分重要的方法。

三,天然野生動物和人工野生動物(即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天然野生動物,我們用的是分級分類的辦法進行保護,分為國家重點、地方重點、「三有」動物等不同級別。不同類別的野生動物,保護方式理應不一樣,我們不能用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保護方式來保護其它野生動物,這次修法把其它野生動物添加進來,制度設計方面還要進一步研究。

最複雜的其實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我們對它們的認識嚴重欠缺。之所以存在那麼多的分歧,其原因就在於對於人工繁育動物的認識存在眾多不同的認識,甚至有著太多的誤解。

第一類,不再屬於野生動物且應當採用有別於野外種群管理措施的人工繁育動物。這些人工繁育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我們現在有9種納入了2017年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這次修法把一部分納入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由農業部門按照《畜牧法》進行管理。還有很多動物,因為不屬於畜禽的範疇,納入不了這個目錄,那麼這部分怎麼辦?我覺得,應該採用有別於野外種群的辦法進行管理,例如只需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即可出售和利用,可不再作為野生動物刑事犯罪打擊的對象(移除環境刑法的保護範圍),等。這是第一類,不再屬於野生動物,本質上也不屬於野生動物,只不過在法律上分化為兩種規制模式,有的由《畜牧法》調整(能納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有的仍由《野生動物保護法》調整(不能納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但須施行有別於野外種群的管理措施。

第二類,仍屬於野生動物且與野外種群大致進行同等保護的人工繁育動物。比方我們進行野外種群修復的人工繁育動物,如大熊貓、虎、豹、朱䴉等,你說不保護,不可能,即使是人工繁育的,我們也得保護。

第三類,仍屬於野生動物,但應與野外種群進行差別保護的人工繁育動物。就像我剛才講的鸚鵡、禾雀、豚鼠等,人工繁育技術也比較成熟,但不一定穩定,既有野生屬性,也有更多的家養屬性,不應採取與野外種群同等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刑法上不應採用同等的刑罰措施,這樣對當事人不利。所以像當年徐昕教授代理那個案子,我其實跟徐教授很多觀點有一致的地方,這隻鸚鵡作為人工繁育動物,它跟野外種群是不一樣的,不應採用用同樣嚴厲的刑罰措施,正因為我們認識不到位,《刑法》第341條及《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對野外種群和人工種群進行區分並採取差別化的罰則,才出現這樣引起重大爭議的案子。

第三,野生動物怎麼保護?

即,我們應當採用什麼樣的思路和策略去保護野生動物。

一,指導思想是生態文明觀。剛才周秘書長也特別提到要用生態文明思想指導野保法的修改。問題是,到底什麼是生態文明,什麼是生態文明觀?我今年出版了一本書《生態文明觀的法律表達——第三代環境法的生成》,對此進行了專門研究。在此,我只說其中的幾個觀點和主張。

——生態文明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精髓是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文明不是不要發展,只是要求搞的是綠色發展。保護野生動物,並不是不能利用,只是要求按照生態文明的要求,進行文明利用、合理利用。

——基本立場是以人為本和環境正義。我們保護野生動物是保護野生動物本身嗎?好像不是,我們其實還是在保護人,是以人類的利益為本位的,我們其實還是在保護人,須堅持以人為本。

——終極目標是生產發達、生活美好、生態平衡的「三生」共贏。既要促進生產生活也要兼顧生態保護,我們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只管生產生活不管生態。但是,也不能只顧生態不顧生產,所以真正的生態文明是既要生產發達,又要生活美好,還要生態健康,生態平衡。有生態無發展,當然不是生態文明,但是有發展無生態,也不是生態文明,只有生產、生活、生態三者兼顧才是真正的生態文明。換言之,只講保護野生動物,不講人的生存發展,就不是生態文明。

——建設的路徑包括空間的有序化、發展的生態化、生態的資本化、環保的經濟化、治理的社會化,等等。治理的社會化,要求我們要有一個社會治理的理念,不能只靠政府。環保靠政府,政府是不夠的,野保靠政府,政府更是不夠的。因為,政府的規模和能力是有限的。退一步講,哪有這麼多稅費資源去養那麼多官員。野生動物保護,天上飛的、地上跑的、土裡鑽的、水裡遊的,到處都有,怎麼管得過來,我們必須用人民的力量保護野生動物,這樣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就像毛主席講的,要使野生動物違法利用者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

二,保護的層次,要按照生物多樣性之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層次進行保護。2016年的修法沒有強調並全面貫徹「生物多樣性」這個理念,這次一審稿稍有進步,提到了對於遺傳資源的保護、基因的保護,但還不夠。例如,生態系統中物種保護不夠,對其它陸生野生動物也要保護,上次在綠髮會談到蚯蚓保護的問題,螢火蟲保護的問題,這一點綠會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三,保護的策略。應該是兩個方面,第一按照分類分級保護的原則,進行分類施策;第二是重點保護與普遍保護相結合。我們現在採用的是重點保護的原則,只保護納入名錄的野生動物,沒有納入名錄就沒法保護。實際上,對於名錄之外的野生動物也要保護,實行普遍保護的原則,但是要注意是,在普遍保護上,要用底線保護的辦法,禁止滅絕性、毀滅性的利用,限制大規模的利用。我們這次修法規定了一個大規模的利用,但並沒有規定禁止毀滅性、滅絕性的利用,像是蚯蚓,不一定大規模,只是在局部範圍內,電擊、全部打死,這就是毀滅性的利用。

四,採用的價值原則是統籌兼顧,利益平衡。應堅持如下幾大原則。第一,總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無論是保護野生動物還是商業利用,要有一個總體的利益,經濟利益、社會利益、生態利益,按照功利主義的要求,追求總體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緊缺利益優先原則。野生動物和人的生命發生衝突怎麼辦?當然應該先保護人,《野保法》18條要規定緊急避險的問題,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即使傷害了野生動物也不應入刑。第三,損害最小化的原則。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對生產生活的損害不可避免的,就要選擇對損害最小的那種方式。第四,基本權益不可剝奪原則,比方說人的生存權、發展權不可剝奪。比如長江禁魚,只禁止生產性的捕魚,並不禁止生存性捕魚,為什麼?生存利益是不可剝奪的。第五,損害利益補償原則。這是說為保護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應當進行補償。第六,正當程序原則。

第四,對修改《野保法》的對策建議

我先重點說一點,要增設野生動物公益訴訟的條款。我記得2016年修法的時候,曾經跟林業局某位領導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我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要規定公益訴訟,他是很反對的,他說公益訴訟是環保法的事情,跟野生動物保護有什麼關係?我覺得要有,就像最新修訂通過的《森林法》規定了公益訴訟,那麼,對於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造成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比方說,對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甚至滅絕性危害的,自然資源部門可基於野生動物資源國家所有權提起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訴訟;對於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造成損害,危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當然,像綠髮會這樣的環保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一點綠髮會大有可為。此外,檢察機關也可提起檢察公益訴訟。

附:其他修改建議

1.第4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重點保護、底線保護、規範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控、損害擔責等原則,鼓勵依法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2.第6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禁止非法獵捕、運輸、交易、利用野生動物。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動物。

3.第7條

第7條的「道路」,與第13條的「馬路」,建議在語詞上予以統一。

4.第8條第4款

公民應當自覺增強保護生態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自覺抵制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5.第10條第4款

根據實際需要對野生動物名錄進行例行調整(每5年調整一次)外的靈活性調整,應原則性規定所適用的條件,如棲息地正廣泛遭受破壞或面臨被破壞的風險,因商業、休閒、科學或教育等原因造成該物種的過度利用,因天敵捕食或疾病對該物種造成嚴重威脅,等等。

6.第10條第6款

對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範圍和具體管理,授權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等主管部門,應當限定出臺的時間,如1-2年之內。

7.第15條第2款

增加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的信息公開要求,防止「以收容救護為名,行非法買賣為實」等非法情形的發生。

另外,應設定行政許可,賦予專門進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民間機構的從業資格,從而彌補國家治理能力的不足。

8.第18條

增加第18條第2款

野生動物正在危害人體健康、財產安全,情況緊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採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

9.第21條第1款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10.第23條第1款

獵捕活動應當由專業機構負責組織,由經專業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操作,嚴格按照特許捕獵正、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和期限實施。

11.第25條第1款

禁止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捉、滅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確實需要大規模捕捉、滅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應限制一定時期內的規模總量。

12.增設第29條第4款(不再追究野生動物刑事責任)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再適用《刑法》第341條的規定。

13.第31條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脊椎野生動物。

理由:禁食範圍不宜「一刀切」,應集中於陸生野生動物中的脊椎動物,非脊椎動物作為病毒原始宿主、中間宿主的可能性較少。

14.增設第32條第2款

禁止生產、銷售專門用於非法獵捕的獵套、獵夾、捕鳥網、電擊器、電子誘捕裝置等獵捕工具。

15.第34條

目前只有針對11種野生動物的檢疫技術規程,對野生動物(特別是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普遍實施檢疫制度,需要規定一定過渡時期。

16.第38條第2款

利用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應當遵從惠益分享原則,有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研究人員實質性參與研究,並遵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文/綠會法律部陳雨 審/楊朝霞 編/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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