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要以「生態保護」為根本考量|2020「野保法」(修訂草案)

2021-01-08 中國綠髮會

11月6日,由綠會法工委主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下簡稱《修訂草案》)討論會,此次會議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主要從野生動物保護中的現實困難與問題,以及對修訂草案的具體建議兩方面內容展開,超過10000人在線參加,並積極參與、在線發表意見。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與人文高等研究院研究院梁治平老師談一些《野保法》的修改意見,現將發言整理如下:

《野保法》必須先明確修法大方向:是一部仍舊以「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為核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是一部以生態保護為根本考量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前者,無需改變既有的法律框架,只做局部調整,比如擴大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類別,對野味經濟施加更多限制,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填補法律漏洞,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等等。事實證明,這是一個錯誤的方向,既不符合公共利益,也無法達至其目標。

後者,需要扭轉《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30年來未曾改變的方向,在一種新的哲學基礎上重修法律。具體說,野生動物保護的目的,將不再是有更多野生動物資源可供我們開發利用,而是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生態的完整性和生態平衡,同時也是維續人類文明的健康發展。據此,

1, 應當大大擴大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範圍,改變現有主要依據物種稀缺程度及其利用價值所做的保護分類,轉而依據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重新界定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種類和範圍。

2, 在界定法律所說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確認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2020年2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確立的原則,明確將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包括在內。

3,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目的應當是公益性的,被限定在科學研究和物種保護等方面。

4, 第5、6、8條涉及公眾參與的部分應當充實和加強,增加公眾參與方式,比如成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開展野生動物救護活動,提起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等。

5, 法律應當以限制、最終禁止對野生動物的商業性利用為基本原則,杜絕增量,減少存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時間表,在合理時間內幫助現有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行業退出、轉業,並妥善安排涉及其中的野生動物。

6, 為此,第29條規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制度應當廢除,以減少對野生動物的商業性利用。

7, 第25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限制」一詞,前後文句欠通,含義模糊,應予刪除;「除外」部分未加限制,亦屬不當。大規模滅殺野生動物,即使有合理理由,且由法律規定的機構實行,也必須服從實質合理性審查,並遵守合理程序。第二款,「人工繁育」目的不明,不應與「科學研究」等並列,應予刪除或加以限定;「展演」作為目的不當(見下),應予刪除。

8, 第28條所說的「公眾展演」應予刪除,以確保法律不能被用來支持動物表演。相反,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像國家住建部在城市動物園所做的那樣,明文禁止這類殘酷對待野生動物的商業行為。

9, 第27 條:「不得虐待野生動物」。須根據國際通行的理解給出「虐待」之定義,並且規定虐待動物者的法律責任。

10, 第30條關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藥用的內容應當取消或另行擬定,以杜絕類似為犀牛角和虎骨貿易開禁預設機關的情況。草案還應當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入藥施以更多和更嚴格的限制,禁止各種借中醫藥之名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濫用和酷用。

整理/子舒 審/卡秋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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