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小語在看到《<野保法>緊急啟動修訂的》的新聞時沒忍住去思考的問題。
這個法令應該繼續修改完善,但能不能改得動,小語看不到信心。為什麼之前這麼多次修改沒能為「野生動物」設一個定義?這裡面有多少經濟體量,有多少實際利益牽扯?說不清楚。
從小語的角度看,現行的《野保法》條文不可謂不嚴格,卻受到邏輯問題和可執行性的制約,權威大打折扣。而立法、修法存在時間周其,僅因眼下的「新冠」(CoVID-2019)而緊急修訂,很可能修改不充分,或會變得「過猶不及」。
筆者看來:
1. 《野保法》的修訂,重建邏輯關係,給「野生動物」下一個定義,引入新的野生動物受威脅管理機制,讓生態學者、動物學者更多的參與到行政管理之中。科學的物種分類管理體系是整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技術支撐,是行業的期待。
動物生態學家蔣志剛曾指出「野生動物」按字面理解是指「生活於野外的非家養動物」,但我們通常提及的動物已經不應再簡單地分為「家養動物」與「野生動物」。小語認為,劃分出「傳統經濟動物」,「管理類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更符合管理需要。
其中,傳統的家禽、家畜、貓、狗等列為「傳統經濟動物」,現在的「特種經濟動物」,如引進的玉米蛇、巴西龜、鱷龜、珍珠鱉等,本土物種馴化後形成人工種群的各種竹鼠、皮用貂、灣鱷,以及各類在市場上可以合法流通的物種列為「管理類動物」,除以上兩個類群,所有物種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中國脊椎動物紅色名錄》為依據,將受威脅程度「近危(NT)」或「易危(VU)」以上的脊椎動物以及可認為受同等威脅的無脊椎動物列入重點保護,其他野生動物作為一般保育管理物種進行管理。
2. 應支持民間已經形成的野生動物馴養種群,對現存種群實行赦免,在指定日期前為現存的人工馴養種群的物種、數量等登記造冊,為能證實為人工種群的持有人發放飼養或馴養牌照。如所持有的動物個體能證實是野外捕獲的,則進行救助、康復後野放。所有現存的人工種群,不管是引進物種還是本土物種、雜交種,均按「管理類動物」進行後續管理。
3. 善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中關於赦免的技術條款,申報國內現存的、有成熟人工種群的本土物種和部分具有人工馴養條件的引進物種的豁免,同時加強對直接從國外引入現存物種的管制和對國內現在種群的管理。美洲𩯡蜥、黃喉擬水龜等物種具備進行這種操作的條件。這類物種將劃入「管理類動物」。
4. 對像龜類這種有一定人工種群,但野外種群受威脅程度高的,應每年進行野化訓練和投放。對投入市地的種群建立臺帳追蹤體系。建立養殖流通記錄體系。對利用養殖牌照進行野生種群洗白行為的,吊銷執照並予以重罰。
5. 建立個人對消費「管理類動物」的管理制度。區分出從為肉品消費和非肉品消費兩個體系,降低愛好者飼養少量管理類動物個體的成本,為制定動物福利法案進行籌備。
很顯然,小語不認可網上簡單粗暴地呼喊徹底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或食用的觀點,因按現行法令,並非不禁止,而是無法執行。現在野保法所指的「野生動物」,需要去具體定義,分類管理,而保護是其中種要的一環。野生動物保護並不只是為了響應我們眼下看到的對「口齒之欲」觸發的災難的憤惱。
《野保法》修訂輿論盛宴的背後,無數有血有肉的持份者、經營者、養殖戶和愛好者,以及他們所為之付出的「野生動物」,可能要為資本的貪婪和看客的衝動付出代價,無數鮮活的生靈面臨無謂且毫無價值的死亡。
平心而論,目前並沒有鐵證支持第一例CoVID-2019是吃出來或者與野生動物、特種經濟動物有直接聯繫。科學研究認可華南海鮮市場是傳播節點,但R0的信息還是很饋乏。
修改《野保法》,應該是一件無異於修橋鋪路,讓我們以後走得更遠的好事,需要我們更認真,嚴謹地思考和面對。
本次推送附上了《野保法》2018年修訂案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並未查到有關修改該名錄名稱或內容的文件),歡迎感興趣的讀者查閱。
延申閱讀:
蔣志剛.野生動物概念芻議.野生動物(J).2003.4 DOI:10.19711/j.cnki.issn2310-1490.2003.04.00
常紀文等.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熱點問題與建議. 中國環境管理(J).2016(01):73-77 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16.01.015
陳瑜. 《專家建言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 澎湃新聞-科技日報(Web.Daily) 2020-02-12 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