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讚政府似乎只是一個個人判讀與選擇的問題,但很多人把稱讚政府與否賦予了太多的道德意義。而不稱讚政府者就被貼上了負能量、不愛國、甚至漢奸等標籤。那麼稱讚政府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辯護性呢?先從現代政府來分析吧。
現代政府的契約內涵
現代意義的「政府」一詞是舶來品,源於英文「government」,可理解為統治、管理等。在西方很長一段時間內,政府經常與國家混用,16世紀法國哲學家博丹(Bodin)最早將兩者區分,他批判了亞里斯多德以來國家與政府不分的弊病,凸出了國家主權的絕對性,而政府只是從屬於國家主權的執行機關。此後,政府的角色一直是「代理人」或「辦事員」,多數情況下,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社會契約論基礎上的同意說而產生的,儘管它的論證並不完善。
現代意義上的「政府」這一概念與中國傳統的「朝廷」一詞頗為類似,事實上中國古代政府即朝廷。朝廷的意思很多,其中一個意思是指以君王為首的中央政府。梁啓超先生在解說國家與朝廷的概念時,同樣批判了中國傳統社會國家與朝廷不分的狀況,在此基礎上言道,「國家如一公司,朝廷則公司之事務所……朝廷由正式而成立者,則朝廷為國家之代表……朝廷不以正式而成立者,則朝廷為國家之蟊賊……」。這裡的朝廷顯然意指政府,政府的合法性也直指社會契約。
總而言之,近現代以降,中西方所言之政府均強調合法性意義上的政府,政府的合法性顯然不再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強力與權利不同,前者與道德無涉,後者以道德為基礎。
複雜的政府合法性問題
而在政府合法性問題上,不同學派存在較大分歧,傳統思想持有神權論、自然論、契約論、階級論等觀點。後來韋伯從社會學角度論證的政治合法性,然而批評者認為韋伯及後繼者的合法性理論容易為極權主義所利用。而在20世紀70年代哈貝馬斯基於對晚期資本主義的批判,而提出重建合法性理論。時至今日,關於政治合法性問題依然存在廣泛爭論,但多數學者認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人民(選擇、認可、支持等等)。換言之,當今政府合法性的主流不是來源於家長式的權威性,而人民或公民成為政府合法性判定的標準。
社會主義國家的合法性問題較為複雜且爭議較多,有學者認為來源於歷史、民族文化,有學者認為來源於不同歷史階段的任務等等,但我國憲法規定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支持、擁護。因此,人民仍然是政治合法性的第一判斷者,而非社會主義最初的精英或專家的權威(以知識和道德上的優越性為基礎),儘管至今兩者仍存在較大模糊性。
稱讚政府的辯護是否可能
很顯然,稱讚政府並不能從義務論角度辯護,其可能的辯護路徑是德性論與功利論。
德性論感恩辯護及其困境
稱讚政府者最大的理由可能是基於感恩理論,這一論據看似具有極大合理性,實則偷換了感恩的對象概念。從詞義上看,現代漢語詞典將感恩定義為,「對別人所給的幫助表示感激」;牛津詞典將感恩定義為,「樂於把得到好處的感激呈現出來且回饋他人」。可以看出,感恩的對象一般是就「他人」而言的,而非當今通用的「他者」。當然,可以說感恩宇宙、感恩地球、感恩泥土等等,這裡感恩的意義顯然過於泛化而其價值也隨之降低。另一方面,感恩對「恩」的「感」,恩便是恩惠、德澤。而政府對人民是否具有恩惠、德澤呢?由上文可知,通常意義上政府是人民的辦事員、代理人、公僕,是人民繳納賦稅而養活了政府,而政府自應全心全意地為人民辦事、謀福利。因此,政府對人民無所謂恩惠、德澤,因為兩者中已然包含了交易的成分。
而感恩理論中,對政府感恩的一個可能性意義在於羅斯所提的「感恩義務(the duties gratitude)」。羅斯認為行為的正當性的基礎是一些特殊的原則或義務,這些原則或義務是從人們的關係中產生的。其中一個義務是感恩的義務,這種義務依賴於別人以前的行為,如別人曾幫助過我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感恩義務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人際關係基礎上的;而寬泛意義上來說,團體、公共機構也可作為感恩的對象,這種感恩源於國家成立的行為,這種行為使人民免遭戰火、壓迫、剝削等等,然而將這種感恩義務強加於後代人身上仍然理由不足或很弱。另外,一個極端的例子是無政府主義者,他們似乎並不喜歡當下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這更難讓他們產生感恩義務了。
功利論的激勵辯護及其困境
稱讚政府另一個可能的理由是:為了激勵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謀福利。然後,激勵理論的對象一般是就人而言的,而非團體或公共機構,因為激勵理論是以人性假設為基礎的,無論是經濟人假設、社會人假設、自我實現人假設還是複雜人假設等。另一方面,即使激勵理論能夠應用於團體或公共機構,那麼對團體的激勵作用也是十分微弱的。團體是由各個獨立的個體所組成的,團體的範圍越大,個人在其中的影響與作用越小,而激勵作用隨著團體的擴大而越微不足道。因此,人們稱讚政府時並不能帶來激勵的應有效果。從理論上相較而言,稱讚團體中的個體——也即官員似乎更容易達到激勵的目的,但從社會現實而言,對官員的稱讚也不能產生較好的激勵效果,原因在於:合格的官員是按照一定章程、規則行事的辦事員,他們並不會因為別人的稱讚就改變其對工作的態度及完成質量,否則法治社會無從談起。總而言之,稱讚政府並不能得到功利層面的辯護。
總而言之,無論何種路徑,稱讚政府並不能得到合理的道德辯護。這並不是認為稱讚政府是不好或不道德的行為,而是稱讚政府是與道德無涉的,那些不稱讚政府者甚至批評、責罵政府者也並同樣與道德無涉的,這即是個人權利,也是個人的義務。
反觀社會現實,有不少人對政府稱讚有嘉,有些人是基於一種自願的稱讚,有些人是基於一種自利的稱讚。基於自利的稱讚不必多言,而自願的稱讚者的行為動機較為複雜,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有文化的因素、也有政治的影子。當然,稱讚政府與否已與道德無涉,因此稱讚政府與否只是個人的自由判斷與選擇。然而,需要警惕與反省的是:人們自以為自由的稱讚是否受到了潛在操縱;人們自由的稱讚是滿足於一時快意,還是受到歷史文化等影響的潛在無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