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鋼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2020-11-28 中財網

鞍鋼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時間:2020年11月26日 21:52:03&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鞍鋼股份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證券簡稱:

鞍鋼股份

證券代碼:000898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聲 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1. 本計劃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

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 號).《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

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 號)、《中央企業控股上市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國資考分〔2020〕178號,以下簡稱《指引》)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

件的規定製訂。

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指引》規定的不得實

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3. 本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超過182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級管

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預留授予的激勵對象參照首次授予的激勵對

象確定標準。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指

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4. 本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不超過5400萬股,約佔本計劃公告時

公司股本總額940525.02萬股的0.57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過4860萬股,佔授

予總量的90.00%,約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517%;預留540萬股,佔授予總量的

10.00%,約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057%。

本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所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未超過本計劃公告時公

司股本總額的1%。

5. 本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來源為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的A股普通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1.85元/股,該價格不低於以下價格的

較高者的60%:

(1)本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2)本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董事會在每次授予時按照首次授予方

式確定。

6.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數量將予以相應的調整。

7. 本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之日止,最長不超過72個月。

8.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後的24個月限售期和36個月解除限售

期。在限售期內,限制性股票予以鎖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不得用於擔保

或償還債務。若達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限制性股票將在未來36個月

內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別為33%、33%、34%。

9. 本計劃授予的權益(含預留)解除限售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條件

第一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7.7%,且不低於

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產

率不低於106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率

(定比基準年度)不低於21%,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

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標;解

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第二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8%,且不低於對

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產率

不低於113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率(定

比基準年度)不低於33%,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

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標;解除限

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第三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9%,且不低於對

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產率

不低於120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率(定

比基準年度)不低於46%,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

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標;解除限

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註:1、基準年度為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所屬年度的上一財務年度,上述解

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分別指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後的第一、二、三個財務年度;

2、上述淨利潤是指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3、鋼鐵

主業勞動生產率=年度鋼產量/年末主業在崗職工人數(噸/人.年);4、總資產

現金回報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總資產,EBITDA=利潤總額+財務費用+當期

計提的折舊與攤銷;5、行業指「申萬-鋼鐵-普鋼」行業,對標企業為該行業中

2019年總資產規模大於500億元的8家鋼鐵上市公司;6、獨有領先產品比例=獨有

領先產品結算量/產品總結算量*100%。

10. 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貸款

擔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11. 公司承諾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未參與本計劃。

12. 本計劃須經國務院國資委批准、

鞍鋼股份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

施。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

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獨立董事就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將向所有股東徵集委託投

票權。

13.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且授予條件成就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

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授予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上述的60日內。

14. 本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目 錄

第一章 釋 義 .................................................... 5

第二章 實施本計劃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計劃的管理機構 .......................................... 7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 8

第五章 本計劃所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和來源 ........................... 10

第六章 本計劃的時間安排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 14

第八章 激勵對象的權益獲授及解除限售條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調整方法、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權益、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 26

第十三章 異動處理 ............................................... 28

第十四章 本計劃的變更、終止 ..................................... 31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原則 ..................................... 32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項 ........................................... 34

第一章 釋 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鞍鋼股份

、公司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

本計劃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

激勵對象只有在公司業績目標和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符合股權激勵計

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激勵對象

有資格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核心員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授予價格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購之日止,最長不超過72個月

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轉讓、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的期間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並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日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條件

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滿足的條件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國資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試行辦法》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

配[2006]175 號) .

《通知》

《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08]171 號)

《指引》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

《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標準守則》

《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

則》

《公司章程》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幣元

第二章 實施本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

核心骨幹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員工個人利益結合在一

起,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試行辦法》、《通知》及

《指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目前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本計劃。

第三章 本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本計劃的實施、變

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將與本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

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提

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計劃並報董事會審議,董事

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

內辦理本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

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監事

會對本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

則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

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指引》及《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實施本計劃時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監事、獨立董事。

3、激勵對象確定的考核依據

參與本計劃的激勵對象在本計劃公告前一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為C及以上。

二、激勵對象的範圍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超過182人,具體包括: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

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所有激勵對象必須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僱

傭關係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擔任職務。

預留部分激勵對象自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參照首次授予

的激勵對象標準確定,且不得重複授予本計劃參與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經董

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並出具法律意

見書後,公司在指定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當次激勵對象相關信息。若預留

部份涉及關聯人士,屆時公司將遵守一切適用的《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履行相

應的信息披露或/及股東批准等規定(如需要)。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

預留權益失效。

所有參與本計劃的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

劃,已經參與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勵計劃的,應在退出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計劃後(或與原任職上市公司籤署回購協議後)方可參與本計劃。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不

少於10天。

2、由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

賣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屬

於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洩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

對象。

3、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並在股東大

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公司

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第五章 本計劃所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和來源

一、標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採用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從二級市場回

購的A股普通股。

二、標的股票數量

本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不超過5400萬股,約佔本計劃公告時公司

股本總額940525.02萬股的0.57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過4860萬股,佔授予總

量的90.00%,約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517%;預留540萬股,佔授予總量的10.00%,

約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057%。

本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所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未超過本計劃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之前公司股本總額的1%。依據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

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累計涉及的公司標的股票總量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職位

授予數量

(萬股)

佔授予總

量比例

佔股本總

額比例

李鎮

執行董事、總經理

50

0.926%

0.005%

李忠武

執行董事、副總經理

45

0.833%

0.005%

劉傑

副總經理

45

0.833%

0.005%

孟勁松

副總經理

45

0.833%

0.005%

肖明富

副總經理

45

0.833%

0.005%

其他核心員工(177人)

4630

85.742%

0.492%

預留

540

10.000%

0.057%

合計

5400

100.000%

0.574%

註:(1)本計劃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中沒

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嚴格按照國家有關

政策規定執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

據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第六章 本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本計劃的有效期

本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購處理之日止,最長不超過72個月。

二、本計劃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由公司董事會在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確定,授予

日必須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且授予條件成就之日起60日(不

包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內,授予限制性

股票並完成登記、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將終止實施本計

劃。

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業績公告前六十日內、半年度業績/季度業績公告前三十日內,

或有關財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間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公告之日止期間(以較短

者為準)。因特殊原因推遲業績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年度業績公告日前六十

日、半年度業績/季度業績公告前三十日,或有關財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間

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公告之日止期間(以較短者為準)起算;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

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時間。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入60日期限之內。授予日(包括

預留授予日)將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包括《標準守則》)。

三、本計劃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為限售期。在限售期內,限制性股

票予以限售,不得轉讓、不得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激勵對象因獲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

本、派發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等股份同時按本計劃進行鎖定。解除限售後,公

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處理。

四、本計劃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含預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可解除限售數

量佔獲授權益

數量比例

第一個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

交易日當日止

33%

第二個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

交易日當日止

33%

第三個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60個月內的最後一個

交易日當日止

34%

五、本計劃禁售期

本計劃的限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計劃最後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職

務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20%(及就該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

售至任職(或任期)期滿後,根據其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

審計結果確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經

營業績不實、國有資產流失、經營管理失職以及存在重大違法違紀的行為,公

司有權對相關責任人任期內已經行權的權益(或由此獲得的股權激勵收益)予

以追回。

3.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勵對象減持公司股票還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證

券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

規定。

5.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證券上市規則》

(包括《標準守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對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

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

法》、《證券上市規則》(包括《標準守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價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85元,即滿足授予條件後,激

勵對象可以每股1.85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定價基準日為本計劃草案公布日。授

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的60%:

1.本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

2.本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

票交易均價。

三、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須另行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的60%:

1.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2.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第八章 激勵對象的權益獲授及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

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或者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年

度財務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

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經濟責任審計等結果表明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3)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汙盜竊、洩露上市公司商業和技術秘密、

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

法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給上市公司造成較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

嚴重不良後果的;

(5)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7)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9)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1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公司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或者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年

度財務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

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計劃終止實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由公司回購處理,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與股票市價的較低者。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經濟責任審計等結果表明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3)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汙盜竊、洩露上市公司商業和技術秘密、

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

法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給上市公司造成較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

嚴重不良後果的;

(5)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7)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9)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1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出現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購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與股票市價的較低者)、追回其因解除限售獲得

的股權激勵收益,並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激勵對象發生上述

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1)本計劃限制性股票(含預留)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如下: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條件

第一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7.7%,且不低

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

產率不低於106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

率(定比基準年度)不低於21%,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

標;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第二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8%,且不低於

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產

率不低於113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率

(定比基準年度)不低於33%,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

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

標;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第三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總資產現金回報率不低於9%,且不低於

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鋼鐵主業勞動生產

率不低於1200噸/人.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淨利潤增長率

(定比基準年度)不低於46%,且不低於對標企業75分位值;解

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完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

標;解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獨有領先產品比例不低於30%。

註:1、基準年度為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所屬年度的上一財務年度,上述解

除限售日上一財務年度分別指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後的第一、二、三個財務年

度;2、上述淨利潤是指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3、

鋼鐵主業勞動生產率=年度鋼產量/年末主業在崗職工人數(噸/人.年);4、總

資產現金回報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總資產,EBITDA=利潤總額+財務費用

+當期計提的折舊與攤銷;5、行業指「申萬-鋼鐵-普鋼」行業,對標企業為該

行業中2019年總資產規模大於500億元的8家鋼鐵上市公司;6、獨有領先產

品比例=獨有領先產品結算量/產品總結算量*100%。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對標企業的選取

根據申萬行業分類標準,公司屬於「SW-鋼鐵-普鋼」行業,從中選取2019

年總資產規模大於500億元的A股上市公司共8家(不包括「

鞍鋼股份

」)作為對

標企業,具體如下: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600022.SH

山東鋼鐵

000932.SZ

華菱鋼鐵

000959.SZ

首鋼股份

000761.SZ

本鋼板材

600010.SH

包鋼股份

600808.SH

馬鋼股份

000709.SZ

河鋼股份

600019.SH

寶鋼股份

若在年度考核過程中,對標企業主營業務出現重大變化或業績變動幅度較

大(淨利潤增長處於[-200%,+200%]區間之外)導致可比性變弱,公司董事會

可根據股東大會授權剔除、更換或者增加相關樣本。

(3)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未達成的處理

本計劃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未達成,公司按授予價格與

市價較低者回購對應業績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

根據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業績考核辦法》,激勵對象

只有在相應考核年度績效考核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額解除限售當

期限制性股票,個人績效考核係數與解除限售比例根據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對應

的會計年度個人的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具體以公司與激勵對象籤署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協議書》約定為準。

個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與解除限售比例的關係具體見下表:

考核結果

A

B

C

D

E

個人績效考核係數

1.0

0.8

0

激勵對象相應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後才具備當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資

格,個人當期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績效考核係數×個人當期計劃解除限售

額度。當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價格與股票市價的較低者回購。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本計劃考核體系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與個人層面考核。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規定,業績指標應當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

創造的綜合性指標、反映企業持續成長能力的指標及反映企業運行質量的指標。

基於上述規定,公司激勵計劃結合了市場實踐以及公司行業特點,選擇符合公

司實際的業績指標作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包括總

資產現金回報率、鋼鐵主業勞動生產率、淨利潤增長率、EVA以及獨有領先產品

比例,該指標體系是公司較為核心的財務指標,反映了公司的股東回報、生產

效率、成長能力和公司價值創造的能力,經過合理規劃併兼顧本計劃的激勵作

用,公司為本計劃設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標。

除公司層面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有效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

象的工作績效進行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

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

綜上,本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標設定

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實現本計劃

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調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

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

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

量);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Q為

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三)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

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二、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

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P為調整

後的授予價格。

(三)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五)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或

授予價格的權利。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其他條款

的,應經董事會審議後,重新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公司聘請律師應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或相關監管部門有關文件

規定、公司章程和本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一、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方法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每個資產負債

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

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並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1.授予日的會計處理: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份的情況確認「銀行存

款」、「庫存股」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

2.限售期內的會計處理: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

表日,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的會計處理: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購,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據授予日市價、激勵對象的認購價格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股份支付費用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假設2021年1月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4860萬股限制性股票應確認的總

費用為6075萬元,該費用由公司在相應年度內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確認。詳見

下表:

2021年

(萬元)

2022年

(萬元)

2023年

(萬元)

2024年

(萬元)

2187.00

2187.00

1184.62

516.38

註:以上系假設授予日為2021年1月1日,初步測算的限制性股票對會計成本的影響。

會計成本除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等相關因素有關,還與實際生效的權益數量有

關,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限制性股票授予後,公司將在年度報告中公告經審計的限制性股票激勵成

本和各年度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參照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總費用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

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

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委託代理成本,

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權益、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一)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本計劃,並報董事會審議。

(二)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計劃進行審議。董事會審議本計劃時,作

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當迴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

議通過本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

請股東大會授權,由董事會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工作。

(三)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

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獨立財務顧問,

對本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對股

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四)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

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

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

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五)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

票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六)本計劃經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准。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本計劃進行審議。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計劃進

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

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

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計

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八)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

回購。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後,公司與激勵對象籤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協議書》,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前,董事會就本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

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

發表明確意見。

(四)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五)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

股票並完成公告、登記。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後應及

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計劃終

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

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後的12個月內

另行確定。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不得進行授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

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會應

當就本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

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見。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除限售事宜,

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公司解除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

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公司具有對本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並按本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

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計劃所確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將按本計劃規定

的原則,向激勵對象回購其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勵對象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規或政策所規

定的忠實義務,或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洩漏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

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情節嚴重的,

公司董事會有權追回其已解除限售獲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公司應當根據本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的

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

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

願解除限售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

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激勵對象應當遵守本計劃關於限制性股票的相關限售規定。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享有進行轉讓或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等處置權。

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過戶後便享有其股票

應有的權利,包括除投票權外的其他如分紅權、配股權等。但限售期內激勵對

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

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

它稅費。

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

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本計劃所獲得

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籤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律、法規及本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三章 異動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與股票市價的較低者回購。

(1)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或者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年

度財務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

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本計劃的規定繼續執行: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

下規定處理:

1.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一回購處理;

2.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股權激勵收益。

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計

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和本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四、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任職的,

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的規定程序進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激勵對象因調動、免職、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與公司解除或

終止勞動關係的,授予的權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

可行使部分(權益歸屬明確)可以在離職(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內行使,半

年後權益失效。對於激勵對象離職當年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

的權益,應結合其個人年度貢獻,按其在相應業績考核年份的任職時限比例(相

應年度任職月份/12)將對應權益納入本計劃考核體系,並按既定程序實施考核。

剩餘年度(不含離職所屬年度)未達到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照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

3.激勵對象辭職、因個人原因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與市場價格孰低值進行回購。

4.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或監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員時,激

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購。

5.激勵對象出現以下情形的,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其因股權激勵帶來的收益,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回購價格為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的

孰低值。

(1)經濟責任審計等結果表明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2)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汙盜竊、洩露上市公司商業和技術秘密、

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

法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給上市公司造成較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

嚴重不良後果的;

(4)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

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5)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公司員工獎懲管理等相關規定,或嚴重違

紀,被予以辭退;

(6)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不當損害。

6.其他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參照《指引》確定處理方式。

五、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的規

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應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四章 本計劃的變更、終止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

過。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後終止實施本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

審議決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

業意見。

本計劃終止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

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公司回購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原則

一、回購數量的調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事項,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購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

量);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

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

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

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不做調整。

二、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公司按本計劃規定回購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計劃相關條款有特別明確約定

外,回購價格均為授予價格,但需對回購價格進行調整的除外。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額或公司股票價格事項的,公司

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經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為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3.縮股

P=P0÷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的縮股比例(即1股股票縮為n股股票)。

4.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價格不做調整。

三、回購的程序

公司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的授權範圍內及時審議與上述規定相關的回購方

案,涉及事項需股東大會批准的,應及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按照本計劃

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解除限售該等限制性股票,經證券交

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項

本計劃中的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

相衝突,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制度執行。本計劃中未明確

規定的,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執行。

若激勵對象違反本計劃、《公司章程》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

及規範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計劃所獲得的股票,其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會負責執行。

本計劃實施期間相關監管機構出臺新政策的,按最新政策執行。

本計劃經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本計劃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鞍鋼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1月26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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