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職工哺乳期被辭退,處於弱勢地位的她該怎麼辦?近日,她拿起法律武器,用人單位賠償9萬元
我們都知道,員工在入職時,會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務合同。這份合同不僅約束員工按規定履行工作義務,也保護了員工的相關權益。
例如,《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可有些企業就是不管不顧,聖偉律師事務所的饒律師曾講過一個案例,剛當上媽媽的王女士,產假剛結束就收到了公司的辭退書。這是怎麼回事呢?難道就這樣自認倒黴嗎?
當然不!
王女士是在2013年2月入職北京一家電子有限公司,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她繳納了社會保險。最近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從2016年2月18日到2021年2月17日。
2018年初,王女士有了寶寶,產假結束日期為2018年5月29日。產假結束後,想多陪陪寶寶的王女士,向公司申請5月30日至6月20日休年假,公司批准了。
6月9日,尚在哺乳期中的王女士,卻收到公司發送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公司因其「產假前與公司面談時說產假後回來離職,所以公司也已經另外聘用了財務科長",並要求王女士於6月20日前辦理完成工作、業務交接等事宜及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
雖然很意外,但王女士坦然接受,於6月2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及結算工資等事宜,並申請經濟補償金。
但是,到了6月21日,王女士收到了公司通過EMS郵寄的《撤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內容為「為了保證員工的利益,經過公司內部檢討,決定撤銷6月12日寄送出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在個人休假結束後正常出勤上班。"
同時,公司人事部員工告訴她,6月20日的時候,就通過手機簡訊方式通知她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王姐,如昨天發消息所說,公司內部通過會議後,決定為了保證員工的個人利益,撤銷6月12日寄送出去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請年假休完後正常出勤上班吧,今天下午郵件會給你發送。請知曉。"可王女士表示並沒有收到這條簡訊。
6月22日,公司又通過EMS向王女士郵寄《上班通知書》,內容為「你於2018年6月21日至6月22日曠工2天,為體現公司人文關懷,經公司研究決定,現通知您三個工作日內到公司正常上班,並自願接受公司的相關處理,您在曠工期間造成的一切影響和損失公司將不予追究。請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個工作日內到公司上班,否則將按公司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王女士認為,自己與公司於6月20日就已經解除勞務關係,於是,就沒有回到公司上班。
6月28日,公司又通過EMS向王女士郵寄《曠工通知書》,內容為「公司已經連續幾次正式通知你來上班,但是你一直未回復和未到公司報到,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你的行為已視同為曠工,你於6月21日至6月27日合計曠工5天。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曠工3日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視你自2018年6月27日起主動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通知!"
平時喜歡閱讀法律故事的王女士,知道非法被辭退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但自願離職就不一樣了,公司將自己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就是不願意給經濟補償金。於是,她申請了勞動仲裁。
近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該電子公司支付王女士賠償金87615元、2018年6月已剋扣的工資3190.34元,合計90805.34元。
因為對相關法律有所了解,王女士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拿到了公司非法辭退她的賠償金。
而有些人因為不懂法律知識,稀裡糊塗被辭退後,就自認倒黴的不了了之了。
其實,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規避不必要的糾紛,您說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