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孩子「送養」他人 狠心父母犯拐賣兒童罪獲刑

2020-12-05 澎湃新聞

都說可憐天下父母心。可「90後」夫妻王某和鍾某在收取他人支付的6萬元「營養費」後,卻親手將他們剛剛出生的兒子「送養」他人。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二人犯拐賣兒童罪,雙雙獲刑。

狠心:

男嬰出生當天

竟被父母親手「送養」他人

2020年5月29日,這起拐賣兒童案在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兩天後,就是「六一」兒童節。庭審查明案情的犯罪事實,令法官深感痛心,內心十分沉重。

本案涉案母親鍾某1994年出生,涉案父親1990年出生。二人涉案前尚未結婚。庭審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鍾某在得知自己懷孕後,欲將小孩「送養」他人,並通過某QQ群結識無生育能力的蘭某、陳某夫婦(另案處理)。而後,鍾某和蘭某先後多次通過QQ、微信商談「送養」事宜。其間,鍾某要求蘭某夫婦支付6萬元「營養補助費」,雙方達成一致後,孩子的父親王某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11日上午,鍾某在內江市第三人民醫院順利產下一名男嬰。而就在男嬰出生後的當天晚上,鍾某、王某要求蘭某夫婦在市中區工商街巷道內碰面。在這裡,蘭某夫婦支付鍾某二人6萬元人民幣後,將男嬰帶走。鍾某、王某隨即將所得錢款分別用於還債、遊戲充值等。

2019年10月12日,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民警在市中區白馬鎮陳某父母家中將被拐賣的男嬰解救。次日,民警在內江市市中區中央路一賓館內將被告人鍾某和王某抓獲,現場查獲吸毒工具一個。並暫扣了分別由鍾某、王某保管的贓款25000元、21800元。

經內江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某、鍾某是該嬰兒的生物學父、母親。

懲處:

犯拐賣兒童罪

父母雙雙獲刑

庭審還查明,在這之前,被告人鍾某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搶劫罪、拐賣兒童罪等受到刑罰懲處,2018年1月31日,法院數罪併罰判決合併執行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四千元。

宣判後,鍾某以2017年8月15日生育次子後因哺乳期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獲得批准。然而,鍾某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卻於2018年6月4日起脫管。鍾某剩餘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十六天。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鍾某、王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拐賣兒童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鍾某生育後,積極主動地與鍾某共同將小孩抱離醫院交給買方,並收取所謂「營養費」作為對價,與鍾某作用地位相當,不宜認定為從犯。

鍾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並數罪併罰。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系違禁品、46800元系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

綜上,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鍾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十六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一個,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沒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6800元,上交國庫。

法官點評:

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的行為

同樣構成犯罪

剛剛出生的孩子,正需要父母的呵護與疼愛?可為人父母,他們怎麼就能如此狠心?

此案審理後,承辦法官指出,撫養子女是父母對於孩子的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的行為令人髮指,他們雖然受到了應得的刑罰懲處,可這對於孩子的成長,已然是一種傷害。

同時,法官還指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僅拐賣兒童是犯罪行為,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依法均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來源:i內江、內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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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生下孩子「送養」他人 狠心父母犯拐賣兒童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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