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8年6月,張飛與劉備籤訂了《租房合同》,約定租期1年,租金共12000元,一次性支付,押金2000元,合計14000元。並且合同約定張飛在租賃期間需要提前退房的,應提前30天告知劉備,否則押金不退。
1年租賃期滿後,張飛和劉備沒有再續籤租房合同,而是口頭約定,張飛按照1100/月向劉備陸續繳納了8個月房租繼續承租該房屋。沒想到受疫情影響,張飛工作收入嚴重縮水,於是決定提前退租,要求劉備退還房屋押金2000元、退還未實際發生的半個月房租550元,而劉備拒絕退還,並且要求張飛對屋內家電的老化、家具的磨損承擔賠償責任,兩人最終訴至法庭。
今年受疫情影響,不少租房的朋友都會遇到這個問題,提前退租,但是不知道餘下的房租到底能不能退。以本案為例,張飛提前退租,要求房東退還未實際發生的半個月房租550元,法院會支持他的訴求嗎?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律師說法:本案中,後面的8個月租金標準及租賃期限均發生變化,雙方形成事實上新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故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
但是雙方解除合同也要履行相應的提前通知義務。張飛作為租客有提前通知退房的義務,劉備本以為張飛會到期滿後才會退房,故他對剩餘的一個月喪失租賃房屋的下一步安排,對其房屋租賃有一定的影響,故從公平角度出發,該550元應由雙方平均分擔,即劉備向張飛返還275元。
至於押金,由於雙方形成事實上新的租賃合同關係,其並未對押金進行新的約定,因此,房東不能因此擅自扣押之前的2000元押金。
法條延伸:租房合同到期後,要不要再籤合同?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籤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籤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籤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
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係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