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發洩情緒燒國旗獲刑一年 媒體:就該這麼判

2021-01-18 中國經濟網

環球網消息,因手機丟失,輾轉派出所調取監控,尋找無果。為發洩情緒,忠縣一男子點燃縣委、縣政府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70周年升起的國旗。12月23日下午,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劉某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為渝東北首例侮辱國旗罪案。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忠縣城區因酒後丟失手機,遂報警求助,並先後到忠縣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監控視頻,均未能找回手機。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離開忠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賓館。當步行至忠州街道紅星廣場國旗臺附近時,為發洩未將遺失手機找回的不滿情緒,劉某先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旗杆繩燒斷,國旗掉落至國旗臺,後劉某再次用打火機將國旗點燃後離開。經測量,被焚燒的國旗長240cm、高160㎝,焚燒面積約91.6%。同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劉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檔內裁量刑罰。鑑於其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表示已經清醒認識到焚燒國旗行為的嚴重性和不良影響,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星紅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愛護國旗就是守護國家尊嚴。讓國旗完整鮮豔、莊嚴肅穆,不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重,更是對自強不息中華民族精神的尊重。今年正值建國70周年,舉國上下舉行了盛大的慶祝儀式,本案案涉國旗系忠縣縣委、縣政府在今年10月1日安排武警升起的那面國旗,位於忠縣縣城最繁華的廣場,該男子為發洩個人情緒,恣意點燃國旗,損害了國家的形象,破壞了國旗的尊嚴,衝擊了社會公眾的愛國情感,依法應予嚴懲。

原標題:燒國旗洩憤,就該這麼判!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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