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語
王 彬
近日,《南通市公務員思想品德和社會誠信行為規範》出臺,其中有40種有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行為被明令禁止,這部「規範」的亮點在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外的18條生活約束,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這部規範不僅僅要求公務員勤勉敬業,恪守職業道德,同時,觀看黃色錄像、搞婚外情、不見義勇為、違章搭建等社會生活中司空見慣的不良行為,也被這部「規範」以「禁令」的形式明令禁止,並且作為對公務員進行考核的指標和尺度。
這部規範之所以對公務員在道德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公務員被視為黨和政府形象的代表,所以公務員在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和行為底線自然要高於普通人;二是當下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少數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政府和群眾關係緊張,公務員的道德淪喪成為受人矚目的社會問題。可以說,這部規範出臺的初衷是好的,體現了人民群眾的良好願望。殊不知,我們在過分強調公務員的特殊身份的同時,卻忽略了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般身份;通過約束公務員個人生活強加於其義務時,卻遺忘了公務員作為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自由。
私德的選擇實際上是主體的權利權衡過程,也就是根據私德而進行的行為選擇完全是個體的自由。儘管大量的私德並不為法律明文規定,但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按照「權利推定原則」,可以將未受法律規定的私德推定為權利。那麼,人們在實踐中究竟是選擇一種「常人道德」,還是「聖人道德」,甚至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選擇一種「不肖者道德」,都屬於公民的權利選擇範疇,對此,法律只能放任而不能強制。
按照道德對人們的行為要求,可將其大致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前者體現社會生存的基本要求,是向上的道德、不為惡的道德,這是社會生活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或者不能打破的禁忌;後者是社會所提倡的美德與善行,是人類能力所能實現的最高境界。一般而言,義務道德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覆蓋的領域,是可以通過禁止性的法律強制執行的底線道德,而願望道德則屬於不受法律規範調整的領域,願望道德只能鼓勵和提倡。介於兩者之間的私德,則屬於不受法律調整的自由範疇,是個體可以任意選擇的權利範疇。因此,作為「願望道德」的見義勇為就無法作為公民的義務和責任進行強制推行,「不見義勇為」作為公務員行為規範的「禁令」,實際上是通過法律強制幹涉了公民對個體自由的選擇和個體權利的權衡。在個體選擇高尚道德的時候,做出犧牲私利以濟公益等行為時,法律也只能出於道義的引導,出於對良善行為的提倡,採取激勵措施進行獎勵。而觀看黃片等行為既不違背法律規定又不屬於「願望道德」的範疇,對此,法律雖不能引導但也不能強制,而只能放任。否則,就構成對公民自由的幹涉。
現代社會是一個價值多元、諸神共舞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中,我們難以用一元的價值觀念來協調人們的觀念衝突和價值衝突,個體的價值選擇成為不受任何人幹涉的意志自由和行為自由。因此,對於道德領域的價值衝突和觀念衝突,法律只能採取寬容和中立的態度。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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