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墾土地建議入罪處理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07-26 10:14:46 | 來源:檢察日報 | 作者:胡遠徵

  目前一些地方出現非法開墾土地,致使土地過度開發的現象。土地的過度開墾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因為開墾土地需要大額資金的投入,絕大多數非法開墾土地者都不是基本農戶,因其行為屬於投資性經營活動,土地開墾後,大量僱用失地農民和農村剩餘勞動力為其耕種或出租土地收取租金,易與農民產生矛盾:加之,其與基本農戶爭奪水資源,使基本農戶因缺水被迫撂荒,失去土地,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筆者認為,非法大量開墾土地,造成水資源透支和破壞生態環境、侵犯基本農戶合法權益的後果是極其嚴重的,已經達到了刑法意義上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建議將該行為入罪處理。

  從現行刑法看,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只是從保護耕地的角度出發,設置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罪名,並沒有將非法開墾土地規定為犯罪。這與當時立法背景有一定的關係。我國第一部刑法制定和1997年修改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在城鎮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需要大量佔用土地資源的情況下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確保國家十八億畝基本農田的紅線不被突破,並未考慮到非法開墾土地、水資源透支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因而沒有將「非法開墾土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從行政管理來看,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但實踐中,僅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力量根本不足以遏制非法開荒的勢頭。

  目前,非法開墾土地的行為大致有以下情形:一是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開墾土地;二是以建設、改良草場等名義申請用地以後將其改為耕地種植經濟作物;三是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以與村委會訂立協議的形式在村集體所有的荒地上開墾土地。

  筆者認為,由於非法開墾土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亞於非法侵佔耕地,其定罪標準可以參照非法佔用農用土地罪的標準確定。同時,考慮到非法開墾土地所造成的生態、民生等方面的危害,除非法開墾土地的面積外,還應將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下降,相關基本農戶減產甚至被迫撂荒,破壞地表原有植被、林木等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作者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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