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青島金水路一超市經營的①「浪漫季節香魚片」,標稱生產者為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規格型號:255g/盒,經抽樣檢驗,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汙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②「即食海蜇頭禮盒」,標註出品商: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20-01-13.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製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檢驗報告顯示,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委託青島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禮盒」,商標「山前江」,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製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產品共委託生產10盒(6袋/盒,200g/袋),全部銷售給青島金水路一超市,委託生產價格為12元/盒,銷售價格為18元/盒。銷售的10盒產品中,被抽樣2盒,在經營環節被我局沒收3盒,另外5盒零售出去,已經無法召回。
調查過程中,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又收到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報告編號為No.SA202003410的「浪漫季節香魚片」產品檢驗報告,標稱生產者為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規格型號:255g/盒,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汙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並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未生產,執法人員提取上述產品一張標籤作為證據。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經調查,上述產品是由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於2019年12月30日生產的,數量14盒,生產成本15元/盒。全部銷售到青島金水路一超市,銷售價格16.11元/盒。銷售的14盒中,被抽樣6盒,退貨回該公司並被銷毀4盒,剩餘4盒零售給消費者,已經無法召回。
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委託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海蜇頭禮盒」貨值金額為18元/盒*10盒=180元,汙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浪漫季節香魚片」貨值金額為16.11元/盒*14盒=225.54元,違法所得:(18-12)元/盒*10盒+(16.11-15)元/盒*(14-4)盒=71.1元。
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生產汙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該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對該公司生產汙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處罰款50000元,對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款50000元。該公司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還用於生產其他未涉案產品,不具備沒收條件,不予沒收。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道亨生工貿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1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71.1元
罰沒款共計100071.1元,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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