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雖然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但公司是擬制的法人,其對外的法律行為仍由自然人代為實施。因此,每個公司都有印章,公司的印章也代表公司權利和義務。
但是,對於公司印章應當由誰管理,不少人對這個問題比較疑惑,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此做出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或高管之間搶奪印章的案例大量存在。
公司的印章該由誰保管?由於法律上未明確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公司的印章的保管,一般情況下是按下面的幾種方式確定:
一、根據公司制定的章程確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章程對該問題專門做出了規定,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人員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二、按公司制定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確定。對於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制定有專門相關規章制度,有效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按規章制度辦理。
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關,當然有權對印章管理和使用事項進行決議,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四、沒有上述方式確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則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這種情況在中小公司較為常見,法定代表人實際也是公司的大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的印章、證照都是由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掌控。
如果公司的印章被搶奪了該怎麼辦?
公司的印章本質上是屬於公司的財產,是公司開展日常經營活動及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須的物品。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最終是由股東對公司控制權來決定,如果沒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不當主體即使搶奪了公司印章,明顯屬於非法佔有,應當予以返還。
最高人民法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八部分有一個「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這個案由主要是針對非法佔有、搶奪公司印章、證照的訴訟所設立的一個案由,如果發生公司印章、證照被非法佔有、搶奪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請求判令對方返還。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原告節能科技公司訴稱: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被告陳某泉擔任原告的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被告鍾某學擔某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代表,同時是原告原董事會的董事長,公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銀行開戶卡由原告的股東代表共管。
2014年9月4日,被告陳某泉、鍾某學私自闖入原告共管公章的股東的辦公室,僱傭開鎖匠將原告的保險柜撬開,強行將原告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收款專用章、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銀行開戶卡等公章、證照資料、財務帳簿等帶走。原告的其他股東即日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承認持有原告的公章。
公司公章、證照資料和財務帳簿等均是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享有所有權。原告已經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並通過相應的決議,免去被告陳某泉的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職務和被告鍾某學的董事長職務,三被告無權佔有公司公章、證照資料和財務帳簿,但三被告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歸還。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三被告立即返還節能科技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一枚、收款專用章各一枚;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各一本。
三被告答辯稱:三被告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現有證據,均沒有顯示被告鍾某學、馮某霞持有原告的相關印章,故原告訴請被告鍾某學、馮某霞返還公司印章,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陳某泉在派出所的訊問筆錄中,自認原告的七個印章在保險柜撬爛之後由其保管,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原告的該七個印章仍由被告陳某泉持有,亦因被告陳某泉現已經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無權利持有原告的相關印章,原告訴請其返還印章,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陳某泉、鍾某學、馮某霞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泉須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節能科技公司返還節能科技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一枚、收款專用章各一枚。
案例評析
該案中,被告陳某泉在派出所的訊問筆錄中承認,原告節能科技公司的七個印章在保險柜撬爛之後由其控制,法院據此認定原告節能科技公司七個印章仍由被告陳某泉持有,被告陳某泉搶奪印章屬於違法,再加上被告陳某泉已經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無權利持有原告的相關印章,所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印章,合法有據,法院判決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