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中國法學會「海法研究方陣」第五屆高端論壇暨《海商法》修改專題研討會在上海舉行。大連海事大學司玉琢教授,上海海事大學尹東年教授、於世成教授,大連海事大學張永堅教授,臺灣開南大學王肖卿教授,上海海事法院謝振銜庭長、李劍法官,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張衛彬教授,上海政法學院人工智慧法學院院長楊華教授,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傅曉強副總經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周燡法官,華東政法大學馬德懿教授、鄭志華講師,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源民,海通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文貴,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法務部高級經理汪洋,中國港口協會法律與商務專業委員會張磊秘書長,中國遠洋海運集團船員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樂鵬峰等專家參與研討。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海商法》修改課題組組長初北平教授,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胡正良教授、副院長曹豔春教授,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立新教授、蔣躍川副教授,廈門大學何麗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張麗英教授,寧波海事法院副院長鄔先江,以及來自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寧波大學、中山大學、大連海洋大學、錦天城律師事務的部分老師以及碩博士研究生參加了本次會議。
本次會議重點對《海商法》修改過程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和「船員」章所面臨的關鍵問題進行研討。在開幕式上,上海海洋大學海洋文化與法律學院院長唐議教授首先代表主辦方致辭,對各位海商法領域專家的到來表示衷心感謝。 隨後,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大法官高之國代表中國海洋法學會致辭。 他表示,期待各位嘉賓對海商法修改發表真知灼見,共同把《海商法》等涉海法律的修改工作推向高潮。 初北平教授隨後代表課題組就《海商法》修改整體情況和進展做了主旨報告。 本次會議分三個專題研討環節,分別就《海商法》中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和「船員」章開展研討。第一環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章研討」由尹東年教授和王肖卿教授主持,胡正良教授代表課題組報告,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章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匯報。 隨後與會專家圍繞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質與位置、實際託運人概念的引入、港口經營人的調整等展開熱烈討論。 王肖卿教授作為臺灣地區「海商法」修改工作組的主要參與人員還特別做了「航次租船是『租』不是『運』」的專題報告。第二環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章研討」由謝振銜庭長主持,何立新教授代表課題組報告。 何麗新教授就《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章」章節修改思路與重點問題進行了介紹。 隨後與會嘉賓圍繞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確定標準、責任限額覆審機制、《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與《海訴法》銜接、船舶油汙損害責任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章的關係等問題積極發言。第三環節「船員章研討」由張麗英教授主持,曹豔春教授代表課題組匯報了「船員章」修改思路與整體目標。 此後與會專家重點對加強《海商法》對船員權益的保護、《海商法》船員部分與《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銜接、船長的義務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最後,司玉琢教授進行總結髮言。他表示,本次會議取得的突出成果是對航次租船合同的調整問題基本達成了共識,即從第四章移出,調整到第六章。 理由是: 第一,航次租船合同留在第四章還是調整至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不是單純的立法技術問題,而是是與非的爭論; 第二,航次租船合同所包含的貨物運輸合同與提單所證明的貨物運輸合同不是同一類性質的合同,前者實行合同自由,後者是限制合同自由; 第三,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與第四章第一至六節的規定不是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現行《海商法》將航次租船合同界定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別規定不符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並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造成諸如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實際承運人等諸多不該發生的糾紛。 對於港口經營人的法律調整,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如《199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那樣,將港口經營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規定,另一種則是按照《漢堡規則》或者《鹿特丹規則》的模式,通過實際承運人或者海運履約方制度將承運人委託的港口經營人進行涵蓋,貨方委託的適用喜馬拉雅條款。 哪種方式更優,後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評估。 此外,本次會議對國內水陸貨物運輸合同、責任限制、船員等章節進行了一般性討論,對其他章節的個別條文和制度設計也提出了有價值的意見,有助於課題組後續進一步推進《海商法》的修改研究。 最後,司玉琢教授澄清本次《海商法》修改工作應定位於法律的「修訂」而非「修正」,對現行《海商法》條文進行全面審視。 期待《海商法》修改工作在學界和業界的共同關心下高質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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