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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近日就關於排入園區電鍍汙水廠執行什麼標準諮詢予以回復。詳情如下:
來信:
電鍍園區配套建設有廠房及電鍍汙水處理廠,一企業進駐電鍍園區租賃廠房進行電鍍生產。電鍍廢水排出企業租賃的生產車間進入園區電鍍汙水處理廠前是否要執行《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或3 的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限值,總排放口限值,還是執行園區汙水廠納管標準,還是在汙水處理廠後執行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限值,總排放口限值。
回覆:
根據《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規定,來信提到的電鍍企業廢水在排入園區電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前,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達到該標準表2或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汙染物應達到企業與園區電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商定並報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標準、環評批覆文件、排汙許可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原標題:關於排入園區電鍍汙水廠執行什麼標準諮詢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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