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罪犯張金龍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5)豫南獄減字第
號
罪犯張金龍,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縣十里舖鄉七裡朱村四裡閣組,因盜竊罪經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8日以(2012)確刑初字第25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2年1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於2013年1月24日送我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在日常改造中,能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認識到所犯罪行給社會和他人帶來的嚴重危害性,積極靠近政府,服從管理,接受教育;能以《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和一日生活規範約束自己,遵守監規獄紀;在三課學習方面,該犯能尊重教師,在課堂上用心聽講,認真完成作業,在三課考試中,各科均取得了優異成績;在勞動改造中,該犯能克服年齡大的不足,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虛心向技術師傅請教生產技術,每天都能按時保質超額完成生產任務。
該犯在此次減刑考驗期內,共獲得:1功4表,確屬確有悔改表現。2014年02月20日記功,2014年06月13日表揚,2014年11月10日表揚,2015年05月08日表揚,2015年11月04日表揚。
綜上所述,該犯確屬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提請減刑條件。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經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公示二日、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公示五日、監獄長辦公會決定,並書面通報和邀請駐獄檢察人員現場監督評審委員會評審活動等程序,建議對罪犯張金龍予以減刑十一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致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 12月 15日
附:罪犯張金龍捲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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