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寶原董事長減刑案細節:一個電話後押解車隊掉頭

2020-11-24 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健力寶原董事長減刑案細節:一個電話後押解車隊掉頭

  張海減刑案細節:調監路上一個電話「掉頭」回家探母

  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系列違法減刑案去年一度甚囂塵上,牽出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職務犯罪案,但細節知之者甚少。近日,韶關市湞江區法院一審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王承魁的情婦楊某判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決同時披露了張海系列違法減刑案更多鮮為人知的細節:張海享有與其他犯人不同的待遇,如在調監過程中,負責押解的帶隊者在回撥一個電話後,直接命令押解車隊掉頭去張海家,並違規允許張海上樓看望母親。同時,王承魁的「落馬」還與其情婦楊某的檢舉有關。

  兩個女人髮廊裡的邂逅

  今年步入不惑之年的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有著傳奇般的人生經歷:他14歲成特異功能神童、16歲是氣功大師、28歲成健力寶「掌門人」,還曾是「中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董事長」。2008年9月,因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張海被廣東省高院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2009年12月,張海從番禺監獄調入位於韶關的武江監獄服刑,2011年1月26日獲減刑後釋放。

  根據韶關市湞江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張海獲得調監系通過「曲線」實現,其間,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的情婦楊某、張海的女友黃鷺起了關鍵作用。

  王承魁在「落馬」後表示,自己於2005年底認識楊某,慢慢發展為情人關係,2010年至2011年兩人同居,「身邊的人都知道」。2012年六七月,兩人分別離婚後公開同居,還籌備了婚禮。

  而楊某與張海女友黃鷺的相識,則純屬偶然。2009年年中,楊某在一次做頭髮時認識黃鷺,兩人自此有了來往。

  情婦幫運作打招呼調監減刑

  楊某稱,黃鷺在認識她後,曾問有無熟人以便在會見張海時給予方便。楊某答應幫忙後,通過王承魁給監獄長打電話,然後自己帶黃鷺等人去會見張海。後來黃鷺說張海在番禺監獄有很多人找他,想找一個清靜的、不需要乾重體力活的地方服刑,楊某便請王承魁幫忙問問。

  湞江區法院查明,在楊某讓時任廣東省司法廳紀委書記的王承魁向番禺監獄有關領導打過招呼後,楊某多次帶張海的朋友接見張海。之後,黃鷺向楊某提出想把張海調到其他監獄,楊某通過王承魁向有關領導打招呼後,成功將張海調至武江監獄服刑。

  調監的當天,王承魁又給有關領導打招呼,違規讓張海回家探望母親。張海調到武江監獄服刑後,楊某又通過王承魁向監獄有關領導打招呼,把張海調到監獄醫院監區服刑,並在接見、立功、申報減刑等方面給予幫助。2010年1月,為感謝楊某的多次幫助,張海原來的秘書康傑以張海母親朱樂平的名義轉帳人民幣10萬元給楊某。

  王承魁後來交代,其應楊某的要求為張海會見的事,給番禺監獄、武江監獄的領導打過招呼,後來楊某說張海在番禺服刑諸多不便,想要其幫忙將張海調往其他監獄,於是其向省監獄局和番禺監獄領導打了招呼,後來調監成功。在張海押解去武江監獄途中回家探親的事情、分配監區、獲取獎勵、及時辦理減刑、申報重大立功等事情上,其給省監獄局、武江監獄等領導打過招呼。

  一個電話後押解車隊「掉頭」

  對於張海獲準回家探望母親一事,當時負責押解帶隊的鐘某廣印象很深刻。鍾某廣回憶說,張海2009年底投入武江監獄服刑,當時由武江監獄負責從番禺監獄押回。「押解方案是我們獄政科報省監獄局批准的,由我帶隊,還有獄政科長、副科長、偵查科副科長和司機。」

  「押解當天我們到番禺監獄辦手續,他們把張海交給我們,張海的親友在門口找到我們,提出讓張海回家看下父母,當時我不同意,就叫押解車往韶關走。路上他家屬和楊某又打電話向我求情。後來我發現有個未接電話是張監獄長的,我就回撥,我匯報了押解的事後,告訴他張海親屬的請求,他就叫我帶張海回家看望一下他父母。我就命令押解車隊調頭去張海家」,約半小時後,一行人再將張海押回武江監獄。

  這種會見方式顯然違規。一位監獄管理人員表示,按理,接到罪犯後以最短的時間將罪犯送到接收監獄,中途絕對不允許去其他地方,罪犯家屬也不可能知道。

  情婦檢舉王承魁構成立功

  法院還查出,2007年五六月份,楊某前夫的老鄉高某自廣州體育學院研究生畢業,讓楊某幫忙找工作,其間,高某在廣州體育學院操場外的馬路上給了楊某17萬元。楊某找到時任廣東省司法廳政治部主任的王承魁,由王承魁在高某的個人簡歷材料上簽字向廣東省司法警官學院領導推薦,2007年下半年,高某順利進入該校工作。

  2012年,廣東省檢察院專案組在辦理張海減刑瀆職系列案中,對楊某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楊某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未掌握的自己收受他人賄賂款的犯罪事實,同時檢舉了王承魁受賄的犯罪線索。案發後,楊某親屬代為退清所得贓款。

  法院認定,楊某利用王承魁的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27萬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楊某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未掌握的自身受賄的犯罪事實,同時檢舉了王承魁受賄的犯罪線索,後來王承魁被立案偵查,楊某構成自首和立功,且案發後所得贓款已被清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悉,王承魁涉嫌受賄一案,已移送至韶關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記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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