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減刑建議書
案號:(2016)遼07刑更757號
立案時間:2016年5月23日
罪犯王樂,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於遼寧省大連市,漢族,初中文化,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山村起重49-1-5-5號,無業。因盜竊、搶劫罪,經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於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西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繫纍犯。於2001年11月9日送入錦州監獄服刑改造。
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未繳納。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27日、2010年5月27日、2013年5月7日先後作出(2006)錦審監執字第887號、(2010)錦審監執減字第00789號、(2013)錦審一監執減字第00701號刑事裁定,對其分別減刑一年二個月、一年三個月、一年四個月。
刑期起止:2001年9月22日至2017年6月1日。
該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接受改造,勞動積極,學習認真,衛生整潔。自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共積420分,被記功4次、表揚2次(見卷310-311、318-319、340-341、360-361、378-379、380-381頁),確有悔改表現。
呈報減刑十一個月。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樂予作出減刑,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來源:最高法網站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