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一審被判15年,三次「立功」獲減刑,六年出獄
張海接手健力寶後,因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入獄
在河南9000多萬人口中,如果說誰能同時身兼特異功能者、藏密大師、億萬富豪、資本大鱷,這個人就是原健力寶董事長張海。大多數人知道張海,都是從他入主健力寶開始的。實際上,張海早在14歲時,就已經憑藉著自己的「特異功能」,在河南成了遠近皆知的「氣功大師」了。

2002年年初,張海以3.38億元收購健力寶75%股權,全面執掌當時國內最大飲料廠家。同年8月,在新加坡的頂級豪華遊輪「處女星號」上,千餘名從北京、上海、廣州、香港等地前來的嘉賓,共同見證了28歲的張海作為健力寶總裁的首次亮相,這是張海人生最輝煌的時刻。可是好景不長,在張海領導下,健力寶市場份額節節敗退,曾經中國飲料行業的老大,風光不再。2003年健力寶集團的銷售收入僅為28億元,除去應付帳款和30億元的債務,健力寶集團已經資不抵債。進入2004年後,情況繼續惡化,由於長期拖欠供應商貨款,供應商停止供應原料,導致成品下線速度急劇變緩,健力寶開始發不出工資。
2005年2月,風雨突變,張海被廣東省公安廳和佛山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聯合拘查,4月30日被檢查機關正式批准逮捕,一直到2006年11月2日,在經歷了1年零7個月的羈押、偵查與審查起訴之後,張海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一案,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海被控涉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人民幣1.2億餘元,涉嫌挪用健力寶資金9400餘萬元。
從一審判15年到6年出獄,皆因張海「屢建奇功」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對健力寶集團原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張海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年。張海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8年9月,「張海案」終審宣判在佛山中院第四審判庭舉行。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其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但是張海於2007年2月7日,檢舉揭發了犯罪嫌疑人張某夥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入屋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市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獲該案,構成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這樣一算,張海本應在2015年出獄。但是由於他在獄中「立功」,一年內獲得了兩次減刑機會,第一次從十年減為八年,第二次減到六年,最終得以於2011年正月初三,在韶關烏江監獄刑滿釋放,回家過年。
按照省高院的判決,起先張海被押送至佛山監獄服刑。但不知何故,張海在佛山監獄服刑一個月後,便被送往了位於廣州番禺大石的番禺監獄。在番禺監獄服刑了幾個月後,又不知何故,有關方面再次更改了張海的服刑地點,將其轉至韶關的烏江監獄。
在韶關服刑期間,當年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獲減五年刑期的張海,神奇般地在一年內獲得兩次減刑機會,每次減免兩年刑期,這兩次的減刑理由還是有重大立功表現、表現良好。我們可以發現,從十五年到十年再到六年,張海之所以得到一次改判兩次減刑,都是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第一次立的是什麼功,交代清楚了:檢舉搶劫。之後兩次減刑立了什麼功,沒有任何信息公布。
假立功帶來真減刑,疑團尚存
張海之所以能檢舉搶劫案立功,因看守所人員出賣案情線索
被判刑10年,坐牢6年後便出獄了,張海的這一經歷,曾引發外界對其減刑的質疑,認為張海減刑是因為「走了後門」。至於怎麼走的,眾說紛紜。實際上,焦點並不全在此,從一審判15年到改判10年,就有問題。直到今年的1月9日,廣東省檢察院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提交的《情況報告》中,才正式提及了這一情況。
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在報告中提到:「加強監所檢察部門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工作,依法查處了原江門市常務副市長林崇中違法暫予監外執行案、原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徇私舞弊減刑系列案等案件。」
廣東省高級法院1月10日晚間,對外通報了上述內容,同時披露,張海案中的減刑造假被曝光,源於韶關市樂昌法院2012年11月對外通報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某,為在押人員提供檢舉立功的線索信息,收受賄賂18萬元,因受賄罪被處有期徒刑5年。羅某收受賄款中即有3萬元來自張海方面。
據2012年11月樂昌法院的通報: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某,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負責「深挖擴線」(即監所內偵查)工作的羅某,要其為他的當事人張保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某好處費3萬元。羅某利用職務便利,將一條搶劫案線索告知「張保」,並將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張磊」調至「張保」同一監倉,由「張保」檢舉「張磊」。
樂昌法院在提及「張保」、「張磊」時,都使用了化名。「張保」即為張海。張海與「張磊」同被關押在佛山市看守所第25倉。張海檢舉「張磊」夥同他人入屋搶劫致人死亡,最終獲得法院認定,這也就是張海二審能獲得5年減刑的原因。
除了假立功,還有疑點
其一,在樂昌法院對羅某受賄案的通報中,隱去張海的真名,使用了化名「張保」,但張海並非需得到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而且還是此案的行賄人,為什麼法院要用「張保」這個化名?
另外,據樂昌法院通報,導演假立功的張海律師徐某,已「另案處理」。經過查證,張海的辯護律師中,姓徐的只有徐玉發一個,若此「徐某」就是徐玉發,那其行為已涉嫌「律師偽證罪」,應被追究刑責。可新聞顯示,徐玉發一直還在佛山擔任政協委員。
其二,最遲在2012年11月,羅某受賄、為張海假立功一案就東窗事發。那麼說明,廣東高院二審輕判張海,是基於違法的假立功證據,是個錯案。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為何一年多過去了,直到今年1月10日,才立案審查。以至於1月17日,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黃武透露「張海已失蹤」,目前也有張海逃亡海外的傳言。
接下來連續一年兩次的減刑,「立功」說也有疑點
現在我們已經搞清楚,張海所謂第一次重大立功,是看守所內部把本就掌握的線索,傳遞給他,還故作高明地把搶劫犯安排進同一倉(造成無意間說漏嘴的假象)。從張海口說出,就是立功,那麼之後的一年兩次減刑(每次減2年)呢?目前雖然沒有任何信息披露,但其中也存玄機。
據知曉案情的律師透露,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表現,一年內無法連續獲得兩次減刑,而重大立功表現,可隨時呈報減刑材料,並不受刑期和間隔期的限制。一旦被確認重大立功表現,減免的刑期為三至五年。也就是說,張海即使真是一年連續兩次有重大立功表現,每次減免的刑期也至少是三年,而非兩年。從刑期的減免來看,後兩次張海的減刑讓人疑惑不解。
張海假立功撕開司法體系減刑「黑洞」
不要覺得張海假立功誇張,還有更離奇的
假立功的情境設計中,最關鍵一環即是信息的重要程度,這直接決定了減刑的幅度。一般而言,犯罪信息的來源有兩種,一種來自看守所、監獄內部,一種來自警方。在此案中,提到了「深挖擴線」,據曾在看守所工作過的人士透露,所謂「深挖擴線」,又被稱為監所內「獄內偵查」。獄內偵查要使用「獄偵耳目」。耳目通常是得到信任的在押犯人。
據一些有關獄內偵查的專業論文介紹,耳目是指看守所或者監獄,從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偵查力量。按照不同任務,了解人犯動態、保證監所安全的叫做「控制耳目」;獲取犯罪證據、協助突破疑難案件的叫做「專案耳目」。無論是哪一種耳目,他們就潛伏在在押人員中。而此案中負責看守所「深挖擴線」工作的副所長羅某,自然是把他收集到的情報,賣給了張海。
不要覺得誇張,還有更離奇的。2008年6月,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在對一起經濟腐敗案件的審查中,發現了十分蹊蹺的事情,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功武在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竟然發現了看守所外面發生的一起盜車案,而且對盜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了如指掌,並將周檢舉到看守所。
從監管場所寄到檢察院關於王功武立功的材料說,2008年3月21日,王功武向其管教幹部檢舉了周某某盜竊助力車線索。檢舉材料中對案發時間、地點、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被盜助力車價格等,都寫得一清二楚,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號碼都寫得一號不差。
2007年12月,王功武因涉嫌受賄罪,一直被羈押於秭歸縣看守所。他所舉報的盜竊案,發生在2008年2月19日。王功武被羈押在前,盜竊案發生在後,且他失去人身自由,怎麼會知道外面的事?辦案檢察官認為,要麼是王功武的辯護人與管教幹部相互勾結,為王功武提供立功線索;要麼是買通公安人員。最後認定為後一種情況。
監所、公安、法院相互配合,才能使得假立功成立,腐敗鏈條讓人震驚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押人員在看守所裡很難提供重大舉報線索,除了本人就是共同犯罪了解同夥未被發現的「老底」,或「同道中人」的一些秘密。但比較反常的情況是,一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重大線索,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確切的信息,完全和他們自身無關,有的甚至相當跨界(如貪汙派舉報搶劫派、小偷派),且情報非常準確,公安機關往往能當場將在逃疑犯抓獲。
犯罪嫌疑人何以能在看守所裡「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這顯然絕非一人能夠完成,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一般而言,假立功分三步驟:一是通過關係獲取或購買他人犯罪線索(一般來自警方和監所);二是由其家屬、律師通過關係,把信息傳遞給在押嫌疑人(需要買通監所),讓其舉報;三是得到當地中級法院認可(需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立功制度的設立本意,在於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在中國的司法環境下,假立功形成一個相當隱秘的黑市,腐敗鏈條長。
在假立功案件中,尤以經濟犯罪、職務犯罪者居多
什麼可以打通某些監所、公安、法院?顯然是人脈和財力。放眼整個犯罪群體,具有這兩項品質的,不是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而是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人,因為他們一般都是官員和商人,人脈和財力自不待言。根據最高檢的統計數據,2005年至2009年,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獲免刑、緩刑的共佔69.7%,這意味著,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連監獄的門都沒進。其中,貪汙賄賂類多數人「立功、退贓、態度好」。

想少坐幾年牢,幾乎是每個在押人員的夢想,但現實是殘酷的,不是每個人都有這個能力。而有能力的,即使沒有減刑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這就是假立功存在的需求土壤。以貪官為例,在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判死刑前,2009年以來落馬的18名副部級以上官員中,無一人被判處死刑。不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貪官,因具有「檢舉他人」等立功表現,得以從輕發落,但其具體立功內容卻鮮為外界所知。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大有人在。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都因有類似情節被判了死緩。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貪官提供立功的線索,自己掌握的並不多,多數是親屬、朋友打聽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獲取。」洪說,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也主動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辦案人員甚至把已經抓獲在逃疑犯的功勞,記在職務犯罪被告人的頭上,使其假立功得獲輕判。
改革後也只能保證20%的減刑、假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自然假立功高發
以往對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書面審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只對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不直接開庭審理。
書面證明內容也較為簡單,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線索將在逃疑犯抓獲,有立功情節」,作為立功的證據,不會過問嫌疑人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
這顯然是有重大缺陷的,作為判斷是否假立功的關鍵證據,立功信息來自何方,應該當庭質詢。應最高法司法改革要求,廣州中院今年1月8日宣布,以後減刑、假釋案件,以書面審理為主,開庭審理為輔的形式進行,開庭率為20%。而這顯然還不夠,如果說還有方法可以治理假立功,只能是司法更透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