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健力寶股權變局是其轉制三年來最激烈的一次矛盾升級,面對政府強行介入企業之後一發不可收拾的嚴峻局面,當事各方(新老股東、三水區政府和健力寶企業集團)何去何從為眾人所關注。下面這組專家系列評論文章首次以比較高的視角全面理性的剖析了幾乎所有相關事件。>>進入健力寶收購迷局專題
系列評論撰稿專家:
吳 越 (知名法學專家):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歐盟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撰稿人。
盧 愷 (資本市場與公司金融研究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引子
健力寶收購案是一樁罕見的併購事件,作為健力寶集團轉制三年來各方最激烈的矛盾交鋒,新投資方李志達的臨危注資義無返顧和三水區政府有關方面的強行接管無法無天都同樣給人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此間的各類評論中,大部分具有社會正義感和責任感的發言人都對事件做出了客觀評價,但也有少部分人違背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顛倒是非鼓惑民眾,試圖將注意力轉移到與事情本質無關的旁枝末節上混淆視聽。要想全面、深刻、公正評價各方在事件中的責任,就必須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透過現象看本質。
在下面的系列評論中,我們就將層層深入的剝去種種假象和偽裝,從各個不同角度儘可能客觀的剖析所有相關事件。在號稱「中國飲料第一品牌」、「中國魔水」的健力寶曆經十幾年風風雨雨又將走到十字路口的時候,唯有揭示真相正本清源,才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正確出路,使健力寶在未來的日子裡真正走好。
公權幹預VS 法律尊嚴
三水區政府接管行動本身的是非對錯
——健力寶系列深度評論(一)
健力寶收購案是其轉制三年來各方矛盾的最集中反映,而三水區政府有關方面的強行接管則是收購出現波折的導火索和最具爭議的關鍵環節。如果沒有這個接管事件,新投資方權益就不會受到如此明目張胆的侵犯;如果沒有這個接管事件,健力寶新老股東的交接和和生產的順利恢復應該順理成章平安無事;如果沒有這個接管事件,如今也就不存在受害投資者如何賠償、政府如何退出、健力寶公司治理秩序如何重建等一系列棘手問題。因此,三水區政府強行接管是整個健力寶收購案的最大看點,它直接影響到健力寶未來何去何從。三水區政府始終迴避自身行為合法性這一核心問題、顧左右而言他的避重就輕取向是令人深思的。
據《財經》雜誌報導,2004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李志達以旗下匯中天恆及北方亨泰兩家投資公司名義(兩家為一致行動人,以下合併簡稱「匯中天恆」),受讓了張海、祝維沙、葉紅漢三人在健力寶集團控股公司(三水正天、健康產業和CASA)的全部股權。由於健康產業和CASA合計共持有健力寶集團91.1%股份,李志達通過受讓兩家上遊控股公司100%股份,已實際持有健力寶集團91.1%股權。此後,健力寶公司依法定程序完成了董事會及管理層的改組。然而,李的股份無法過戶,股東地位遲遲得不到確認。2004年12月6日,僅持有8.9%股份的佛山市三水區政府單方面接管運營,其委派的「健力寶復產協調領導小組」強行接管了健力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強迫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離開公司,此舉引起海內外輿論大譁。
關於政府此次接管行為的不合法性,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分析:
(一)在民商經濟活動中,公權幹預不能取代私法調整,三水區政府強行介入私人財產領域屬于越權幹預
如果健力寶不是一個企業而是一個行政機關,三水區政府作為上級機關可以向它發出命令,也可以依照行政法的有關規定以行政手段接管下級機關的工作;但健力寶是一個企業、而且是民營企業,行政公權在缺少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幹預其經營活動。健力寶作為一個私法上的主體,有權利自主經營並享有和處置其私人財產。而三水政府在其中健力寶只能扮演一個角色,那就是小股東;無論以什麼名義,作為小股東其不可擁有與資本市場其他小股東不同的權力,不可將行政力量強加於企業取代私法調整。倘若政府機構在民商事活動中隨意將其平等的民事主體角色轉換為地方政府主體角色,其角色的混同勢必擾亂法治國家的基本秩序和市場經濟的基本遊戲規則。
根據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在健力寶股權關係上,三水區政府與匯中天恆是平等的主體,在處理經濟事務過程中三水區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股東權力維護自己的利益,若發生糾紛則應訴至法院,而不得動用公權私設公堂自行暴力解決。如果地方政府濫用公權介入自己參股企業的經濟糾紛,勢必破壞市場經濟賴以生存的平等法則,同時也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可見,政府動用公權接管健力寶公司並剝奪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運營公司權利的行為,毫無法律依據,嚴重侵害了健力寶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復產小組」在本案中的合法性闕如
據《財經》雜誌報導,2004年12月6日,宋德平赴健力寶總廠召開中高層幹部大會,宣布成立「健力寶復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復產小組),由三水區某黨政要員擔任組長。12月7日,新股東方派出健力寶集團的六名董事被復產小組驅逐,健力寶集團董事會僅餘譚超一人。
健力寶集團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7、3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由於該公司同時系外商投資企業(CASA公司為外方股東),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有關特別規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6條規定,「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據此,健力寶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應該是董事會。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合營企業董事會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即各股東)協商,具體在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中規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另據有關媒體報導,按照健力寶集團內部組織管理規定,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的任命必須經過總裁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通過。
匯中天恆方面受讓三水正天、健康產業及CASA的股權後,已間接成為健力寶集團控股股東,其有權根據中外合營企業法及公司章程委派和撤換公司董事及任命公司管理層。
據《財經》雜誌報導,匯中天恆入主後健力寶集團已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改組了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因此我們認為,新改組的健力寶集團管理層有權根據公司法、中外合營企業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自主行使公司經營權。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尚沒有任何法條授予地方政府直接以「復產小組」名義接管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國內企業的權力,因此「復產小組」代表三水區政府接管健力寶於法律上講沒有依據,其正當性受到質疑在情理之中。在本案中,「復產小組」既非健力寶集團的股東依法律及公司章程委派組成,又無接管企業的法律文件及法律依據,所以可以認為其合法性闕如。如此一來,其接管健力寶集團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企業的自主決策與經營權,也嚴重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三水區政府復產小組在接管過程中的具體行為違法
區政府的「復產小組」是否可以以其他名義「接管」一家普通企業呢?筆者認為只有三種可能。一種可能是「復產小組」依據人民法院的有法律約束力的生效判決並受法院的委託接管企業,另兩種可能是直接依據我國行政法的有關規定或者依照行政法的規定作出的行政決定。遺憾的是,本案中的上述三種可能性均被排除了。三水區政府「復產小組」沒有出示任何政府關於該小組組建及接管健力寶集團的法律文件,例如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說明依據何種法律規定或者合法的行政決定,其「接管」於程序上和實體上均無法律依據。據了解,三水區政府暗中動用當地的極少數公檢法人員以「便衣」身份強行接管一個民營企業,有損於國家的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莊嚴形象和權威;區政府指派的人員在對一家合法股東派駐在三水健力寶總部的人員進行了搜身和搜包後,還將他們強行趕出辦公室,嚴重侵犯有關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工作權利;區政府指派的人員未出示任何手續、亦不說明理由就非法收繳扣留三水正天、健康產業和健力寶集團的公章、財務章、財務帳冊等檔案材料,嚴重幹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秩序,致使相關公司無法完成工商變更,而且至今不能辦理起訴手續;區政府的人員非法幹涉公司的合法經營。
(四)「接管」導致健力寶集團的巨額財產損失由誰來買單?
三水區政府於2004年12月6日強行接管後立即宣布健力寶全部停產,使原股東為準備恢復市場所做的投入遭受損失,之後又自行組織生產侵佔投資方此前投入的大量原材料及資金,非法佔用股東資產和財產,同時卻剝奪出資人的經營權;驅逐健力寶公司董事會除三水公投代表潭超之外的全部六名成員,嚴重幹擾健力寶董事會正常運行,導致董事會無法行使決策權、公司治理結構癱瘓;未經健力寶集團董事會和總裁辦公會決議就幾次大規模解聘健力寶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並擅自盜用健力寶集團的名義任命復產小組成員取代健力寶員工、宣布無法律依據的新的 「聘任決定」,非法剝奪相關當事人的工作權利,侵犯企業自主人事聘用權利;成立三水健力寶貿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健力寶集團的商標權,並以「體外循環」循環的方式侵佔健力寶集團的資源。區政府「接管」導致健力寶集團的巨額財產損失由誰來買單呢?相信在後續的處理中法院會有公正的裁判。
三水區政府越權介入私人財產領域是非常錯誤和很不明智的。無論基於何種動機、即便有一萬個理由,三水區政府方面的上述行為在性質上都是違法的。作為身居要職的區政府的當地要員,對於此次接管行動可能帶來的嚴重政治、經濟及法律後果(包括對區域投資環境和政府形象的破壞),三水區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扮演關鍵角色的人即便事先無法預知事態的嚴重性,但是伴隨著事件的發展、社會輿論的監督和上級政府的重視,其也應該有自知之明意識到問題性質的嚴重。遺憾的是,區政府的有關人員至今仍在健力寶集團從事其違法活動。對此等匪夷所思的違法行為問責,是解決當前健力寶困局的關鍵,也維護法律尊嚴所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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