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錢是萬能的」、「有錢能使鬼推磨」等說法,有的人是深信不疑的,甚至認為違法犯罪也沒什麼關係,花點錢就可以不用坐牢?!但大家要知道錢買不到的東西數不勝數,錢財也無法凌駕於法理之上!
在有些影視作品中罪犯的家屬花錢就能使其減刑的劇情只能說是「純屬虛構」,當不得真;在現實生活中依據我國的有關的法律規定,花錢肯定是不能進行減刑的,甚至還可能還會因為行賄罪加一等!
那有的人會說了,減刑的情況是實實在在的存在的,也是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允許的;既然花錢無法獲得減刑,那麼哪些情況下才可以減輕罪犯的刑事處罰呢?我們得知道,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需要刑罰執行機關考察之後提出減刑建議書,最終由法院依法裁量減刑。
以下情況,是可以申請減刑的:
1、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犯罪中止犯,若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若造成了損害的也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特殊主體
即罪犯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們擁有減輕刑事處罰的權益,比如: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犯罪)得,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聾、啞、盲等殘疾人犯罪的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完整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犯罪情節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兩大要素:自動投案以及如實供訴;被拘捕歸案的不算,供訴中有欺騙、隱瞞的不算。
以上3種情況下,罪犯可以獲得減刑,這是在判決的時候相較於該犯罪情節的應有判決有一定程度的減輕。減刑規定最高幅度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在判決後,也就是罪犯在服刑過程中,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比如說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有突出表現等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