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吹哨人」,應急管理部擬提高獎勵標準。6月3日,應急管理部官網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
看點1:強調「吹哨人」舉報和保護
記者了解到,此前安全生產領域已建立有獎舉報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監管總局與財政部聯合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其適用於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不過,《獎勵辦法》未區分一般群眾舉報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實行統一的獎勵標準,同時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業人員也未規定區別於一般舉報人的保護機制。
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則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及處理。
也就是說,《徵求意見稿》著重在「吹哨人」的舉報及保護。
「與一般舉報相比,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舉報具有信息詳實準確、可信程度高等特點,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精準開展執法活動。」應急管理部的起草說明稱。
看點2:「吹哨人」獎勵標準擬上浮
《徵求意見稿》規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門機構負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告訴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將材料移送相關單位,並告知舉報人。
舉報屬實的,按照上述《獎勵辦法》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並在《獎勵辦法》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
根據《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因舉報或提供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信息員特殊獎勵。」《徵求意見稿》表示。
並且,應急管理部門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查證屬實的要進行自查自糾,同時獎勵舉報人。
看點3: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嚴肅處理
「吹哨人」制度此前在食品安全領域已有探索。不少聲音指出,在高額獎勵之外,也需配套嚴格的舉報人保護措施。
應急管理部在《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直陳,這類舉報也存在舉報人容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風險較高等問題。
「因此,只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給予重獎,並嚴格維護其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舉報積極性,倒逼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徵求意見稿》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打擊報復,認定為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打擊報復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為了避免出現舉報人或者信息員誣告、陷害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領取獎勵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等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舉報人和信息員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連結:去年中央首提建「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又被稱為內部舉報人,即內部知情人士揭發舉報違規違法線索。
在我國,「吹哨人」相關規定最先在食藥領域「試水」。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提出給予舉報人獎勵、保密舉報人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等一系列要求。
2016年,上海、深圳等地對「吹哨人制度」進行了探索。比如,深圳市出臺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提出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勵業內人士舉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業潛規則,最高獎勵60萬元。
2019 年 12 月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也明確,我國實行食品安全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舉報人,特別是對違法企業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並且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
「內部舉報人制度對於彌補政府監管盲區具有重要的作用,國外就有『吹哨人』法案。」2018年11月,時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進博會分論壇發言中表示。
彼時,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張茅稱,問題疫苗等事件的曝光,內部舉報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9 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明確提出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這也是中央層面首次對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