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周宇翔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應急管理部近日組織起草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5日。
《意見稿》提到,應急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指派專門機構負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受理生產經營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特殊聯絡機制,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意見稿》指出,按照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或者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
應急管理部表示,與一般舉報相比,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舉報具有信息詳實準確、可信程度高等特點,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精準開展執法活動。但與此同時,這類舉報也存在舉報人容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風險較高等問題。因此,只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給予重獎,並嚴格維護其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舉報積極性,倒逼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此外,《意見稿》還強調,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其姓名、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意見稿》同時明確,舉報人和信息員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