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級各類醫院消毒供應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處理的基本原則、操作流程和被朊毒體、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汙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處理流程。
本標準適用於醫院CSSD和為醫院提供消毒滅菌服務的社會化消毒滅菌機構。暫未實行消毒供應工作集中管理的醫院,其手術部(室)的消毒供應工作應執行本標準。
已採取汙水集中處理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使用。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5750.5 生活飲用水檢驗標準方法無機非金屬指標
GB/T19633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的包裝
WS310.1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1部分:管理規範
WS310.3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清洗cleaning
去除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汙物的全過程,流程包括衝洗、洗滌、漂洗和終末漂洗。
3.1.1 衝洗flushing
使用流動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汙物的過程
3.1.2 洗滌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學清洗劑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汙染物的過程。
3.1.3 漂洗rinsing
用流動水衝洗洗滌後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殘留物的過程。
3.1.4 終末漂洗endrinsing
用軟水、純化水或蒸餾水對漂洗後的器械、器具和物品進行最終的處理過程。
3. 2超聲波清洗器ultrasoniccleaner
利用超聲波在水中振蕩產生「空化效應」進行清洗的設備。
3.3 清洗消毒器washet-disinfector
具有清洗與消毒功能的機器。
3.4 閉合closure
用於關閉包裝而沒有形成密封的方法。例如反覆摺疊,以形成一彎曲路徑。
3.5 密封sealing
包裝層間連接的結果。註:密封可以採用諸如粘合劑或熱熔法。
3.6 閉合完好性closureintegrity
閉合條件能確保該閉合至少與包裝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礙微生物進入的程度。
3.7 包裝完好性packageintegrity
包裝未受到物理損壞的狀態。
3.8 植入物implantablemedicaldevice
放置於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體腔中,留存時間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 溼熱消毒moistheatdisinfection
利用溼熱使菌體蛋白質變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謝發生障礙,致使細胞死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溫蒸汽消毒法。
4、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處理的基本原則
4.1 通常情況下應遵循先清洗後消毒的處理程序。被朊毒體、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按照本標準第6章要求進行處理。
4.2 應根據WS310.1規定,選擇清洗、消毒或滅菌處理方法。
4.3清洗、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應符合WS310.3的規定。
4.4耐溼、耐熱的器械、器具和物品,應首選物理消毒或滅菌方法。
4.5應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進行清洗、消毒、滅菌,CSSD不同區域人員防護著裝要求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4.6設備、藥械及耗材應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其操作與使用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
5、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處理的操作流程
5.1 回收
5.1.1 使用者應將重複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與一次性使用物品分開放置;重複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於封閉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處理,被朊毒體、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應雙層封閉包裝並標明感染性疾病名稱,由CSSD單獨回收處理。
5.1.2 不應在診療場所對汙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進行清點,採用封閉方式回收,避免反覆裝卸。
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後應清洗、消毒,乾燥備用。
5.2 分類
5.2.1 應在CSSD的去汙區進行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點、核查。
5.2.2 應根據器械物品材質、精密程度等進行分類處理。
5.3 清洗
5.3.1 清洗方法包括機械清洗、手工清洗。
5.3.2 機械清洗適用於大部分常規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適用於精密、複雜器械的清洗和有機物汙染較重器械的初步處理。
5.3.3 清洗步驟包括衝洗、洗滌、漂洗、終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項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應遵循生產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
5.4 消毒
5.4.1 清洗後的器械、器具和物品應進行消毒處理。方法首選機械熱力消毒,也可採用75%乙醇、酸性氧化電位水或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批件的消毒藥械進行消毒。
5.4.2 溼熱消毒方法的溫度、時間應參照表1的要求。消毒後直接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溼熱消毒溫度應≥90℃,時間≥5min,或A0值≥3000;消毒後繼續滅菌處理的,其溼熱消毒溫度應≥90℃,時間≥1min,或A0值≥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