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深圳市南山區第二外國語學校六年級的一位班主任,近日因有家長舉報其「收禮」被調查,舉報者要求撤掉被舉報老師擔任其孩子所在班的班主任,而另外一些學生家長卻認為這一班主任一直以來公平公正,深受學生們愛戴,向校方籤名請願,要挽留被舉報的老師繼續擔任班主任。對於這樣一件事,青鋒認為,看似簡單,卻有情理法都包含之中。
南方都市報援引一位學生家長的話證實,這位老師被舉報是收受了某位學生家長的禮物。據稱,舉報者曾和被舉報者以閨蜜相處,「送過幾次禮物,比如商場標價500元的包,但老師每次都有回禮,有次送回了一個價值800元的玩具飛機」,但舉報者「每次送禮的截圖都保留下來」。由此可見,舉報人有事實為證。
不管是閨蜜還是普通學生家長,只要老師接受了對方所送的東西,都算作接受了對方的禮物。況且,送禮者早有所備,每次都將所送禮物截圖保存,不能說對方舉報沒有相關證據而被視作誣告。
教育部《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金等行為的規定》,被人稱為「紅六條」的第一條就明確,「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注意,這裡有「任何方式」詞語限定。換句話說,不管是熟識的還是不熟識的,即便是閨蜜,只要是學生家長,其所送的禮物,一律都在禁收範圍。從目前報導看,這一老師至少違反了教育部的「紅六條」之規定。
有學生家長對南方都市報稱,舉報者「希望他的孩子能夠擔任班長,並且獲得相關表彰等,但班主任卻一直以來都很公正的對待班級評選,導致這名家長心生怨恨」,「就用這些把柄來懲罰老師」。青鋒相信學生家長對媒體反映的情況可能為真,但是,不管舉報者出於什麼目的,但被舉報者收受了對方的禮物,是不爭的事實。除非有事實證明舉報者為蓄意陷害,那就另當別論。
針對有學生家長舉報班主任收禮,並要求撤換這一班主任,另外一些學生家長持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被舉報的老師「一直都很公,對待教學也兢兢業業」,「不希望這名老師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並以籤名請願,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甚至想過要集體請假等方式,來留住這位他們心中的好老師。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應該被稱之為大家平時所說的情。
但是,情理法雖然互有聯繫,但情理法也有邊界。比如,閨蜜之間互送禮物一般來說為情,教育部「紅六條」明確,「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就是老師收禮不收禮的邊界,它不管你是閨蜜不是閨蜜。而法律規定則更為嚴謹,比如,受賄,就明確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說句實話,好在如其他學生家長所說,接受閨蜜禮物的教師沒有滿足閨蜜讓其孩子「擔任班長,並且獲得相關表彰」,如果是那樣,收禮就可能變成受賄了。
南方都市報的報導披露,教師被舉報一事,當地教育部門已介入,該事件正在調查之中。具體情況,以及在事情調查清楚之後該如何處理,應當會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