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造成提供勞務者受傷,到底應該誰賠償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那麼,僱主是否能夠以天災為由拒絕賠償提供勞務者的損失呢?在劃分責任的時候到底會有哪些依據呢?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家住黑龍江省安達市的劉某準備籌建一個養殖場,2020年5月,劉某經人介紹接納了來自大慶市高新區的民工趙某,並安排其在養殖場建設工地從事電工和現場管理工作,當時約定趙某的日工資為300元,由劉某提供食宿,住宿地點為養殖場內的臨時板房。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在趙某住進養殖場板房一個月後,幾十年難遇的颱風在安達市登陸,併入侵了劉某的養殖場。6月8日晚上7點左右,那風颳得呼呼地,讓趙某難以入睡,於是起床準備關上窗戶,但趙某並沒有意識到這是颱風,也小覷了風的威力。
正當趙某以為無事準備返回床上躺臥的時候,意外發生。趙某所在的板房被一陣狂風吹了起來,然後又重重地墜落下來,造成趙某和同居一室的另外一名工友受傷,並當場失去了意識。也不知過了多久,趙某終於在風吹雨打中甦醒過來,這時才發現和工友已身處險境。
當時工友尚還處在昏迷狀態,趙某想要努力地爬起來,但是做不到。於是趙某一個勁大聲喊叫工友的名字,最終將他叫醒,兩人在相互扶持下終於離開了損毀的板房,來到養殖場內另外一處板房安身後,才打電話叫人營救他們,最終兩人被送往大慶市龍南醫院治療。
在入院過程中,因趙某身無分文,老闆劉某先行墊付了住院押金5萬元。在住了8天之後,趙某傷好出院,共計花費各項費用4萬餘元。不過在住院期間,劉某認為趙某受傷是因為天災引發,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於是要求趙某向其出具了兩張3萬元的借據。
事後,劉某多次向趙某索要這6萬元的「債務」,並稱危難之時幫助了趙某,現在趙某也好了,應該歸還這筆欠款。但趙某左思右想覺得這件事兒有點不妥,怎麼說自己也是在為劉某工作時後受的傷,不賠償就算了,現在這麼緊趕慢趕的要錢是不是有點太不近人情了,潛意識下趙某認為劉某不太地道。
好在現在人們的法治意識逐步提升,趙某此後找到相關律師進行諮詢,了解到自己在工地受傷,老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拒絕償還劉某這筆「債務」。雙方因此爭執不下,劉某隨後便以不當得利之訴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立即償還自己墊付的住院費。
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各說各的理,但爭論的焦點就是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的問題。劉某認為,颱風屬於不可抗力。趙某在這樣的極端天氣下受傷與自己無關,且自身並無過錯,因此不能為趙某的傷害買單,趙某應當返還其墊付的住院費用。劉某還當庭進行了舉證。
趙某則辯稱,颱風雖然是不可抗力,但是可以通過天氣預報等方式預見,可以克服或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但劉某並未將颱風來臨之事告知自己,且應當知道養殖場房屋為尚未固定的板房,預知災害可能產生的後果,劉某具有一定過錯,應當對自己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因此其墊付的住院費應不予退還。
在質證答辯環節,劉某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其受傷是颱風造成的與自己無關,如果沒有颱風,趙某不會受傷。因此要怪只能怪颱風,是颱風給他造成的實際損害,與自己沒有半毛錢的關係,自己墊付住院費是出於人道主義,趙某應當立即返還自己墊付的醫療費用。
而趙某則認為,自己受傷雖然與颱風有關,但也是劉某造成的,劉某給其提供的居住板房並沒有固定,這是導致自己受傷的主要原因,而現場另外一間固定過的板房沒有被刮起來就是最有力的證明,自己受傷主要是人為因素造成,劉某應當進行賠償。
雙方各執一詞,那麼,是否因為天災人禍劉某就可以不賠償或者少賠償呢?其實這是一個「偽命題」,因為本案涉及的損害結果無論是天災還是人禍,劉某是均應該賠償的,而且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我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其中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有明確規定。其具體條款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趙某是在被劉某僱傭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受的傷,劉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無論是趙某還是老闆劉某均承認雙方的僱傭關係,且在颱風來臨時,雖然趙某處於休息狀態,但趙某是在劉某提供的住宿環境下休息,而劉某提供住宿條件是為了讓趙某更加便於工作,因此趙某在養殖場內板房休息的行為與僱傭活動存在內在聯繫,應當認定為在從事僱傭活動。
釐清了上述法律關係,接下來就好判定了,既然趙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那麼按照法律規定,趙某的受傷結果劉某應當負責,其以天災不可抗力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此,劉某要求趙某返還其墊付的醫療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大慶市高新區法院2020年12月28日消息,該院日前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並宣判,法院認為,劉某和趙某存在僱傭關係,在趙某人身損害的後果尚未定論,侵權責任劃分不明的情形下,不能認定劉某墊付給趙某的醫療費屬趙某不當得利,遂依法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提供勞務,是很多人的謀生方式,而形成勞務關係之後,僱主和僱員之間究竟涉及哪些責任和義務也是有法可依的。一旦發生受傷等侵權責任,僱主首當其衝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到底賠償多少,應該以雙方過錯大小來判定,而不能以是否天災人禍來判定,這也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