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國家認監委發布2016年第20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於發布新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公告》。新版認證規則於今日起正式實施,替代舊版認證規則。
認監委根據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及相應的行政監督檢查工作實踐,結合2015年換版的質量管理體系國際標準(ISO9001)的新變化,對2014年發布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舊版認證規則)進行了修訂。與現行《規則》相比,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幾方面:
一、為與ISO/IEC 17021-1:2015規定相協調,對現行《規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
1、在4.6.3(3)中允許認證機構「對其他一般不符合項已評審,並接受了申請組織計劃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2、在5.2.1中規定「作為最低要求,初次認證後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籤發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後,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曆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5個月」。
3、在6.5中規定「在認證到期後,如果認證機構能夠在6個月內完成未盡的再認證活動,則可以恢復認證,否則應至少進行一次第二階段審核才能恢復認證。證書的生效日期應不早於再認證決定日期,終止日期應基於上一個認證周期。」
4、在8.2中規定「再認證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不超過最近一次有效認證證書截止期再加3年」。
二、為與ISO 9001:2015規定相協調,對現行《規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
1、在4.1.2(4)、4.3.3.2等條款中用「管理體系成文信息」取代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根據《規則》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對《規則》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
1、對原規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簡化。例如:在4.1.1認證機構影響申請組織公開的信息中增加了「本規則的完整內容」,同時刪去了「本機構的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或撤銷認證及其證書等環節的制度規定」;在4.1.2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組織提交的材料中刪去了「多場所活動、活動分包情況」、「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清單」、「質量管理體系已有效運行3 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其他與認證審核有關的必要文件」。
2、在4.3.2中規定「申請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及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員」應該參加首、末次會議;「申請組織要求時,審核組成員應向申請組織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3、在4.3.3.3中規定第一階段審核不在申請組織現場進行的,「應記錄未在現場進行的原因」。
4、刪去了原4.3.3.5「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應安排適宜的間隔時間,使受審核方有充分的時間解決第一階段中發現的問題」。
5、在4.3.4中刪去了「申請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的要求」、「發現申請組織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增加了「受審核方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