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臉識別成為售樓處標配的新聞上了熱搜,將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乃至有人戲言要戴頭盔看房。隨著「人工智慧」與生活深度融合,引導其有益於人類社會不僅要發展智能,更要用好「人工」。處理好人機關係,才能更好地享受人工智慧的紅利。
人工智慧需要基於大數據學習,而資料庫建設難免涉及個人敏感信息;人工智慧顛覆了網絡監管模式,但新的監管模式尚未形成;人工智慧衝擊了感情倫理,但調適人工智慧與人關係的倫理體系正待建立......凡此種種,使得公眾對人工智慧態度複雜亦在情理之中。
然而自動導航、智能製造、智慧城市等新形態正不斷滿足著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治理人工智慧發展帶來的隱憂,不能靠因噎廢食式的「反科技」來達到目的,管理好應用好人工智慧,又何嘗不是「人工」的另一層含義。
治理人工智慧需要與時俱進的法律。回顧歷史不難發現,適應時代的法律總是與科技進步相伴而生。伴隨著工業革命興起,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被譽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今天,適應我國人工智慧領域發展新形式,《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使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有法可依,以及針對人工智慧參與創作作品的法律實踐,正在給人工智慧設定邊界,為實現人工智慧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治理人工智慧需要健全的倫理體系。正如曾經改變了世界的蒸汽機、發電機一樣,人工智慧正在展現出顛覆性力量,只有處理好人機關係,才能更好享受人工智慧紅利。作為人類智能的產物,人工智慧需要以人的道德價值為行為依據。如果說阿西莫夫《基地》三部曲裡提出的「機器人三原則」是從限制機器角度為人類發展撐起保護傘,我國出臺的《新一代人工智慧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慧》則從人的角度指出了人工智慧責任主體的共同性,這意味著技術研發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共同遵守相關倫理,避免因人類自身的技術理性崇拜,將人工智慧引向可能傷害人類的通用型超人工智慧。
或許不僅僅是人工智慧,在未來的歷史進程中,科技越智慧,就越需要人治理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