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變更姓氏拒付撫養費,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等

2021-01-15 每日經濟新聞
最高法重磅發布會!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拒付撫養費,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等

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30 13:28:11

每經編輯 步靜

12月30日上午,距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還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後自明年1月1日施行;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其餘5件司法解釋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於個人財產

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除此之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法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對於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這個司法解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中,要考慮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司法解釋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最高法發布新擔保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須公開披露

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公司違反公司法這一規定,擔保是否有效?12月30日,最高法發布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新擔保司法解釋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五百零四條規定,解決了這一問題,明確了幾點: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對外擔保,構成越權代表;②越權代表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善意。相對人善意的,對公司發生效力,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它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③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籤訂合同。具體判斷時,就是看相對人在籤訂擔保合同時,對公司決議是否進行了合理審查:進行了合理審查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善意;反之,則不構成善意。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需要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進行公開披露。如果債權人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籤訂擔保合同的,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籤訂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這一點與一般公司相比有明顯區別。

最高法: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民事案由

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表示,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順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①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②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範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③增加規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④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增加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⑤完善了無償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增加規定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擬適時出臺涉性騷擾、自然人隱私權等問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全局謀劃,整體推進,持之以恆抓好民法典貫徹落實各項工作。

一是要加強重點領域審判指導和監督。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民法典的規定和精神,堅持平等、依法、全面保護原則。加強對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和監督指導,加強產權保護力度,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二是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對於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調研指導工作將是下一步的重點。除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有關內容外,對於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騷擾、自然人聲音、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涉及人格權的司法保護,還有待繼續立足審判實踐、不斷總結經驗。我們將對這些新規定、新情況深入調查研究,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新類型權益保護的迫切需求。

三是要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強化類案強制檢索機制等方式加強對下指導。各級法院要注重發揮審判委員會在統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

四是要加強培訓和宣傳。最高法院將在全國法院深入開展學習培訓,對民法典中的新增和重大修改制度、新司法解釋以及新舊制度銜接進行重點培訓,幫助廣大法官不斷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

除此之外,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新華視點、中新網、最高法)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相關焦點

  • 《民法典》已生效: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害丈夫的「生育權」!
    男性沒有生育權?沒有這回事,請不要錯誤解讀司法解釋。男性沒有生育權?沒有這回事,請不要錯誤解讀司法解釋。新版《民法典》已經生效,規定:對於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行為,丈夫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認為這條規定剝奪了男性的生育權。真的是這樣嗎?
  • 家人疑心妻子花枝招展,丈夫做親子鑑定後崩潰了:孩子都不是我的
    11月23日,據紅星新聞報導,因家人一直懷疑妻子品行不端、擔憂其4歲兒子不是親生的,因此近日,湖南一農民工李某分別帶著4 歲兒子與7歲女兒前來做親子鑑定。但結果顯示,兩個孩子果然均非親生。  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專家提醒,在婚姻關係中,對伴侶的不忠誠與欺騙,既會對伴侶、孩子與家人帶來傷害,也會因不負責任而使自己遭到反噬。
  • 離婚後子女姓名更改糾紛案件的審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後子女姓名糾紛,對於本案的處理主要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王某將其子姓氏改為跟隨自己王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李某起訴要求恢復無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在未經趙某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擅自變更兒子姓名是錯誤的,應判決恢復子女原姓氏。
  •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精子來源於丈夫。如果母體受孕所需精子來源於丈夫,僅僅是通過人工手段促使受孕,該情況下所生子女,因與夫妻二人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其無異於自然受孕而生子女,毋庸置疑,其屬於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互相享有法定權利並承擔法定義務。
  • 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
    第六條 除醫學、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診療科目設有超聲診斷專業項目;(三)超聲診斷人員由註冊執業醫師擔任,鄉鎮可以由註冊執業助理醫師擔任。
  • 「禁止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新規出臺 5月起施行
    第九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 【首例】丈夫婚前隱瞞愛滋,懷孕妻子起訴!法院判決結果是……
    登記不久,江某終於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愛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  雖然李某堅持表示其所罹患的愛滋病已不在傳染期內,傳染李某及其腹內寶寶的可能性極小,且最終證明李某確實並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
  • 丈夫為與妻子離婚,籤訂百萬離婚協議,反悔後協議還有效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與訴訟不同,協議離婚只要處理好三個問題,1、離不離的問題。2、子女的撫養問題。3、財產的分割問題。那麼離婚協議籤訂後可以反悔嗎?
  • 丈夫患癌去取錢,90萬存款被妻子偷偷轉走只剩1.52元!千萬別用錢去...
    因為銀行帳戶是董先生的,超過5萬元必須要他的身份證,所以妻子每次都轉4萬多。為何這麼多錢被轉走,董先生毫不知情呢,當時為何沒有綁定手機號碼呢?董先生說,綁定的妻子的手機號碼,妻子說這麼多錢放在他這裡不放心,擔心亂花,要求綁定妻子的手機號碼,他就答應了。
  • 妻子因丈夫不讓在其身上蹺腿鬧離婚,結果...
    這對夫妻離婚的導火索竟然有點奇葩,「就因為晚上睡覺,妻子想蹺腿在丈夫身上,丈夫不讓,妻子就覺得丈夫對自己變心了,最後竟然鬧到要離婚。」  原來,這對夫妻丈夫經營一個店鋪,妻子獨自看家,兩個孩子都在讀大學,平時家裡就兩人,丈夫工作辛苦每天到家都十分疲憊,而妻子生活枯燥沒人交流變得煩躁,原本感情很好的兩人因缺少交流,開始出現問題。
  • 妻子擅自購買連衣裙 被丈夫打得鼻青臉腫
    資料圖(圖文無關)  妻子沒工作,平時花錢又大手大腳,她未經丈夫同意,自己作主購買了一件連衣裙,丈夫發現後一氣之下,將妻子打得鼻青臉腫。
  • 未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完整檔案 膠州現代醫院被警告
    近日信網(0532-80889431)獲悉,膠州市現代醫院未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檔案,該行為已違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相關條例。依據該法,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法對膠州現代醫院進行了警告處罰。
  • 「苟」姓父親給女兒改姓「敬」遇難 令人尷尬的姓氏不少
    不去辦證並非忙得無法脫身,而是苟先生一家覺得,苟姓在溫並不常見,怕孩子今後生活尷尬,家人商量著給孩子改姓「敬」,但改姓並非易事。11月26日,記者從醫院、公安等部門了解到,苟先生這個意願並不符改姓條件,孩子可隨母姓張,或隨祖父母姓氏。
  • 丈夫打工摔癱瘓喪失性功能 妻子討要「性福權」
    在他向打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同時,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單位侵犯了她的「性權利」為由,索賠3萬元。有律師認為,性權利是公民人身權的組成部分,如果第三人侵權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也就是對另一方權利的侵犯,賠償要求合情合理。
  • 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行政處罰權之探討
    綜上,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於發生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於適用法律問題  關於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如何適用法律也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因違法行為的性質是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稱《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