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物技術研究風險法律規制

2020-12-10 中國社會科學網

我國《生物安全法》不久將正式施行,如何更好地促進生物技術的健康發展仍將持續成為各國生物安全法制領域長期探索的重要話題。作為較早投入生物技術研發的國家,美國對生物技術的立法規制也在不斷發展中。

  生物技術的雙重用途研究風險

  毫無疑問,生物技術研究對於促進公共健康安全、農業、環境、能源和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出於合法目的進行的一些研究有其價值和益處,但這些研究產生的知識、信息、技術和產品可能被用於有益的方面,也可能被用於有害的方面。這類研究通常被稱為生物技術的「雙重用途研究」,也有稱為「兩用研究」。這些研究風險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可能使原本已被消滅的病毒「死灰復燃」。如2005年科學家基於研究抗病毒藥物的理由,利用基因組編輯技術重新構建了已滅絕的「西班牙」流感病毒株,該流感病毒株曾經引發了1918年全球流感大流行病,導致多達5000萬人死亡。第二,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可能被用於開發新型生物戰劑或生化武器。如合成生物學技術可以構建全新的危險病毒或者合成對常規醫療措施具有抗性的病毒甚至毒性更強的病毒,逃避國際社會現有對危險生物因子的管控措施。第三,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可能加快危險生物製劑的生產。不斷迭代升級的生物技術使得生產相關生物技術產品的效率大大提高,準入門檻降低,操作更加便捷容易,方便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第四,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可能導致技術濫用而研發特定的藥物。隨著神經科學和精神藥理學的發展,可能產生影響人類記憶、認知或情緒的藥物,使人暫時性或永久性失能。第五,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可能通過增強某種基因功能而直接損害人體健康。如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初衷可能是為了產生天然抵抗愛滋病病毒的基因,但後續可能產生的人體健康風險卻帶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生物技術的這種「兩用性」,決定了其規制手段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不發展生物技術將極大阻礙人類進步、損害人類福祉,如合成胰島素、疫苗等都有賴於生物技術的進步;另一方面,發展生物技術的確很難杜絕其被誤用或濫用的可能性,由此可能造成人體致命性損傷、經濟損失、社會混亂。這種「兩用性」決定了對於生物技術,不能一味地禁止其發展,也不能完全任其發展,而是要科學合理健康發展,並最大化地減少對合法研究的不利影響。對此,美國採取了監管策略,既想最大化地保留生物技術研究益處,又意圖最大程度地減少濫用此類研究所產生的風險。

  政府外部監管規制

  2012年3月29日,美國公布了《生命科學雙重用途研究機構監管政策》,這一舉措確立了美國政府對雙重用途研究風險的監管制度,實現了從產品監管模式到信息知識全鏈條監管模式的轉變,明確定義了需要監管的生命科學研究項目,涵蓋了15種生物因子和毒素以及7類實驗,建立了聯邦機構對美國政府資助或開展的特定研究項目的常規審查機制,通常這類項目涉及高風險性的病原體或毒素研究,具有潛在的雙重用途研究風險。這一政策的目的是在適當的情況下降低風險以及收集必要的信息,為將來政策的完善提供進一步的支持。

  該政策第三部分明確列舉了對15種病原毒素研究必須進行審查,如禽流感病毒(高致病性)、炭疽芽孢桿菌、肉毒桿菌神經毒素、馬氏伯克霍爾德氏菌、假伯克霍爾德氏菌、伊波拉病毒、口蹄疫病毒、圖拉弗朗西斯菌、馬爾堡病毒、改造的1918年流感病毒、牛瘟病毒、肉毒梭菌產毒菌株、重型天花病毒、輕型天花病毒、鼠疫耶爾森菌。這些病原或毒素具有被故意濫用的極大風險,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對經濟造成巨大破壞,對關鍵基礎設施或公眾信心造成極大影響。對涉及上述病毒的7類實驗必須進行監管:(1)增強病原或毒素的危害效果;(2)在沒有臨床或農業證明的情況下,破壞針對病原或毒素的免疫機制;(3)使病原或毒素能夠抵抗臨床或農業上的預防性或治療性方法,或使其逃避檢測方法;(4)提高穩定性、可傳播性或傳播病原或毒素的能力;(5)改變病原或毒素的宿主範圍或向性;(6)增強宿主群體對病原或毒素的敏感性;(7)生產或改造前述所列的已消滅的病原或毒素。

  該政策第四部分規定了美國政府機構的監管職責。第一,美國政府機構應全面排查屬於監管範圍的生物技術研究項目,並提出初步審查建議和進展報告。第二,政府機構應審核確定具有雙重用途研究風險的項目。第三,政府應評估這類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包括這類項目的研究方法可能帶來的風險,並且必須關注公開這類研究所產生的知識、信息、產品或技術是否會帶來風險。第四,根據風險評估,政府機構應與研究機構商議,制定可操作的風險緩解計劃,採取必要的恰當的降低風險措施。明確要求在項目研究計劃中增加風險緩解措施等相關內容,如必要時修改研究的設計或進程;採取特殊的或更加嚴格的生物安全措施;評估現有的醫學應對措施的有效性,確定醫學應對措施對此類病原或毒素的功效;向研究機構開展雙重用途風險教育;對研究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雙重用途風險;要求研究機構及時報告新發現的雙重用途風險,並根據需要修改風險緩解計劃;明確信息傳遞的方式。第五,政府機構應要求研究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確定是否已經產生雙重用途風險。如果根據上述措施還不足以減輕研究所造成的風險,則要求研究機構限定研究成果所發表的內容或研究成果的傳播渠道,乃至最後終止對研究的資助。第六,政府機構還應當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審查結果,詳細匯報具有兩用性風險研究項目的數量。第七,必要時政府機構還應當向國家生物安全科學諮詢委員會諮詢或召開打擊生物威脅跨機構政策協調會。

  研究機構內部監管規制

  2014年9月24日,美國政府發布了新版《生命科學雙重用途研究機構監管政策》,該政策於一年後生效,將監管適用範圍擴大至美國境內不受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闡明了在研究機構這一層面應如何確定雙重用途研究,規範了研究機構的相關具體實踐和應遵循的程序規則。這份機構監管政策明確了生命科學研究的資助者以及接受這些資助的機構和科學家開展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和研究交流活動。因為研究機構通常最有能力了解生物技術研究所產生的知識、信息、產品或技術的雙重用途風險,並且也最有可能提供緩解或最大化降低生物技術雙重用途風險的方法。

  該政策明確了研究機構的監管職責。第一,研究機構應建立和實施機構內部政策和做法,識別並有效監管雙重用途風險。第二,研究機構應指定專門聯絡人溝通機構內雙重用途風險政策執行情況。第三,研究機構應建立機構審查組,負責進行雙重用途風險審查。第四,研究機構應為從事監管範圍內的病原和毒素研究的人員提供關於雙重用途風險的教育和培訓。第五,研究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違反雙重用途風險監管政策的情況,以及機構為防止類似違規事件再次發生而採取的緩解措施情況。

  總的來說,美國對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風險的法律規制除了傳統對危險生物因子產品的持有、使用、流轉及出口管制外,還加強了對信息、知識、技術的監管,涵蓋了政府外部監管和研究機構內部監管兩大方面,以確保整個系統對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風險時刻保持警惕。但即便如此,我們仍應清醒地認識到,監管不能等同於否定性評價,生命科學研究的自由、開放,以及廣泛的溝通交流對壯大科學事業至關重要。


  (本文系上海政法學院疫情防控課題研究專項項目「生物技術雙重用途研究風險法律規制」(2020YQFK04)、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轉基因食品規製法律體系構建研究」(18ZDA147)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楊彤丹

歡迎關注中國社會科學網微信公眾號 cssn_cn,獲取更多學術資訊。

相關焦點

  • 邢會強: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制 | 比較法研究202005
    基於此,有必要對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制予以深入研究,釐定人臉識別技術應遵循的法律底線,明晰人臉識別技術法律規制的基本要點。因此,本文先研究人臉識別技術本身的特徵與風險,接下來研究和借鑑美國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制,最後提出我國完善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
  • 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
    (二)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  自20世紀80年代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問世以來,轉基因食品為解決糧食短缺問題和過量使用農藥問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目前轉基因技術的發展還不完善,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和生態環境還存在潛在的風險和威脅。  1、轉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具有顯著的特徵。[2]第一,生態環境影響性。
  • 人類基因編輯實驗的法律規制
    鑑於此,本文擬從技術背景與風險情境出發,以基因自主權為分析前提,以權利衝突及其規範衡平為中心,借鑑域外規範經驗,探討我國規制人類胚胎基因實驗的法律政策。二、人類胚胎基因實驗的技術背景與風險情境人類胚胎基因實驗以人類胚胎或前胚胎為實驗對象,從技術類型上可以分為基因檢測、基因診斷、基因篩選、基因治療、基因改造(基因編輯)等。
  • 【智能與法】陳姿含:公共算法決策的法律規制(一)
    [作者簡介] 陳姿含(1987-),山東濰坊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工信部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重點實驗室辦公室主任,法學博士,生物醫藥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智能科技與法理學。[1] 張凌寒.算法權力的興起、異化及法律規制[J].法商研究,2019(4):64-75.
  • 生物識別技術的法律邊界
    而生物識別技術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生物傳感器、攝像設備等支持,通過簡單的「刷臉」或「接觸」實現收集,甚至不需要自然人的同意就能夠大規模、自動化存儲。生物識別技術帶來的法律風險。隨著生物識別技術的深度發展,引發社會公眾對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擔憂。
  • 【智能與法】陳姿含:公共算法決策的法律規制(二)
    尤其在社會公共領域,如果沒有價值判斷就不能進行重要的社會現象的研究。但是承認價值的評價,並不代表拒絕和排斥價值的衝突,比如在制度構建上自由和秩序的選擇,在路徑上保守還是改革的方法,在歷史進程中之中前學科知識和現代知識體系的優越問題上,而這恰是公共算法決策必須面臨的困境。因此,釐清算法決策作為一種知識形態或者技術方法並對法律傳統方法形成的挑戰是進行規制的前提。
  • 法律明確規制 方能把人臉識別系統引入法治軌道
    一家之言    保護公民隱私,不能光靠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或決定,還得靠法律的明確規制、約束。  地產圈熱議的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在南京有了新進展:江蘇南京已有多家售樓處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對於人臉識別系統的「刷刷刷」,民眾擔憂已久。
  • 自動化決策算法的法律規制
    自動化決策算法引起的法律風險已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建議推行以國家機關為主體的算法評估或審計制度,切實保障個人的知情權和算法解釋權。         在人工智慧應用場景較多的領域,自動化決策算法引起的法律風險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其中比較典型的是自動駕駛汽車致損和金融領域的數字貨幣被盜案件。
  • 全能銀行的潛在利益衝突及其法律規制
    法律規制  縱觀各國金融監管立法,金融監管當局解決全能銀行潛在利益衝突問題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禁止組建全能銀行以阻止利益衝突的產生,這種方法為美國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所採用,核心內容是禁止銀證混業,史稱該種制度為「格拉斯——斯蒂格爾牆」,也即「防火牆」(firewall)。
  • 李偉民:《民法典》視域中區塊鏈的法律性質與規制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和區塊鏈的應用應有法之治,技術不能取代法律。為了更好地規制區塊鏈的發展和應用,應逐步建立技術倫理規範,在傳統法律規制的基礎上,建立專門的區塊鏈法律。 令人欣慰的是,有研究已經意識到以「工具性」和「技術性」定義區塊鏈的缺陷,認為單獨用技術學或法學工具都不足以全面解釋區塊鏈的知識屬性;無論是技術學還是傳統法學視角都無法為區塊鏈的法律應對提供整體性理論支撐,他們提出應該以「知識工程理論」對區塊鏈法律研究和社會現象做出應對和研究。
  • 論算法共謀的反壟斷規制路徑
    >:算法共謀是當今世界反壟斷規制的最大的難題,主要的原因在於如何發現共謀和缺乏主觀意圖下的算法共謀的法律認定和判斷上。2015年牛津大學法學教授Ariel Ezrachi和美國田納西大學法學教授Maurice E.Stuckle提出了算法共謀[2]1的理念。隨後在2016年出版的《算法驅動經濟的前景和風險》[3]詳細地介紹了計算機共謀是危險的,雖然傳統的反壟斷法律阻止企業固定價格,數據驅動下的算法能迅速監控競爭對手的價格,並統一地調整價格。日益透明的價格看似對消費者有利,卻諷刺性地以傷害其而告終。
  • 基因編輯要置於法律框架內
    基因編輯技術並非近期才出現的新鮮事物,但是目前全世界對這項技術仍然持相對謹慎的態度。這種技術尚未克服技術困境,由此而帶來的進一步風險是否能夠被人類控制也是不明確的。特別是,人類體細胞、胚胎細胞,甚至是基因複製嬰兒等,這些濫用基因編輯技術的行為,不僅可能直接改變人類的命運和未來的走向,而且將會給社會帶來一系列倫理負擔。
  • 馮碩:TikTok被禁中的數據博弈與法律回應
    TikTok所代表的技術創新儘管會與現行法律產生齟齬並引發風險,但有效的法律創製、解釋與適用是能夠規制風險的。而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展,法律與科技的內在矛盾也將日益凸顯,簡單地判處技術死刑並無益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秩序的維護,秉持包容性規制的法律回應模式才是構建未來法治的應有之義。
  • 亂丟垃圾的法律責任風險
    在域外,新加坡規定,亂扔垃圾,初犯最高罰款1000新元,累犯者要被處以3至12小時的勞役;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則以附屬刑法的方式規定垃圾犯罪,例如美國《固體廢棄物處置法》中規定了處理、處置任何有毒廢棄物,將據其犯罪事實,處以每天2.5萬美元的罰金或1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兩者並罰。回到當下,在刑法意義上,犯罪是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國家為此通過刑罰進行規制。
  • 太平洋大逃殺案結:以法律規制人性 |新京報評論
    我們足以以此為案例反思,如何在日常的社會治理中,更好地以秩序規制人性。  王學泰給遊民社會開出的藥方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將人性之惡關進籠子裡,才能生出一個正常有序的社會場域。  確實如此。如果「2682」號漁船上,劉貴奪們心中有對法律的敬畏,知道若殺死船員一定會接受法律制裁,他是否還會喪心病狂?
  • 法律論文選題怎麼選?好方法在這裡!
    一、法律論文題目1、商業銀行參與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的法律責任研究2、都市型現代農業產權法律制度之構建--評《都市型現代農業法律制度體系研究》3、村民小組的法律主體地位探析4、淺談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
  • 生物識別技術:歷史、風險和未來
    這位唐朝的儒生憑藉其對周禮的研究,曾在唐高宗永徽年間做到過太常博士。這個官職在當時的品級不高,但其承擔的工作對於儒學界來看卻是非常重要而高尚的。他不僅要參與國子監的經學教學,還要參與對儒家經典的註疏工作。賈公彥負責編撰的經典註疏有兩本——《周禮義疏》和《儀禮義疏》,這兩本書現在都是研究周禮的重要參考文獻。
  • 基因技術研究:倫理和法律底線不容突破
    當事人現身道歉,坦承既定事實,將問題指向當前迫切需要最大程度形成共識的問題,即包括基因技術在內的生命科學研究,雖然是指向未知領域的探索,但也要遵守倫理和法律規範劃定的界限。  首先,充分認識基因技術的風險,應該成為所有從事生命科學研究的科研人員乃至更廣泛人員的共識。通過基因技術攻克疑難病症,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癒困擾人類的疾病,更好地維護人類健康,是很多基因技術研究人員的夢想和動力。
  • 人臉識別存在法律風險該如何防範?
    人臉識別技術通常包括人臉檢測、人臉跟蹤、人臉比對三個部分。該技術的研究始於20世紀60年代,隨著計算機技術和光學成像技術的發展在80年代後得到提升,而真正進入初級應用階段則在90年代後期,並且以美國、德國和日本的技術實現為主。
  • 論野生動物管理法律機制之完善
    內容提要:在風險社會語境下,有效應對制度風險是走出制度困境的重要途徑。我國現行野生動物管理法律機制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保護範圍過窄,無法實現全面充分的保護;人工繁育制度存在漏洞,對商業目的人工繁育規制不足;執法不力,非法利用野生動物現象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