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煒律師
這期分享的是幾個關於離婚糾紛的小故事。
故事一:結婚登記後因辦婚禮酒席所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原告李曉婷與被告張小君於2012年因工作結緣,於年底登記結婚。男方(被告)給付了女方(原告)彩禮11萬元,黃金8兩。之後原被告在2013年4月辦理了婚禮。可惜好景不長,僅僅時隔半年,雙方就因生活瑣事,吵鬧不停,最後雙方於2013年9月開始分居。
在庭審中,原告主張感情已經破裂,婚姻無法維持,被告也同意離婚。現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債務80萬元,原告不予認可。其中被告稱其在結婚前向左某借款50萬元,全部是用於婚禮開銷的,要求原告負擔一半的費用,原告不同意負擔一半的費用。另查,原告辦了十桌男方酒,原告也辦了十桌女方酒,費用都是由各自承擔的。
裁判要旨:
根據一般的風俗習慣,婚禮開銷除了雙方有合意,願意平均分擔因婚禮開銷而支出的款項,否則另一方並不當然負有承擔一半開銷的責任。本案中,男女雙方各辦十桌酒席,且費用都是各自負擔,顯然沒有平均分擔的合意,故該案最終的判決(1)判決原被告離婚;(2)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故事二:家庭暴力的認定不以經常性和嚴重性為要件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6日,原告左某與被告王某自願結為夫妻,並在2015年9月生下一子。2016年左某以王某經常對她施行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1)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2)孩子歸原告撫養,被告每個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3)被告賠償原告物質與精神損失費8萬元。被告辯稱,其願意離婚,但他只是在偶爾的爭吵中對原告有過推搡,並沒有長期、經常的對原告施暴,所以家庭暴力是不構成的。後經法院查明:原告曾兩次前往醫院就診,均有嘴角破皮,大腿與手臂淤青的情況。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且都同意離婚,故法院準予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費問題,考慮到被告月收入僅有5000元,故判決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被告辯解的僅有一兩次的暴力行為依舊構成家庭暴力,給受害者身體和內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應予賠償,故法院判決(1)原被告離婚;(2)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物質與精神損失費。
故事三:欺詐性撫養的認定及處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劉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結婚後雙方生有一女,婚姻生活尚算美好。在孩子9歲生病時檢測出血型是O型,但王某血型AB型,劉某血型是B型,兩人生出的孩子的血型是不可能為O型的,這引起王某的懷疑,於是王某與女兒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女兒並非王某的親生女兒,這讓王某非常生氣。劉某後來也承認是去夜店玩的時候發生了一夜情,導致了懷孕。於是王某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並要求劉某返還撫養費10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裁判要旨:
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通常為女方)將其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子女,故意以欺瞞的方式,謊稱該子女為雙方共同生育的子女,致使夫妻另一方(通常為男方)在婚煙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因被欺瞞而對該子女持續承擔撫養義務的侵權行為。應包含如下特徵:(1)女方有主觀上的欺詐故意;(2)欺詐行為始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3)欺詐行為能夠排除一般的合理懷疑;(4)男方基於女方的欺詐而承擔了撫養義務;(5)女方的欺詐行為直至雙方離婚時才被男方發覺或因被男方察覺導致離婚。(6)該欺詐行為給男方造成了精神、財產損失。該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是屬於無效行為,根據侵權法屬於侵權行為,男方可向女方主張由此減輕的撫養費返還給男方。
法院最終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具體金額要綜合考慮欺詐方的過錯程度、欺詐方的經濟能力、受欺詐方撫養非婚生子女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筆者後語:結婚需謹慎,不將就很重要。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大家的婚姻生活都能順順利利,和和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