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開福區的趙某家住頂樓,閒暇時,他利用樓頂的大平臺,種了些菜。趙某的蔬菜長勢不錯,吸引了一群特殊的「客人」——幾隻吃菜的斑鳩。趙某見狀,用鐵籠、米和木棍做了一個「機關」,先後捕得4隻斑鳩。
今年疫情期間,他為了給父親補身子,在明知國家禁止抓捕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情況下,仍把兩隻斑鳩做了蒸菜,麻煩也隨之而來……
本報記者周凌如實習生喻志雪通訊員劉笑貧長沙報導
兩隻野生斑鳩,配以天麻、黨參、枸杞……今年2月12日,長沙男子趙某特地為父親蒸了這樣一道菜。本是一片孝心,卻惹來了大麻煩。
趙某抓到野生斑鳩是個意外。他在父親家頂樓平臺上種上青菜,養了幾隻鴿子,想給父親補身體。青菜引來了幾隻斑鳩,趙某一口氣用鐵籠子抓了4隻。
因此,8月27日,趙某坐在了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據悉,該案系長沙市首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共同支持起訴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審理的首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
疫情期間用野生斑鳩給父親補身體
按照趙某的說法,他原本是出於一片孝心。自2010年起,趙某一直陪伴父母住在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2019年4月,趙某從花鳥市場買來兩隻雌鴿子,關在白色的籠子裡,籠子放在父母家的頂樓平臺上。趙某稱,父母家恰好在頂樓,空閒時,自己就在平臺上種些蔬菜,同時馴養鴿子。
趙某沒想到,他種植的蔬菜吸引了一群「客人」,幾隻斑鳩飛到天台,在菜地裡吃蔬菜。趙某見狀,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他隨後跑到市場裡花60元買了一個鐵籠子,在天台上用籠子、米和小木棍架好一個「機關」。從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趙某一共抓住了4隻斑鳩。他把斑鳩放在籠子裡,和鴿子一起餵養。
今年2月12日,正值新冠疫情期間,趙某特地從籠子中取出兩隻斑鳩,將斑鳩蒸熟後端給了自己的父親食用。按照趙某的說法,父親身體不好,他特地把藥材和斑鳩一起蒸了給父親吃,是想給父親補補身體。
兩天後,長沙市林業和園林綜合執法支隊找上門了,查獲了剩下的兩隻斑鳩,移送到長沙市森林公安局。後由長沙市森林公安局予以放生。
趙某坦言,當時他從新聞裡知道了防疫期間禁止抓捕和食用野生動物,但是僥倖心理佔了上風,「我以為禁令只涉及其他野生動物,而且沒有人知道我抓了斑鳩」。
檢察機關支持公益組織提起訴訟
經有關部門鑑定:送檢的兩隻斑鳩均為鳥綱鴿形目鳩鴿科珠頸斑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國家「三有」保護名錄)規定,珠頸斑鳩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涉案的兩隻珠頸斑鳩價值為600元。長沙市森林公安局支付了2360元鑑定費。
該案中,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發現需要提起訴訟的情形後,於2019年6月10日向社會發出公告,要求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反饋。看到公告後,長沙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主動聯繫開福區檢察院,表示願意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人為亂捕濫獵珠頸斑鳩,將損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甚至破壞生態系統平衡,造成生態資源損失、損害公共利益。特別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對新冠病毒肺炎開展的基因序列研究表明,儘管寄生物種和具體傳播途徑不明確,但這種高致病性、傳染性病毒系從野生動物傳播給人類。因此擅自獵捕、飼養並食用未經檢驗檢疫的野生動物。可能會傳播病毒、危害公共衛生安全,進而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判決參加3次保護宣傳活動
長沙市開福區法院審理認為,珠頸斑鳩屬於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系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持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被告趙某為滿足個人食用喜好,非法捕獵「三有」野生動物珠頸斑鳩4隻,並將其中2隻食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造成了野生動物自然資源損失,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平衡,並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隱患,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民事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支持了長沙市野生動植物保協會的訴請,判決趙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元,承擔本案鑑定費236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在判決生效之後義務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3次。
「本案對於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動物,革除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教育意義很大。」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龍武茅表示,從教育意義出發,讓趙某參與到野生動物保護,從一個野生動物的侵權者角色轉變為愛護公益、保護野生動物的倡導者和參與者,從社會功能來講,更具有價值,也是採取的一種替代性修複方式,使他本人以及以身作法教育廣大公眾來參與保護野生動物。
說法
捕獵「三有」動物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隻(條)就違法,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隻(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指出,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對捕捉「三有」動物,處罰力度更大的是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記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