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關於印發《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0-12-04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交路建發〔2012〕158號

市首發集團公司,各公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瀝青混合料廠,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道路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城市道路養護中心、各公路分局:

  為加強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保證路面工程質量,我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了《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道路工程建設和養護的需要,加強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保證路面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瀝青混合料的生產、施工和質量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路政部門主管本市瀝青混合料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瀝青混合料生產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瀝青混合料應按固定級配、配合比、參數和穩定度、流值等指標的定型產品組織生產。瀝青混合料生產單位(以下稱瀝青廠)應制定相應的產品企業標準,公布並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查,質量監督機構將報備的瀝青廠和標準名稱向社會公布。

  瀝青混凝土(AC)、瀝青碎石(AM)、瀝青穩定碎石(ATB)、瀝青瑪蹄脂碎石(SMA)等混合料(含改性瀝青、溫拌瀝青等(見附表1)),對應每一種粒徑按最佳指標採用一種配合比進行生產。

  第五條 瀝青廠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瀝青混合料生產、使用的質量管理、過程控制和檢驗檢查,保證瀝青混合料質量。

  對瀝青混合料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第六條 鼓勵瀝青廠採用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和回收瀝青路面材料,提高瀝青混合料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瀝青廠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瀝青廠應設置能夠滿足質量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配備不少於5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不少於1名專職安全員,並制定崗位職責、安全生產和事故報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須持證上崗。

  第十條 瀝青廠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管理程序,並制定質量責任、質量檢查、儀器設備管理和用戶服務等制度。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瀝青廠應有滿足要求的固定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和設施,並滿足生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 瀝青廠應具備日產2000噸以上的拌和能力。

  第十三條 瀝青混合料生產應採用間歇式拌和機,並保證上料計量準確、拌和均勻。

  供料系統骨料計量誤差≤±0.5%,粉料計量誤差≤±0.3%,瀝青計量誤差≤±0.2%,並定期進行檢定和校驗,檢定周期不大於1年,每月應進行不少於一次自校準。

  第十四條 拌和機的計算機控制系統應能逐盤採集材料用量、拌和溫度和拌和時間等各類控制參數,具有匯總、計算拌和偏差的功能,須以電子表格的形式輸出,並實時上傳數據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

  每個臺班結束時列印出一個臺班的統計量,按《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附錄G的方法,進行瀝青混合料生產質量及鋪築厚度的總量檢驗。總量檢驗的數據有異常波動時,應立即停止生產,分析原因。

  第十五條 冷料倉的數量滿足配合比需要,應不少於5-6個。

  具有添加纖維、消石灰、水泥、抗車轍添加劑、溫拌添加劑等外摻劑的設備。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摻劑時,宜設置單獨粉料倉或供料裝置,拌和機的礦粉倉或外摻劑粉料倉應配備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動。

  冷料供料裝置需經標定得出集料供應曲線。

  第十六條 拌和機必須有二級除塵裝置,一級除塵部分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級除塵部分應廢棄。除塵設備在生產中保持完好,達到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 瀝青必須按產地、品種、標號分別存放,儲存罐不少於4個,每罐儲量不少於500噸,且須預留取樣口。

  第十八條 瀝青廠應配置集料水洗設施、設備,並保證持續供應能力。

  第十九條 瀝青廠應具有與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機械及運輸車輛。

  第二十條 瀝青廠應具有完備的排水設施。

  集料存放不得混雜,粗、中粒徑集料的存放場地及場內道路應硬化處理,嚴禁泥土等雜物汙染集料。

  外摻劑和細集料的存放場地應硬化處理,並設有防雨棚。

第四章 試驗室

  第二十一條 瀝青廠應設立試驗室,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進行質量檢驗,對試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並做到方法正確、操作規範、記錄真實、結論準確。

  第二十二條 試驗室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環境符合試驗規程要求,溫度控制準確,儀器設備布局合理。

  第二十三條 試驗室必須配備的儀器設備,見(附表2)。

  儀器設備應性能良好、示值準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一般為1年)內使用。

  第二十四條 試驗檢測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證書》不少於3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或以上職稱並持公路或材料專業試驗檢測工程師證書。

  第二十五條 試驗室應制定崗位職責、儀器設備、材料抽檢、樣品保存、試驗記錄報告和不合格臺帳等管理制度。

  當原材料和混合料試驗結果異常或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上報技術負責人分析處理。

  第二十六條 瀝青廠需委託的試驗檢測項目應委託具有公路工程綜合甲級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試驗室應有齊全的取樣記錄、試驗記錄、報告、臺帳、不合格臺帳,使用統一格式的表格並連續編號。

  試驗記錄中的原始讀數不得更改,其他數據須採用槓改並有籤章(字)。

  第二十八條 試驗記錄、報告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完整,試驗人、校核人及負責人籤字齊全。

第五章 原材料

  第二十九條 瀝青廠應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材料供應商檔案,對材料供應商進行質量、環保和服務等評價,形成穩定的材料採購渠道。訂貨前,應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和確認。

  第三十條 原材料進場前必須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合同約定和附表3規定的項目和頻率進行複試檢驗,質量合格後方可使用。集料進場應逐車目測驗收。

  第三十一條 原材料應分倉儲存,並設有明顯標識。標識應註明材料的品名、產地、等級、規格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 道路用瀝青指標應符合《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中的規定。

  除長期不使用的瀝青可放在自然溫度下存儲外,瀝青在儲罐中的儲存溫度不宜低於130℃,不得高於170℃,儲存期不宜超過1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使用前應重新按照附表3中的項目和頻率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 粗、細集料的粒徑規格應按《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生產和使用。為保證取樣材料具有代表性,瀝青廠應按照《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T0301的方法取粗集料樣品。

  粗、細集料質量必須符合《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用於各等級公路的粗集料應水洗,並保持潔淨、乾燥。<0.075mm顆粒含量不得超過0.3%。

  第三十四條 用於瀝青混合料的填料、纖維穩定劑等質量標準按照《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瀝青混合料質量標準應符合《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

  為保證取樣材料具有代表性,應按照《公路工程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試驗規程》T0701的方法取瀝青混合料樣品。

  第三十六條 瀝青混合料中使用其他材料作骨料、使用各種添加劑或回收再生舊料等新材料、新工藝的,應根據鑑定和論證結果,並經建設單位同意,且質量合格、穩定。

第六章 材料組成設計

  第三十七條 瀝青廠試驗室應按《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對不同類型規格的瀝青混合料進行配合比組成設計,經目標配合比設計階段、生產配合比設計階段、生產配合比驗證階段後,確定顆粒組成(級配)、配合比、最佳瀝青含量(油石比)、馬歇爾室內擊實標準密度、馬歇爾穩定度、流值、孔隙率、理論密度、動穩定度、浸水馬歇爾試驗、抗壓回彈模量等指標及控制範圍,列入企業標準,並保持穩定。

  當原材料或工程設計要求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使用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再生混合料,應確定回收料的質量要求和摻配比例。

  對材料組成或參數指標有特殊要求的,應按上述程序明確相應標準和控制範圍。

  第三十八條 馬歇爾試驗配合比設計方法是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的基礎方法,如採用其他方法設計瀝青混合料,應按《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馬歇爾試驗及各項配合比設計檢驗,並報告不同設計方法的試驗結果。

  第三十九條 瀝青廠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類型規格瀝青混合料的企業標準、材料組成設計結果和資料。

第七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四十條 生產調度人員、拌和機操作人員和試驗人員應填寫工作日誌,準確記錄本班次發生的各種事件。

  技術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質量控制人員授權,明確對材料組成和瀝青用量等進行調整的範圍及要求。

  每工作班生產前,拌和機操作人員應對稱量系統進行歸零校核,並空轉10秒進行動態檢查,發現異常立即排除。

  第四十一條 瀝青廠每天開始生產時,根據溫度情況至少前4盤集料應用於提高加熱溫度,並將幹拌的集料廢棄,再正式加瀝青拌和混合料。

  對因拌和機除塵造成的粉料損失應補充等量的新礦料。

  第四十二條 瀝青混合料出廠時應逐車檢測瀝青混合料的重量和溫度,記錄出廠時間,籤發運料單。測溫時宜選用插入式溫度計。

  在瀝青混合料運料車上取樣時,瀝青廠必須設置取樣臺,同時應從不同方向的3個不同高度處取瀝青混合料樣品。

  第四十三條 使用改性瀝青時應隨時檢查瀝青泵、管道、計量器是否受堵,堵塞時應及時清洗。

  第四十四條 應設專人對混合料外觀和瀝青含量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生產,分析原因,加以解決。

  從拌和機向運料車上裝料時,應多次挪動汽車位置,平衡裝料,以減少混合料離析。

  第四十五條 運料車的運力應與生產和施工速度相匹配,保證攤鋪施工能夠連續進行。

  不得超限運輸,並對運料車進行保溫處理、對混合料進行覆蓋,防止降溫過快和遺灑。

  第四十六條 試件製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製作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試件編號、製作日期、配合比和工程名稱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項目、方法及頻率按照《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執行,並滿足附表4要求。

  第四十八條 瀝青混合料生產質量管理實行出廠檢驗合格證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種類、不同配合比的瀝青混合料須由試驗室籤發《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附表5)後方可出廠,並提供給施工單位一份。無《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廠和使用。

  混合料出廠前,生產管理人員應對生產過程的穩定性進行確認。由試驗人員進行檢查、取樣、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當瀝青含量合格、篩分結果符合要求、實時監測數據穩定時,由試驗人員籤發《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上半部分,混合料運往現場時將蓋章的複印件提供給施工單位。

  試驗室在馬歇爾穩定度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後,出具試驗報告。填齊《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後半部分,並將原件及所有檢驗項目的試驗報告提供一份給施工單位。

  穩定度、油石比、流值等指標不合格時,瀝青廠必須在當天將結果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四十九條 瀝青廠應採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材料質量資料庫,按照《常規控制圖》(GB/T 4091-2001)等標準,對相同工程同一類型瀝青混合料的油石比、礦料級配、穩定度、流值、瀝青飽和度、空隙率、礦料間隙率等指標繪製控制圖,進行動態質量控制。

  第五十條 瀝青混合料出廠後因各種原因退貨時應有退貨記錄,並建立專用退貨臺帳,內容包括退貨原因、退貨數量、退貨時間及處理結果等。

  對於材料進場、生產和試驗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廢水,應建立合理的再利用和無害處理工藝。

第八章 施工和檢查管理

  第五十一條 交通路政部門、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瀝青廠的生產管理情況和材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監督檢查不向瀝青廠收取費用。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確對瀝青廠和瀝青混合料質量管理的標準和要求。在路面面層施工前,組織設計、監理等單位對施工單位選擇的瀝青廠進行檢查,擇優選用。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瀝青混合料規格和質量要求,根據相應參數進行路面結構設計。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規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和有關標準規範對瀝青混合料生產質量進行監理。在路面面層施工前,根據施工單位的申請,審查瀝青廠的管理文件、產品標準和證明材料,進行材料抽檢,提出瀝青廠家選取意見。對選定的瀝青廠,進行配合比、標準密度等驗證。施工過程中,隨時查驗《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按不低於規範及合同規定的頻率進行瀝青含量、馬歇爾穩定度的現場取樣抽檢,並做好見證試驗的見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瀝青混合料生產質量進行管理。在路面面層開工前,核實瀝青廠的管理文件、產品標準和證明材料,選擇一個或幾個符合要求的瀝青廠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經批准選定的瀝青廠,施工單位在採購合同中明確材料質量要求、質量責任、違約責任和處理辦法,並與瀝青廠共同制定用料計劃、試驗段鋪築計劃。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瀝青混合料的攤鋪、碾壓、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提高均勻性,保證施工質量。

  路面面層厚度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值,且合格率須達到90%。

  施工單位與瀝青廠應建立交付與驗收手續,施工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對到達現場的瀝青混合料進行驗收,檢查《瀝青混合料出廠檢驗合格證》。

  施工過程中,按規範規定頻率在現場抽取混合料樣品進行試驗,並按自檢頻率的10%進行瀝青含量和馬歇爾穩定度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

  施工過程中,對碾壓工藝進行嚴格控制,選用試驗室標準密度、最大理論密度和試驗路密度中的2種進行檢查驗收,保證壓實質量。

  施工單位每3個工作班進行不少於1次現場取樣標準密度驗證試驗,與瀝青廠提供的試驗結果一起報監理工程師,批准後作為試驗室標準密度。

  瀝青面層宜連續施工,避免與可能汙染瀝青層的其他工序交叉幹擾,杜絕施工、運輸等造成層間汙染。

  第五十六條 使用再生瀝青混合料時,應滿足《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範》的要求。使用溫拌瀝青混合料時,應滿足《北京市溫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技術指南》的規定。使用廢胎膠粉瀝青及瀝青混合料時,應滿足《北京市廢胎膠粉瀝青及混合料設計施工技術指南》的要求。

  各等級公路的瀝青路面在施工前均應鋪築試驗段,試驗段長度宜為100—200m且應在正線上鋪築。試驗段應由有關各方共同參與,及時商定有關事項,明確試驗結論。鋪築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就各項試驗內容提出完整的試驗路施工、檢測報告,取得業主或監理的批覆。鋪築瀝青路面前,施工單位應做好材料、設備檢查和技術交底,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除SMA路面外,應選用總質量不小於30t的膠輪壓路機進行初壓或復壓,以提高混合料的密實性。

  冷再生層在加鋪上層結構前必須進行養生,養生時間不宜少於7d。需要提前結束養生的,須滿足再生層可以取出完整的芯樣或再生層含水率低於2%。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應待攤鋪層完全自然冷卻,混合料表面溫度低於50℃後,方可開放交通,需要提早開放交通時,可灑水冷卻降低混合料溫度。鋪築好的瀝青層應嚴格控制交通,做好保護,保持整潔,不得造成汙染,嚴禁在已鋪瀝青層上製作水泥砂漿。

  第五十七條 瀝青廠對上述質量檢查、抽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九章 資料

  第五十八條 瀝青廠應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五十九條 瀝青廠應有真實、準確、齊全、完整、有效的生產、技術和質量檢驗資料,並按規定分類整理、歸檔、保存。資料存放環境應滿足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十條 質量保證資料應按順序定期歸檔,1年不少於2次。歸檔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且竣工驗收後不少於2年。

  第六十一條 瀝青廠應配置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標準、規範和試驗規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瀝青混合料的生產和使用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滿1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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