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5]33號
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財稅〔2015〕71號)、《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15〕2003號)等規定,我局編制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徵收細則》,現予印發。請按照《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的通知》和本細則,認真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定與排汙費徵收工作,促進治汙減排,改善環境質量。
特此通知。
附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徵收細則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徵收細則
為促進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汙染防治,改善空氣品質,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財稅〔2015〕71號)、《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15〕2003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徵收範圍及計費辦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印刷、家具製造5個行業的排汙單位開徵VOCs排汙費。對上述行業排汙單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徵收排汙費,不受「對汙染當量數前三項汙染物徵收排汙費」的限制,同時不再對大氣汙染物中單項有機物徵收排汙費。徵收VOCs排汙費的具體細分行業類別及代碼如下:
1.石油化工行業: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C2511)、有機化學原料製造(C2614)、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C2651)、合成橡膠製造(C2652)、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C2653)、塗料製造(C2641)、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化學品的倉儲業(G5990);
2.汽車製造行業:汽車整車製造(C3610)、改裝汽車製造(C3620);
3.電子行業:通信終端設備製造(C3922)、集成電路製造(C3963)、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C3969)、印製電路板製造(C3972);
4.印刷行業:書、報刊印刷(C2311)、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家具製造行業:木質家具製造(2110)。
凡從事上述行業活動並排放VOCs的排汙單位、個體工商戶,均需繳納VOCs排汙費。收費額為收費時段內排汙單位VOCs的排放量與當期所執行收費標準的乘積。收費時段執行現行排汙收費辦法按月或按季徵收。具體計費辦法如下:
排汙費=排放量×收費標準
二、排放量核算
一般採用產汙係數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n指排汙單位的原料或產品種類;
Ai指排汙單位第i種類原料或產品的活動水平信息;
Fi指排汙單位第i種類原料或產品所對應的產汙係數;
E集氣指排汙單位VOCs收集設備的集氣效率;
E治理指排汙單位VOCs治理設備的治理效率。
產汙係數參見附件1,集氣效率參見附件2,治理效率參見附件3,排放申報登記表(產汙係數法)參見附件4。對於石油化工、汽車製造等監測規範、資料齊全的排汙單位可採用其它核算方法進行比對核算,所得結果亦可作為申報依據(需提供詳細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視為無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條件參見附件5,相關排放申報登記表見附件6和附件7。
三、收費標準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為進一步鼓勵排汙單位積極開展VOCs汙染深度治理,根據排汙單位VOCs汙染控制措施情況,實行階梯式差別化收費標準:
1.環保「領跑者」減半。以VOCs汙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於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汙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
2.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汙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3.其他情況執行基本收費標準20元/公斤。
四、申報與核定
1.VOCs納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汙申報體系進行申報。排汙單位按月或按季填寫相應的排汙申報表,並在每月或每季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其排汙費徵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申報,同時提供與汙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汙單位的申報表後20個工作日內,結合掌握的情況,對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審核,並根據排汙費徵收標準確定排汙單位應當繳納的排汙費數額,向排汙單位送達《排汙核定與排汙費繳納決定書》。依據排汙單位是「申報主體、對申報數據負責」的原則,申報數據作為核定排汙單位排汙費的主要依據。對拒報或者謊報汙染物排放事項的排汙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VOCs排放量的申報與核定,主要採用產汙係數法。對於石油化工、汽車製造等監測規範、資料齊全的排汙單位,亦可參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進行申報與核定。
3.採用10元/公斤的收費標準進行排汙費核算時,排汙單位需提供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文件(包括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發改環保部門的評估文件)、排放監測數據(包括監督性監測數據、有資質的社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符合規定的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相關材料,作為環保部門核定依據。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則視為無效。監測數據僅適用於當月的排汙費核算。
4.環保部門以排汙單位申報資料、日常監察執法記錄為主要依據進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時可對排汙單位開展專項核查,核實相關情況和數據。
五、相關要求
1.做好政策出臺的宣貫工作。加強宣傳策劃工作,強化全社會汙染者付費意識、環境損害補償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深入繳費單位,明確排汙單位責任,保障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督促排汙單位加大治汙減排力度。
2.加強排汙申報登記管理。各區縣環保局要加強對排汙申報的管理,組織排汙單位嚴格執行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按規定申報排汙信息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加強排汙核定工作。各區縣環保局要加強對排汙單位排汙情況的核定工作,特別要加強對汙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4.進一步提高排汙監督管理力度。加強環保監察隊伍建設,強化對所有排汙單位的收費管理及收費情況稽查、考核,做到排汙費應收盡收。加大環保計量檢測裝置技術、設備投入,強化監測技術手段,嚴格核定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量。
5.認真執行排汙收費政策。嚴格按照差別化的收費標準徵收排汙費,鼓勵排汙單位深化汙染治理和強化環保管理。
6.加強排汙費收支管理。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徵收的排汙費,必須全額上繳各級國庫,不得坐支。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排汙費,提高排汙費徵收使用效率。
7.加強對排汙收費工作的稽查。我局將不定期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對各區縣排汙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稽查,對各重點排汙單位排汙費核定繳納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執行或在執行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8.密切跟蹤政策實施效果。關注政策的實施情況和社會反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總結報送政策的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