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北極星環保網獲悉,日前,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北京市地方標準《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具體內容如下:
京環函〔2018〕807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藍天保衛戰2018年行動計劃》有關要求,根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我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提出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於2018年10月27日前,以電子郵件和書面方式反饋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定向徵求意見單位,如沒有意見也請復函說明,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附件:1.定向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3.《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編制說明
4.北京市地方標準意見反饋表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定向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標準研究所
中國科學院過程工程研究所
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
中國石化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
清華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首都師範大學
北京工商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
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
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
北京蛋白質組研究中心
北京科卓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東方縱橫產品檢測有限公司
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CTC國檢集團)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北京大學、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引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打贏藍天保衛戰,控制和減少實驗室VOCs排放,引導實驗室從有機溶劑使用登記及操作規範、通風櫃技術參數選擇、有機廢氣的收集和治理等方面進行改造,採用有機廢氣治理技術進行淨化,從而減少實驗室VOCs排放和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涉及使用有機溶劑的實驗室單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7701.1 煤質顆粒活性炭 氣相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 50051 煙囪設計規範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採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 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DB11/501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11/T 1191.1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 第1部分:工業企業
DB11/T 1191.2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學校
DB11/ 1195 固定汙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範
DB11/T 1368 實驗室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3.1實驗室 laboratory
開展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實驗場所以及配套的附屬場所。
3.2有機溶劑 organic solvents
是一類由有機物為介質的溶劑。有機溶劑包括多類化合物,如鏈烷烴、烯烴、醇、醛、胺、酯、醚、酮、芳香烴、氫化烴、萜烯烴、滷代烴、雜環化物、含氮化合物及含硫化合物等。
3.3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
3.6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7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監控點的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應超過的限值。
3.8現有汙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和生產設施。
3.9新建汙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4 基本要求
4.1 實驗室所在單位應從有機溶劑使用登記和管理,操作規範,通風櫃的選型及技術參數,無組織有機廢氣收集、有組織有機廢氣淨化等方面採取措施,防止汙染周邊環境,減少其VOCs排放。工藝路線見圖1。
圖1 實驗室有機廢氣汙染防治工藝路線圖
4.2 綜合考慮場地、實驗室類型等因素,採用高效的有機廢氣淨化系統。實驗室有組織廢氣須經過淨化處理後方可排放。
4.3 結合實驗室場所條件,有組織廢氣可集中統一也可單獨經淨化處理後達標排放。
5 有機溶劑使用及操作規範
5.1 實驗室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採購、儲存和使用管理,建立有機溶劑(常見的有機溶劑種類參見附錄A)購置和使用登記制度,記錄實驗室內購買及使用的有機溶劑種類、數量(參見附錄B),購置發票和相關臺帳記錄保存三年。
5.2 實驗室所在單位宜建立有機溶劑使用管理系統,將有機溶劑的購置、處置進行關聯,實現對有機溶劑購置、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5.3 有機溶劑以及廢液應儲存在專門的場所內,避免露天存放;使用密封容器盛裝,嚴禁敞口存放;配備足量的遺撒吸附劑,對於操作過程中不慎造成的有機溶劑撒落,應及時使用高效遺撒吸附劑處理,並用密封袋封存。有機溶劑集中存放區域應設置與中控室相連的VOCs洩露報警系統。
5.4 應編制實驗和設備的操作規程,涉及使用有機溶劑的實驗操作應在具有廢氣收集功能的裝置中進行,避免在開放空間中進行。
6 有機廢氣收集
6.1 應根據有機溶劑的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廢氣收集裝置。對於有機溶劑使用量不大(年使用量小於0.1噸)的實驗室,宜選用內置活性炭過濾器的無管道通風櫃。
6.2 對於使用有機溶劑作為進樣的儀器,應在其上方安裝局部抽風系統如集氣罩,集氣罩的面積應為進料盤的2倍以上,集氣罩口應處於微負壓狀態,氣體流速不低於0.5m/s,廢氣捕集率不低於80%。
6.3 對於有機溶劑使用量大於1噸的實驗室,應整體保持微負壓,避免無組織廢氣逸散。
6.4 廢氣收集系統材質應防腐防鏽,定期維護,存在洩漏時需及時修復。
7 有機廢氣末端治理
7.1 治理技術選擇
7.1.1 根據實驗室有機廢氣的特點,可採用吸附法、吸附+光催化氧化法等方法對有機廢氣進行淨化。
7.1.2 吸附法可採用活性炭、活性炭纖維、分子篩等作為吸附介質,工藝流程如圖2所示。吸附劑的性能參數應符合GB/T 7701.1和HJ 2026的相應要求。
圖2 吸附法處理VOCs廢氣工藝流程圖
7.2 治理設施建設要求
7.2.1 治理設施應遵循綜合治理、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並考慮節能、安全和操作簡便。建設應按國家相關的基本建設程序或技術改造審批程序進行,總體設計應滿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7.2.2 治理設施應先於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後於生產工藝設備停機,並實現聯動控制。治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停用檢修。經過治理後的廢氣排放應符合DB11/ 501的規定,治理過程避免產生二次汙染。治理設施建設方應提供治理設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明確吸附劑等耗材的更換周期。
7.2.3 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實驗室日常管理中,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對其進行培訓,使管理和技術人員掌握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7.2.4 建立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明確設施的檢查周期,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帳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7.2.5 建立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製度,主要維護記錄內容(參見附錄C)包括:
a) 治理設施的啟動、停止時間;
b) 吸附劑、過濾材料、催化劑等的採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c) 治理設施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出口濃度和吸附裝置內溫度;
d) 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e) 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f) 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g) 吸附回收工藝中的危險廢物、汙水及副產物處置情況;
h) 由於緊急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7.2.6 治理設施應在廢氣處理前後設置永久性採樣口,採樣口的設置應符合HJ/T 1和DB11/1195要求。按照治理設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對治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評估其VOCs治理效率。
7.2.7 排氣筒廢氣的採樣監測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
7.3 具體技術要求和參數
7.3.1 吸附法
a) 吸附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有機廢氣處理效率需達到70%以上。
b) 採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每萬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使用量不應小於1立方米,更換周期應綜合考慮有機溶劑的使用量和實驗強度等因素,原則上不應長於6個月。
c) 非原位再生或廢棄的吸附劑在轉移處理前應採用密閉容器貯存,防止被吸附的揮發性有機物揮發;應建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運行臺帳,至少保存3年。
d) 蜂窩活性炭和蜂窩分子篩的橫向強度應不低於0.3MPa,縱向強度應不低於0.8MPa,蜂窩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於750m2/g,蜂窩分子篩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於350m2/g。
e) 活性炭纖維氈的斷裂強度應不小於5N,BET比表面積應不低於1100m2/g。
f) 選定吸附劑後,吸附床層的有效工作時間與吸附劑用量,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汙染物濃度和吸附劑的動態吸附量確定。
g) 採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於4kPa;採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於2.5kPa。
h) 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採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於0.60m/s;採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於0.15m/s;採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於1.20m/s。
i) 對於採用蜂窩狀吸附劑的移動式吸附裝置,氣體流速宜低於1.20m/s;對於採用顆粒狀吸附劑的移動床和流化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用量、粒度和體密度等確定。
7.3.2 吸附+光催化氧化法
a) 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70%以上。
b) 設備周邊30cm處,紫外洩漏量應≤5μW/cm2。原則上光催化淨化設備應採用無臭氧激發光源,產生臭氧1h平均最高容許濃度為0.1mg/m3。
c) 治理設施應根據實際生產狀況,按治理設施設計要求定期維護。
8 危險廢物管理
8.1 實驗室有機廢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有機溶劑和含有機溶劑廢物,例如吸附劑等。
8.2 危險廢物應分類收集貯存,貯存設施設計、運行應符合GB 18597、DB/T 1368要求,警示標誌設置應符合GB 15562.2要求。
8.3 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危險廢物應放入密閉容器中貯存。
8.4 危險廢物應交由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利用、處置,並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8.5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記錄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和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至少保存3年。
附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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