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近日,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 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發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公開徵求 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 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京環函〔2018〕9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加強施工揚塵控制,我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提出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於2018年11月19日前,以電子郵件和書面方式反饋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書面徵求意見單位,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玉虎、秦建平、孫雪松、石愛軍、曲松、宋博、李貝貝、劉李陽。
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導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技術要求、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與管理,當IAQI(PM10)大於300時,不適用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HJ/T 194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3 防治城市揚塵汙染技術規範
HJ 618 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3 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DB11/ 513 綠色施工管理規程
DB11/T 1077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識、監控和密閉技術要求
北京市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建築施工 building construction
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生產活動,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裝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除外)等。
3.2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10μm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GB 3095-2012,定義3.3]
3.3施工揚塵 fugitive dust
建築施工期間,產生並逸散至周圍環境空氣中的可吸入顆粒物(PM10)。
3.4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監控點自整時起施工揚塵PM10與市控站同時段背景PM10小時濃度平均值之間的差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μg/m3。
3.5PM10的空氣品質分指數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IAQI(PM10)]
PM10的空氣品質指數。
4 汙染防治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應滿足DB11/ 513和HJ/T 393的規定。
4.1.2 建設單位對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4.1.3 施工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承擔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具體工作,對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防治負主責。
4.1.4 監理單位對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
4.1.5 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
4.2 管理制度
4.2.1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汙染的責任。
4.2.2 建設單位建立完備的防治揚塵管理制度;設置揚塵治理專項資金,並專款專用;建立健全宣傳教育制度,設置防治揚塵宣傳展板,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防治揚塵相關培訓。
4.2.3 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汙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4.2.4 制定揚塵控制措施日常檢查制度,施工現場設專職揚塵管理員,配備灑水專用車輛,每2 h檢查記錄1次,檢查記錄至少保留6個月。
4.3 施工圍擋
4.3.1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不低於2.5 m的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
4.3.2 圍擋底部設有防溢座,圍擋拼接處無縫隙,且保持圍擋及圍擋附近整潔;圍擋進行美化,與周邊環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網或防塵布的覆蓋率達100%,並保證覆蓋物清潔。
4.3.3 在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式安全立網或防塵布。
4.4 場地硬化
4.4.1 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場地進行硬化,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方集中堆放並採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4.5 車輛衝洗
4.5.1 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衝洗車輛設施;車輛清洗處應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
4.5.2 施工車輛經除泥、衝洗後駛出工地,禁止車容車貌不潔、車箱未密閉、車輪帶泥上路行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及進出口周邊100 m以內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築垃圾。
4.5.3 衝洗裝置宜採用滾軸動力,旋轉衝洗運輸車輛雙排車輪,衝洗裝置兩側至少各有10個高壓噴頭,具有水循環利用和自動排泥功能;裝置可以正常工作,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和施工現場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潔;對工地周邊進行清掃保潔。
4.6 物料管理
4.6.1 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具備密閉貯存條件的,在其周圍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圍擋並有效覆蓋,不得產生揚塵。
4.6.2 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及時運輸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
4.6.3 在場地內堆存的物料,應採用1500目以上的密目網進行苫蓋,或噴灑結殼抑塵劑,800-1500目的密目網應苫蓋兩層,禁止使用800目以下的密目網。
4.6.4 產生揚塵的物料在施工現場內裝卸、運輸時採取有效降塵措施。
4.6.5 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於存放建築垃圾,建築垃圾清理應當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採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
4.7 物料運輸
4.7.1 運輸建築垃圾、土方、砂石漿等流散物料,應當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的運輸車輛;建設單位必須辦理《建築垃圾消納證》,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單位須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運輸單位籤訂清運合同;運輸車輛密閉行駛,從施工現場到消納地點全程不遺撒、不洩漏、不揚塵;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正常使用,並定期維護。
4.7.2 運輸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與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籤訂三方合同,並按要求實施。
4.8 應急管理
4.8.1 北京市發布空氣重汙染預警時,按照現行《北京市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停止室外建築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建築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業。
4.8.2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作業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作業。
4.8.3 因大風、空氣重汙染,按照相關規定停止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作業後採取定時灑水、覆蓋等降塵措施,並對施工現場內可能被大風損壞的圍擋,覆蓋措施等進行巡檢,及時修復。
5 排放限值
5.1 建築施工揚塵監控點PM10濃度限值見表1。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日
(聯繫人:張國振,高喜超;聯繫電話:68466234,68473723;傳 真:68717180,68473723;E-mail:yjc@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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