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發布施工場地顆粒物(PM10)排放控制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文件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 年 月 日批准。
施工場地顆粒物(PM10)排放控制標準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山東省施工場地顆粒物(PM10)監控點濃度限值、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文件適用於山東省內施工場地的顆粒物(PM10)排放控制與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HJ 618 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
HJ 655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範
HJ 1100 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和PM2.5)β射線法自動監測技術指南
DB37/T XXX 施工場地顆粒物(PM10)與噪聲在線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施工場地 construction site
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和拆除限定的邊界範圍內的作業區域。包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類施工、拆除作業場地。
3.2 顆粒物(PM10)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施工作業排放產生的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10 μm的顆粒物,簡稱PM10。
3.3 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 hourly average concentration of PM10 at the county
監控點所屬縣(市、區)全部國控、省控、縣控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實時發布的PM10小時濃度的算術平均值。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按式(1)計算:
3.4 監控點濃度值 concentration at monitoring point
指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PM10小時濃度值與同時段所屬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的差值。監控點濃度值按式(2)計算: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限值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所有施工場地監控點顆粒物(PM10)濃度限值按表1的要求執行。
4.2 控制要求
4.2.1 施工場地應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對施工全過程揚塵汙染防治進行動態管理。明確各責任主體揚塵管理負責人,並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檯帳,記錄施工場地灑水、車輛進出清洗等情況。
4.2.2 施工場地應嚴格落實工地周邊圍擋、產塵物料堆放覆蓋、土(石)方開挖溼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等國家、省關於施工揚塵防治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施工場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封閉式硬質圍擋,圍擋高度應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圍擋下沿應與基礎或路面貼合嚴密,緊靠圍擋內側不應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
b)產塵物料應當採取灑水、綠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或堆砌圍牆、苫蓋、噴灑抑塵劑等有效防塵措施。因場地、項目規模、條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確需現場攪拌、粉碎、篩分、切割的,應在封閉條件下進行,採取降塵防塵措施。
c)在土(石)方開挖、爆破、回填、整平、運輸、卸載、地基處理、拆除等施工過程中,應在作業面採取噴霧或灑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溼潤。
d)施工車輛出入口地面、場內運輸(含消防)通道應進行硬化處理,路面保持堅實、平整、暢通、清潔,不具備硬化條件的水利工程除外。
e)施工現場車輛出入口應按有關規定設置車輛衝洗設施,對出入現場的物料運輸車輛輪胎、車身進行衝洗,嚴禁帶泥、汙出入。
f)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洩露物料。
g)施工涉及切割、鑽孔、鑿槽、混凝土噴射等特殊產塵工序的,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4.2.3 暫時不能開工的裸露空置建設用地和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違法建築拆除等產生的裸露空置地塊要及時全部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4.2.4 施工單位應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空氣汙染預警級別,及時採取應急應對措施。
4.2.5 工程項目應在工地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揚塵防治公示牌,公布揚塵汙染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5 監測要求
5.1 監控點位置和數量要求
5.1.1 施工場地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的要求,按HJ 655、DB37/T XXX 等相關標準執行。
5.1.2 施工場地監控點位置和數量的要求,按DB37/T XXX執行。
5.2 監測分析方法
5.2.1 本標準顆粒物(PM10)的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2執行。
5.2.2 本標準實施後,國家和山東省新發布的其他相關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也適用於本標準。
6 達標判定
6.1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獲取的施工場地任意一小時監控點濃度值超過表1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2 施工場地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要求與當地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聯網的在線監測數據,連續24小時內任一監控點小時濃度值超過表1濃度限值的次數大於兩次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3 上述手工監測和在線監測獲取的小時濃度值均指監測點位實測PM10小時濃度值與同時段所屬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的差值。
6.4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實施後,新制(修)訂的國家排放標準中大氣顆粒物的排放限值嚴於本標準的,按從嚴要求執行。
7.3 施工場地未遵守本標準規定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原標題:山東施工場地顆粒物(PM10)排放控制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