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2016年9月,江蘇蘇州市環保局印發《蘇州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和合成樹脂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一廠一策」提標改造方案編制指南(試行)》。全文如下:
蘇州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和合成樹脂行業
揮發性有機物「一廠一策」提標改造方案編制指南(試行)
蘇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前言
為貫徹落實《蘇州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提標改造工作方案》(蘇環控字〔2016〕11號),深入推進我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和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科學指導「一廠一策」提標改造方案編制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企業作為提標改造工作的主體,應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參考本指南自行或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編制科學、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並實施,確保按期達標。
對於提標改造過程中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變更的,企業應按照相關要求自行至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1.總則
1.1適用範圍
適用於指導我市符合《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符合「適用範圍」要求的企業開展「一廠一策」提標改造方案編制工作。
1.2指南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2、《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
3、《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
4、《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
5、《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6、《石化企業洩漏檢測及修復工作指南》。
7、《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
8、《石化行業VOCs汙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9、《環境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指南》(HJ2050-2015)。
10、《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
11、《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暫行辦法》。
12、《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
13、《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績效核算指南》。
14、《蘇州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提標改造工作方案》(蘇環控字[2016]11號)。
1.3重要術語、定義
1.3.1揮發性有機物(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計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a)20℃時蒸汽壓不小於10Pa,或者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於260℃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採用規定方法測定的非甲烷總烴,或者上述a)項有機化合物。
1.3.2涉VOCs物料
VOCs質量分數大於或等於10%的物料,主要包括有機氣體、揮發性有機液體和重液體。
1.3.3有機氣體
在工藝條件下,呈氣態的含VOCs物料。
1.3.4揮發性有機液體(輕液體)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有機液體:(1)20℃時,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於0.3kPa;(2)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於0.3kPa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於或者高於20%(質量分數)。
1.3.5重液體
除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以外的涉VOCs物料。
1.3.6非甲烷總烴(NMH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1.3.7密封點
指含涉VOCs物料的設備或管線可能洩漏涉VOCs物料的密封,包括動密封和靜密封。
1.3.8洩漏檢測值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泵、壓縮機等)或管線組件(閥門、法蘭等)洩漏點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後的淨值(以碳計)。
1.3.9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
洩漏檢測與修復是指對工業生產全過程物料洩漏進行控制的系統工程。通過固定或移動式檢測儀器,定量檢測或檢查生產裝置中閥門等易產生VOCs洩漏的密封點,並在一定期限內採取有效措施修復洩漏點,從而控制物料洩漏損失,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汙染。簡稱LDAR。
1.3.10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高度低於15米的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
延伸閱讀:
關於發布《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等兩項江蘇省地方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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