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遞 聚焦未成年人犯罪懲防體系

2021-01-14 河南婦聯

煦燕說法NO.48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這兩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開展偏常行為分級幹預矯治、完善專門教育體系等方面,對社會強烈關注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作出回應,推動破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難」「預防難」問題。

12至14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不再無條件免刑責

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近年來多地發生14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事件,因加害人未滿14周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引發社會熱議,社會各界對調整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日益高漲。

此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免於刑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那些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孩子,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分級幹預矯治未成年人偏常行為

事前預防優於事後懲治。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進行分級幹預矯治。

對於未成年人吸菸、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公安機關、村居委會應及時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應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生採取訓導等教育管理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則包括鬥毆、吸毒、賭博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及違反刑法規定但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事處罰的行為。對於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規定了監護人、學校、村居委會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公安機關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訓誡、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等矯治教育措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個層面共同努力、齊抓共管,需要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檢察院、法院等多部門、多領域形成網絡,需要通過心理、勞動、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種手段去教育、引導孩子,及時矯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為孩子、家庭,也為社會、民族、國家營造更美好的未來。

馬瑞,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業務方向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綜合業務。

來源: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 馬瑞

本期推廣:南陽市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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